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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小(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督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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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小(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督查工作方案.docx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小(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督查工作方案为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着力解决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的原则,开展新建住宅小(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专项督查,着力解决新建小(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落实“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原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已建未移交、已建未达标、应建未建以及移交后的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力争2023年12月底,全区新建小(城)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二、工作专班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日常工作指令的发布、汇总,上报数据、台账,处置各类文字材料等。三、主要任务(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1 .已建未移交问题清理。按照XX市民政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X2022)X号)文件实施以来,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未及时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的,区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镇(街道)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2 .已建未达标问题清理。对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联合督导,根据各自职责,分类研究处理,按“一小区一策“细化整改措施,共同责成和督导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执行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违反规划要求且不按时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于2023年7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并及时移交区民政局。3 .应建未建问题清理。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缩建、停建、不建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区自然资源局不得给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未被占用,尚可采取措施进行补建或改建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对批而未建,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由建设单位采取在本小区内回购、置换、购置房屋等方式落实配建标准。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在首期项目的,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对存在缓建行为的,由区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约谈开发企业,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按照配建规划标准落实整改。凡采取补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整改的,确保于2023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二)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移交对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移交给区民政局。对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的,责成开发企业收回,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相关资产确权登记手续后,移交区民政局统一登记管理,对已挪作他用的,要先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并于2023年10月底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S)对移交后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管理区民政局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未按要求移交、未纳入民政局统一登记管理的,2023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并纳入民政局统一登记管理。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用于养老活动,不得被挤占挪用,有挤占挪用的于2023年5月底前整改到位。四、实施步骤(一)清理排查移交阶段(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区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对前阶段的摸底排查结果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对已建未移交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二)整改落实阶段(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根据清理排查结果,制定“一区一策”整改方案,形成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逐个住宅小区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1月)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共同做好考核验收工作,验收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同时做好专项督查工作总结,于11月底汇总给区民政局。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成立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专项督查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扎实推进配建清理、移交和整改工作。(二)注重整改实效。要按照方案要求,实事求是开展设施清查和各项自查检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数据虚报、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无新增问题。(S)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处置存在问题。对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要求移交、整改和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限期移交,依法进行处置。(四)强化督促调度。专项督查工作专班实行月督促调度制度,请各镇(街道)民政办于2023年4月17日前报送新建小(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和整改方案;自2023年5月起,每月15日报送新建小(城)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2023年11月底前上报专项督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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