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04.21生效日期:2023.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鄂市监餐饮规2023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市监餐饮规202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武汉市通信管理局:现将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通信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湖d匕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交易环境及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信息网络系统。本办法所称自建网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的专为自身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提供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受理、审核和立案侦办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案件。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指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通信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对辖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为自身交易服务的自建网站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诚信自律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半份餐,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防止餐饮食品浪费。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权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未取得合法资质,无实体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许可证载明不一致的,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第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不得经营非法野生动物、长江等禁捕区域非法渔获物,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食品;(四)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开展食品制作,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六)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七)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食品加工制作量应与加工制作条件相适应。第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应当无毒、清洁。鼓励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地址、量化等级、菜品和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图像清晰,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禁止借用、冒用证照及提供虚假信息。第十二条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利用自动识别、智能抓取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将食品来源、加工制作过程等进行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标准化食品安全(智能)快检室。第十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制作后及时分装,并采取在外包装上加贴封签等封口措施。鼓励在食品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对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第三章网络餐饮服务交易平台第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自建网站应当依法依规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或备案,许可或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第十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入网审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等信息,确保入网信息真实有效。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更新公示信息。第十七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合同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及双方应遵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九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送餐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一条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联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同推进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示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餐饮环境卫生状况等,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时应当及时调解,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赔偿因食品安全问题所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行政执法等工作,依法依规在信息查询、交易数据提取、停止交易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线索等信息。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对存在健康风险隐患的及时暂停派单服务。第四章外卖配送第二十六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配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配送以及委托第三方配送的送餐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二)送餐人员配送前应仔细核对食品,检查食品外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对包装破损、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不应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三)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污染,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鼓励使用外卖包装封签,并保持封签的完整性,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鼓励在封签上印制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记载餐饮外卖食品有关信息或展示加工场所信息;(五)送餐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时限内将食品送达客户。第二十七条鼓励高校、医院、写字楼、住宅小区等网络订餐较集中的场所设置餐饮配送无接触存取设施,推行无接触配送。第二十八条送餐人员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及时更新送餐人员档案,记录专(兼)职送餐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上岗工作情况等信息。送餐人员、配送时间等信息应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自建网站告知消费者。订单相关信息应告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约谈等信用信息。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公安、商务、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结果通报等制度。鼓励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营造共治氛围。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