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docx

    • 资源ID:407539       资源大小:31.44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日期:2023.04.20生效日期:202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南医保202318号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南医保(2023)18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广泛宣传,严格贯彻执行。附件: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南充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4月20日附件: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管理,统一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内涵】本规程所称意外伤害(以下简称夕柩)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以责任分担、统一规范、便民利民为基本原则,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外伤按照责任划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统筹管理,推进全市外伤经办统一、规范、便捷,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第四条【适用对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及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第五条【时限要求】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案件诉讼、侦破等原因,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第六条【属地管理】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经办管理工作。第七条【经办下沉】外伤经办业务全流程下沉到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报、审核、报销,一站式“服务。第八条【市内通办】我市参保人员发生意夕H为害的申报、审核、报销由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涉及第三方责任需要调查的外伤,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批,需要受伤地医保经办机构协助调查的,制作关于XX外伤情况协查函(附件4),受伤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主城三区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外伤住院(门诊)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查审批)第二章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第九条【待遇标准】我市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急)诊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支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保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先行支付】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第十二条【部分责任】经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员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员承担责任比例支付。第十三条【全部责任】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认定为本人负全责的,其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应当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二次报销】参保人员首次意外伤害符合现行医保报销政策的,该意夕防害的后续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章经办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本地办理流程】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后首次住院或门(急)诊就医时,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申报。收治外伤入院的首诊医生应如实填写病历记录,医生或护士应当告知患者(家属)72小时内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外伤申报登记,并组织填写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填报审核表(附件1)和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承诺书(附件2)o必要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告知患者提供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急诊诊断证明、120急救记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二)审核。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填报审核表填报内容与病历是否一致;急诊诊断证明、120急救记录等与病历是否一致;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外伤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对不涉及第三方或工伤责任的直接审核通过,对于涉及第三方责任需要调查的外伤将申报资料上传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平台。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涉及第三方责任需要调查的外伤,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调查,填写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调查审批表(附件3),执证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可根据调查需要适当延长。调查结束要形成调查结论,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上传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通知参保患者。参保人员对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可向其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三)结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不涉及第三方或工伤责任的,直接进行医保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调查的,根据调查审批意见进行结算;由医保行政保障部门复核的,根据复核结论进行结算。涉及外伤责任比例划分和先行支付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四)存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意外伤害档案管理,以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填报审核表和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承诺书的申请时间为序将外伤资料按月装订成册,建立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人员名册台账(附件6)并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异地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因意夕H为害需在市外治疗的,应填写四川省(内)外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附件5),对不涉及第三方或工伤责任的意外伤害,由参保患者作出个人承诺后(附件2),应当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对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全额垫付后,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照本规程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核后按参保人承担责任情况报销,并将资料整理归档保存备查。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责任第十七条【监督指导】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医疗保障外伤政策、经办管理规程,监督各级外伤经办工作,并负责政策宣传;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外伤业务经办(主城三区参保人员除外),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外伤经办工作。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法律责任】在夕曲就医、审核和调查过程中,参保人员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医保基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及公职人员的,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等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病历和证明。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外伤审核、结算各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公职人员的,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开设外伤经办窗口,建立制度,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加强外伤审核。对审核不严,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按照有关医保政策和南充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承担违规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的,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本规程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2年,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本规程由南充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1.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夕M分填报审核表1-2.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夕M为承诺书1-3.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调查审批表1-4.四川省(内)外异地就医如穷入院登记表1-5.关于xx外伤情况协查函1-6.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夕M为人员名册附件1-1: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填报审核表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医药机构室填报时间外伤时间入院诊断外伤部位外伤地点外伤原因及经过:就诊购药时间就诊方式自送"120急救“110出警其他(出租车)填报人情况名联系电话址与患者关系亲属朋友其他首诊医生意见:(在序号下面划"V")1.建议予以报销2.建议进一步核实3.建议不予以报销签字:年月曰医保办(药店)意见:(在序号下面划)1.建议予以报销2.建议进一步核实3.建议不予以报销签字:年月日附件2: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承诺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承诺事项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内容:本人同意授权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本人与办理医保业务相关的信息,承诺所提供材料均为真实合法,符合办理业务条件,如伪造材料或以任何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同意医保经办机构将本人虚假行为上报和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就本次办理业务的其他承诺内容陈述如下:本人于_年_月_日_时在(地点)发生(外伤经过)。现承诺本次意外受伤与第三方责任或工伤责任无关,如与第三方责任或工伤责任有关,则将已享受的医保待遇全额退回医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温馨提示:反欺诈法律提示: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表可现场填写,由承诺人本人手写签名,患者本人无法签字的由其近亲属代签,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承诺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1-3: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调查审批表患者姓名性别龄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医保关系所在地(市、县、区)参保险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就医医院入院诊断入院时间受伤部位入院方式£自送£"120急救£其他(出租车)外伤情况调查情况及意见调查人:年月日科室意见科室负责人:年月日领导审批审批人:年月日附件1-4:四川省(内)外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患者姓名别年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社4住院号保障号入院时间入院诊断就医医院医保关系所在地(区、县)外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陈述人:与患者关系:填表人:患者签名(手印):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在是“或否"对应的括号内划。)一、是否有责任方是()否()二、是否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是()否()三、是否得到相应赔偿是()否()四、是否在工作时间发生外伤是()否()五、是否在工作场所发生外伤是()否()六、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否()现承诺:此表填写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陈述或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愿意退还医疗保险拨付款项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如需询问或调查相关情况或提供证明材料,本人愿意积极配合。(由承诺人抄写一遍)承诺人(手印):与患者关系:日期:患者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栏陈述人、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栏初审人签字:调查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批:备注:1 .此表应逐一、认真填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编造、隐瞒。2 .承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陈述人、承诺人非患者本人,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并注明与患者关系;3 .如填写内容超出表格,增加附页填写。附件1-5:关于XXXX外伤情况协查函(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居住:,于年月日在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经我中心询问,其受伤及过程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烦请贵单位帮助协查真实受伤情况,并将协查结果函告我中心。附件:外伤入院登记表、入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四川南充市XXXXXX医疗保障中心联系电话:0817-XXXXXXX工作QQ:XXXXXXXXXXXXXX,联系人:南充市XXXX医疗保障中心年月日附件1-6: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外伤人员名册医疗机构名称:时间:年月日号名身份证号码I保地参保类型入院时间i院号入院主诊断院总费用是否医保报销销金额注

    注意事项

    本文(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