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 资源ID:407570       资源大小:23.25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委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经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卫生健康行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第三条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卫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行业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社管办”)承担委管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实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处室、职能处室、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第六条委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发挥党组织在决策管理中的定向把关作用。加强执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三章组织建设第七条委管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委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坚持和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政治责任,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八条委管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专职从业人员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的中共党员的委管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由挂靠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于委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健全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党组织书记;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第四章业务办理第九条成立拟成立委管社会组织在向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前,须先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挂靠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会员发展、筹募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社会组织成立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出具同意其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条变更委管定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一条换届委管社会组织换届,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并报经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年检委管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厅要求的时间节点,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年检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第十三条注销委管社W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挂靠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财务处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履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等注销前程序,按民政厅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日常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委管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二)委管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如办公室或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委管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委管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第十五条负责人监管(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基金会除外),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理事会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民政厅审批。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同一岗位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或10年。(四)社会组织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五)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可实行现任、候任制度。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不超过一届,并不得同时兼任省内其他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职务。(六)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备案)后,可以且只能兼任1个社会组织负责人。(七)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含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八)委管社会组织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进一步从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九)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社会组织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引导委管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除委托、转移或购买服务等职能工作,一般不作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支持单位,委管社会组织未经审批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及各处室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省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及人员不得从社会组织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第十六条重大事项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六类人员人选,须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把关。重要业务工作、换届、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等情况,应即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二)委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执行。(三)委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要求执行。(四)委管社会组织申办、承办、举办国际会议,应严格按照省委外办有关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后,按照程序报批。(五)委管社会组织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后,按照程序报备。(六)委管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七)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1 .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2 .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3 .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4 .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5 .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第十七条财务监管(一)委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6 .实行规范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7 .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8 .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9 .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向民政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团体统一收取;10 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二)委管社会组织在法定代表人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由民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省卫生健康委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对其审计。()委管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科技推广为名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处室人员,抽取一定比例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一)一年未开展活动的、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省卫生健康委或相关处室名义下发通知举办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未落实省卫生健康委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已脱钩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省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四J11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行为,加强对委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起草背景为加强和规范行业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施行8年,部分内容陈旧、不合时宜。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四川省社会组织建设治理规范等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出新要求。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组织建设、业务办理、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介绍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明确委管社会组织的范围和总体要求。(二)管理职责。明确省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行业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承担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实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处室、职能处室、科技教育处(委社管办)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三)组织建设。明确社会组织党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党组织的组织设置、领导班子、组织生活制度、党的活动、党员教育管理等提出要求,要求社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四)业务办理。对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换届、年检、注销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业务事项办理的工作流程。(五)监督管理。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负责人监管、重大事项监管、财务监管等重点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六)附则。明确施行时间、补充说明等相关事项。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