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 资源ID:407699       资源大小:21.54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I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I第三条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按年度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遵守登记管理法规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I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检查义务。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检查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五条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经全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成立6个月(含)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在全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以下统称年检)。II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每年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年检通知,明确年检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时间、要求等,并将年检通知在相关信息平台公告。I第七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书接受年度检查。I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但-般不超过1个月。I第九条社会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I(一)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I(二)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I(三)登记事项变更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I(四)章程修改和履行核准手续情况;(五)到期换届、负责人变动和履行备案手续情况;(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人员情况; (七)机构设置情况; (A)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九)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十)上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十-)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接受检查的情况。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开展年检工作。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线上年检提交材料: (一)按系统指引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二)对需要下载书面审核盖章后上传的资料进行完善上传;,(S)社会组织上报资料不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不能按时完成的,按不参加年检处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线下年检提交材料: (-)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或基金会年检(年报)报告书;(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I(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I(五)参检年度1月至12月份银行对账单;I(六)党的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I(七)按规定补检的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I(A)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I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线上年检程序:I(一)社会组织按年检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线上年检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I(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需下载填写上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书面审核的,按时间节点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的上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I(三)社会组织线上资料提交后,关注审核进度,并按要求补充完善;I(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果公告。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线下年检程序:(一)社会组织按照年检通知要求,下载填写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或基金会年检(年报)报告书,完善相关资料;I(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按时间节点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的上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报登记管理机I(S)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果公告QI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对所有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书面检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提供说明或佐证材料等。对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视情免于实地检查。I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慈善组织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不出具年检结论。I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社会组织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I第十七条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H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I(-)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I(二)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I(S)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及换届后没有及时报备的;I(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I(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六)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I(七)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法人设立条件的;I(A)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I(十一)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I(十二)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I(十三)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资助的;I(十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十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I(十六)社会团体、基金会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I(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I(十八)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I(十九)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I(二十)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I(二十一)上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十二)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二十三)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I(二十四)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I(二十五)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I(二十六)不履行信息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的;I(二十七)上年度没有参加年检,按要求进行补检的;I(二十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I第十九条未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I第二十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II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发现社会组织前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可以对相应年度的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I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及时将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方便公众查询。I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不参加年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17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政策解读为不断加强我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年检界定、年检范围、年检时间、年检内容、年检方式、年检程序、年检标准、年检公告、年检处罚等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年检界定、适用范围等内容。办法明确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成立6个月(含)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行年检制度。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在全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二是规范了年检内容、年检结论等事项。办法规范了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报送时限,检查的11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开展年检的方式(采取线上或线下)。规定了社会组织线上、线下年检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界定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类别的条件及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年检结论作出后,发现社会组织前两个年度内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公告。三是规定了年检结论的公告、行政处罚等措施。办法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及时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向社会进行公告。社会组织不参加年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注意事项

    本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