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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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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docx

    XXX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岗位人员职责(一)村(社区)财务负责人职责一、对本村(社区)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三、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规定办理会计事项;四、督促报账员及时向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结报账,并不定期地对本村(社区)财务进行检查;五、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方案开展村级经济活动。年终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六、做好本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七、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八、负责银行印鉴中的法人代表章的保管;九、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和全体村(居)民的监督。(二)村(社区)报账员职责一、负责备用金管理及资金收付;二、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三、每个季度至少向村账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一次,同时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对账;四、登记有关“三资”、财务备查账。做好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在建工程、土地征用等事项的登记和结算工作;五、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结算、兑现;六、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保管、与代理出纳的结报和与代理会计的核销。二、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一、村级集体资金由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二、设立村级银行基本账户,禁止另设存款账户。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通过有关渠道从上级财政和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先存入银行基本账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结算金额达到IoOO元以上的,要采用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四、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级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五、村级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管理,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现金,并妥善保管好银行印鉴,其他人不得保管村级集体现金。六、村级报账员领取备用金每次不得超过5000元,每个季度备用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0元。七、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付”的原则。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八、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九、禁止现金外借。村级干部因公外出借款,必须在办完事后七天内进行结账。十、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另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分别处以罚金。(二)票据管理制度一、村级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一事一议”筹资款以及村集体各项收入等,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二、村级所用收据统一由镇村账代理同心保管。开具收入票据收款人由村报账员签名,收入现金及时上缴银行,严禁坐收坐支,挪用挤占。(三)债权债务管理制度一、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各村(社区)的债权债务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二、村级报账员负责编制债权债务台账。三、往来款项的发生,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生产性借款必须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镇政府批复后方可举债,否则谁借款谁负责。四、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借出,谁借出谁负责。五、严禁乡村干部占用公款,干部因公办事借款要在办完事7天内结算。六、核销村级债权,须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意见,村负责人认可,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七、对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清偿。(四)财务审批制度一、村级财务开支实行村(居)主任审批,支部书记审核。严禁报账员代签。二、所有开支发票(凡购物超过IOO元的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后,报村级负责人审批,再由村级报账员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不合格的凭证退回村级报账员,并调整现金日记账。三、明确审批权限。IoOO元以内的开支由村级负责人审批;IOOO5000元的报销凭证经支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交村级负责人审批、村书记审核;5000-20000元的开支需事先经支村(社区)两委和村监委成员共同研究,交村级负责人审批、村监委主任审查、村书记审核;2万元以上的开支需事先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记录,再交村级负责人审批、村监委主任审查、村书记审核。禁止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对项目资金报账采用承诺制.四、基建项目等大宗金额开支,要有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和公开招标合同,并有项目双方和监督人员共同参与的验收结算清单,审批人方可签字。五、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村级报账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村级报账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严禁垫支,对超过备用金垫支支付的发票不予受理。(五)财务结报制度一、村级报账员要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清财务收支,清点票据用存情况。二、审查收支凭证,对手续齐全、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加盖专用章的收支凭证,逐笔登记(一式两联)现金日记账。三、编制一式两联的报账单,按时到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四、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按规定对村级收支凭证、报账单和现金日记账逐项审核,符合规定的单据方可受理,现金余额和实有现金相符后,并在相关报账单和现金日记账上签章。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退回村级报账员,并调整相关账务。五、各村级集体与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结账报账时间,由镇统一安排,但全年结报次数不得少于四次,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不按规定时间结账报账的,区别情况扣发会计人员或报账员的工资和奖金。(七)民主理财制度一、设立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中推选产生,也可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共为一套班子,成员名单报县经管局、乡镇(街道)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每村3-5人,支村(居)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其中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要占三分之一以上。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理财小组成员既要代表群众理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又要帮助村(居)两委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维护农村稳定。三、凡村(社区)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兴建等,须经理财小组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商定、批准后方可执行。四、村级集体所有的财务支出,须民主经理财小组逐笔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方可入账。五、民主理财小组开展村级财务理财活动全年在四次以上。六、年终,村(居)委会应将财务收支情况、收益决算分配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并进行财务公开。七、村级财务审计须由理财小组成员参加,并全程监督审计处理意见的落实。(A)财务公开制度一、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定期为各村级集体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二、代理会计与村级报账员共同编制财务公开工作底稿。乡镇(街道)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和村级报账员按照规定内容共同编制财务公开表底稿,代理中心主任签字,由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居)委会共同核实形成正稿,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和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在财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开。三、公开内容为: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集体资产状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情况;固定资产租赁或承包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征地补偿款收入及使用情况;村级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及大额开支情况;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社区)干部报酬等群众关心的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公开。四、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按规定设立的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要悬挂在人口聚集、醒目的位置,方便群众观看。五、以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的全年不少于四次以上,以会议公开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以上。六、对村(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居)委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七、村级财务公开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工资挂钩。(九)财务审计制度一、村级财务必须坚持一年一审,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二、审计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三、村级财务审计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以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进行,必要时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直接进行审计。四、审计前3天必须发出审计通知,张贴审计公告,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五、审计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经管局备案,审计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六、对审计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违纪违法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各村级集体的会计档案,应由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并妥善保管。二、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三、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变动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按清册的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四、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为10年,各种凭证、账单、财务收支计划及接交单为15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年度预决算报表、重要凭证、账簿和契约、财产清查账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会计资料、销毁清单要长期保存。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由代理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列销毁清册,单位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六、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一)资产清查制度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二、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三、资产清查公布结果后,对村(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二)资产台账制度一、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应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二、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四、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五、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资产日常管理。(三)资产评估制度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应坚持真实、公正、可行的原则。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评估:(1)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资源经营权的;(2)村级集体实行兼并、分立、联营及股份经营的;(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资源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4)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5)资产毁损、资源占用的;(6)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三、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四、受村级集体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五、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公议确认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六、村级集体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和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各类村级集体资源。(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一、村级集体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三、村级集应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的相关方案交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四、村级集体资产在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五)资产经营制度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三、村级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共同所有,要纳入村账核算。四、乡镇(街道)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六)资产处置制度一、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登记簿。处置资产资源要先申报,后评估,再实施,并向群众公布处置结果。申报内容必须附有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级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批复同意后,村级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即党支部会提议、村支两委会商议、党员组长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招投标和具体实施。三、凡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由村(社区)负责实施、村监委负责监督。处置价值在20万元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初审,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在镇三资办的监督下,由村(社区)负责实施。处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将相关资料报攸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备案。村级集体处置的资产资源收入要及时入账。四、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情况要及时更新,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五、镇村账代理中心应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村级应相应建立登记簿,购入、出售资产资源要及时登记,并作好账务处理,报镇三资办备案。六、对外出租和发包的资产资源,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七、定期盘点清查资产资源,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资产资源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四、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一)资源登记簿制度一、法律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二、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五、资源登记簿由村级集体负责登记,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一、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三、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村级集体内部村(居)民应享有优先中标权。四、村级集体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五、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三)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处置和大额物资的采购及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和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参与合同的审查、鉴证。三、经济合同一律采用县经管局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签订的经济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司法部门各执一份。四、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人。五、镇、村级集体两级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登记好结算台账,做好到期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六、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集体所有经济合同统一管理、登记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五、工程建设项目与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一、村(社区)的工程项目建设与物资采购必须向镇三资办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必须附有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申请书、支村(社区)两委会议记录、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资金预算书及资金筹措方案等。二、物资采购和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支村(居)两委与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三资办备案,工程完工后必须经三资办和项目部门验收后方能办理报账手续。村(社区)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三、物资采购和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将相关资料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初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由镇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将相关资料报县经管局备案。四、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同村(社区)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经验收合格,村(社区)编制工程建设结算书,工程建设结算报账资料一式三份,报镇三资的资料必须是原件。凭正式发票转账付款。所报送的工程项目资料必须出具工程结算真实性承诺书。六、工作考核制度一、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由镇三资办牵头,镇财政所、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参与组织实施。二、考核内容包括四代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审计、财务制度落实、控制化解村级债务、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三、考核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每年的12月份完成。四、考核方法:平时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单项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五、严格实行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考核结果排在第一类的村(社区)进行表彰奖励,对排在第五类的村(社区)不得评为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并通报批评。镇根据县通报的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对村(社区)干部工资进行绩效挂钩。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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