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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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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教(2023)1号)各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及各附属医院: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经与市财政局沟通,现将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5月7日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提升和管理监督办法和广州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责任分工(一)市卫生健康委是市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组织编报项目经费的预算及决算,实施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需退回的项目财政资金进行清理追收,并报市财政部门。(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指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做好需回退的项目财政资金的回退工作。(三)项目推荐单位应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二、项目经费市卫生健康科技项目包括重大项目、一般引导项目和两新项目、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技项目,每年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495万元,具体如下:(一)重大项目每年立项4-5项,分别资助20-6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二)一般引导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40项(立项资助3万元、1.5万元和立项不资助项目分别为不超过30项、90项和120项),每年资助不超过225万。(三)两新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30项(立项资助1万元和立项不资助项目分别为不超过10项和20项),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四)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技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80项(立项资助2万元、1万元和立项不资助项目分别为不超过20项、20项和40项),每年资助不超过60万元。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标准给予立项资助项目配套经费;对立项不资助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资助。三、经费使用要求(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原则。按照“优化流程、明确职责、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二)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和结题清算,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三)加强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进行核算。四、支出范围财政资助经费和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用于支付科技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1.仪器设备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 .材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和包装运输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 .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明确检测费用标准。4 .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 .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7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8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市外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以及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9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差旅会议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范围、标准等。(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五、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一)收入预算。本项目经费每年纳入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编制,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程序将经费下达至各区及有关单位。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二)支出预算。1.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2 .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单项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的构建费应重点说明。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预测依据。3 .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安排计划。项目申报时已支出的费用不再列入支出预算。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4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5 .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o6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关系。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作总量调控基数。(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科技项目经立项评审确认的经费预算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五)项目经费中实际财政补助金额小于申报补助金额的,应由申报者通过自筹解决。六、预算执行与决算(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二)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范预算调整行为。间接经费不得调增。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单位内部公开。(三)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内部核准后,可以现金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四)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五)项目研究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申请结题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提交资金结算表,列明经费使用情况。(六)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七)验收不通过但履行勤勉义务的退回结余财政资金,未履行勤勉义务的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因故被终止但履行勤勉义务的退回结余财政资金,未履行勤勉义务的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因故被撤销的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退回财政资金。七、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一)各用款单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二)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三)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八、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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