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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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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用于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施专利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为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事业而开展相关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事后资助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知识产权的授权、登记、注册等的资助,可简化资助流程。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资助。(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使用申请(登记)的资助。(三)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四)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能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资助。(六)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七)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专利转移转化、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的资助。(八)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资助,对新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资助。(九)用于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地理标志及品牌的发展与运用、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高价值专利项目、知识产权优势产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以及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要支持推进的工作。(十)用于知识产权规划制定和研究工作。(十一)用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设、执法办案、维权活动(含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制服务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十二)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十三)用于本区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十四)其他知识产权事业。第六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相应申请表。(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三)申请本办法第五条资助的项目,按照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保护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四)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资助事项,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第九条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第十一条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保护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根据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助资金从区级知识产权相关专项经费和省、市级安排的其他对应渠道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管理按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原则。第四条资助对象为:(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内的自然人;专项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项目申报通知或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二)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三)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知识产权项目变更后再申请资助。(四)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第五条资助类别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质。一般资助:重点对集成电路补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登记(注册)进行资助。专项资助:重点对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资助。第二章一般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资助标准第六条一般资助标准如下:(一)国内发明专利实施。发明专利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将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以受让或被许可方式引进的省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际运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每件实施的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受让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受让实施人;同一件发明专利,被许可实施仅资助一次,资助给最先申请资助的被许可实施人。(二)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新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根据资助总额不高于该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原则,每件最高资助1500元;已实施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标准资助。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范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的范围为准。(三)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已根据关于印发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二款、第三项,申请“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资助的发明专利不再申请此项资助。(四)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根据资助总额不高于该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原则,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五)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登记注册,每件资助2万元,仅资助一个渠道。(六)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八)植物新品种授权。对育种并通过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1万元。第二节一般资助申请材料第七条申请一般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一般资助)并加盖公章;(二)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包括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完税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若非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办理,则需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三)知识产权印证材料:高价值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明及缴费证明;地理标志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证明文件以及使用核准证明文件。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施资助的,还需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备案的备案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可以提供发明专利实施证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让或被许可的备案及运用于生产经营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还需提供省、市级资助证明。第三节一般资助办理程序第八条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地理标志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受让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以被许可方式引进省内外发明专利并实施的,应当自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第九条受理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料于每年3月、9月进行两次集中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必要时,审核人员可到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第十条公示。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通知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账号、开户行等资料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资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向申请人的收款单位的银行账号转账拨付资助资金。第三章专项资助标准及办理程序第一节专项资助标准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标准:(一)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资助。对在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助3万元。每家单位仅资助一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省、市级资助的,不得再向县(市、区)级申请资助;已经获得县(市、区)级资助的,不得向省、市级申请资助。(二)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给予资助。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资助2000ytj0(三)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以商标、专利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计算利息的20%给予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贴息资助时对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担保、保险机构进行质押,担保、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全年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四)对银行提供质押融资贷款给予风险资助。同一银行向我区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一年期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0.2%给予一次性风险资助,风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年风险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五)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给予资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500万元以上的融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六)对专利运营给予资助。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运营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专利转让、许可新模式、新方法,实现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5万元。每年按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方法,建设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主营业务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5万元。每年按运营交易主营业务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3家。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标准: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权利人在下列情形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部分资助:(一)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三)专利、商标无效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四)仲裁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五)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资助金额按照维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件,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5件。其中,对权利人通过仲裁维权实际支出的维权费用,直接资助给仲裁机构,不对权利人予以资助。对举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调查确认侵权事实的,给予200元举报奖励。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发展项目资助标准:(一)区级知识产权重点单位资助。对本年度新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二)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和科研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等国家级示范项目,以及贵州省高价值核心专利项目、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资助5万元。(三)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获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四)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其他省级试点或示范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资助3万元;(五)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或者市级其他试点或示范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资助2万元。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标准:(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含2名)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成立满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中上年度被核准的商标注册3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二)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首次执业备案,并在内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满1年的专利代理师,资助2000元;对获得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自然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三)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资助。帮助150家以上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预警分析、竞争对手信息监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维权援助等服务一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第二节专项资助申请材料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专项资助)并加盖公章;(二)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1、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辖区内专利权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常居住地为内的提交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专利权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1、申请新认定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资助的,提交被列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2、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的,提交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或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清单(专利代理机构除外)和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下列内容:本单位未得到省、市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取得区级资助后,本单位保证不再向省、市级申请资助。如有违反,本单位保证退还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诺书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3、申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的,应当提交保险合同及购买保险票据复印件。4、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助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调解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司法确认书,以及维权委托合同、费用支付票据等印证材料。5、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项资助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合同复印件、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6、申请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高价值专利等项目时,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以及被列为国家、贵州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的有效证明材料。7、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提交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印证材料;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偿还银行机构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印证材料;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用票据复印件。8、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员名单及代理机构注册证、代理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格材料、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印证材料、在纳税凭证复印件。9、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情况印证资料,上年度代理专利/商标申请合同复印件、发明专利/商标授权证书复印件。10、申请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受聘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印证材料、国家局认定文件以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印证材料。11、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在每一页材料上,单位应加盖公章.第三节专项资助办理程序第十七条提交申请。专项资助事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人可直接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特殊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除外。第十八条受理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定期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必要时,审核人员可到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第十九条公示和资金拨付参照一般资助的程序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资助项目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助资金预算,保证年度资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经费预算。如因当年资助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现有资助资金预算存在不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商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统筹调剂现有部门预算予以解决。遇政策调整无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予以资助。第二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申报知识产权有关资助,不予推荐申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不得参与知识产权的有关荣誉评选。第二十二条办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区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关于印发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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