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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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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docx

    账务处理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视同销售的定义: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视同销售的前提: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上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税。一、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注意:上述列举的8种情形,如果会计上有确认收入的,税务上就不再需要再次"视同销售、销售额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放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1 .自然人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纳税;2 .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的服务无论有偿无偿,不论外购还是自行提供,都不需要纳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1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货物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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