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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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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及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预算安排与分配第四条财政局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确保过渡期内,本级衔接资金投入只增不减,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五条衔接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国家、省、已明确项目的,按国家、省、明确的项目进行分配;2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到市民宗局,由市民宗局统筹安排项目,报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3 .以工代赈资金,分配到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统筹安排项目,报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4 .当全市分配衔接资金规模较小时(W1.OO万元),由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乡(镇、街道)实际统筹安排;5 .收回的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由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根据乡(镇、街道)实际统筹安排;6 重大项目衔接资金分配(如支持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资本金等)由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筹安排;7 .其余衔接资金综合考虑非贫困村、脱贫村、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规模和分布,分别确定测算指标,进行分类分档支持,推动均衡发展。每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推进情况,予以调整(详见:附件)。第六条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乡(镇、街道)和部门,乡(镇、街道)和部门在收到衔接资金文件后30日内明确到项目。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及拨付第七条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按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执行,级衔接资金按级管理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执行,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资金还可适当安排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防贫保保险费用。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预算安排,不得从衔接资金列支。2,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可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支持开展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创业培训,可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可在地方财政补助基础上从衔接资金列支补助达到国家补助标准。(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支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五子登科”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山地特色农业产业,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品种筛选培育;支持特色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推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对农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推动产销对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给予绩效奖补;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产业发展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通组道路维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属于村集体、政府单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和修缮等。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村寨发展,包括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示范村特色旅游业、小型民族特色建筑修缮、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建设等方面。4.支持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资本金。(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省、及本级确定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第八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S)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六)偿还债务和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支出。第九条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位的中央、省及级衔接资金中,分别提取不超过1%、2%、3%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本级财政衔接资金优先用于安排项目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作为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结余部分按照各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第十条衔接资金项目由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各衔接资金使用部门要强化管理责任,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要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根据实际需要,可统筹安排省、市级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围绕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省和级相关规定,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第十一条衔接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保留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并更名为“衔接资金专户”。本级财政衔接资金在资金安排下达后30日内划入“衔接资金专户”。第十二条衔接资金实行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使用或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应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支付到实有资金账户。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设置“衔接资金专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衔接资金专账只能核算衔接资金,不得核算其他资金,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十三条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衔接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纳入国库,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第四章资金报账和管理第十四条在实施衔接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水库移民管理局)、发改局、民宗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是衔接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衔接资金项目的规划、评审、批复及项目计划的下达,对各乡(镇、街道)衔接资金项目进行指导、组织县级验收,并对全市衔接资金项目开展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乡(镇、街道)实施衔接资金项目的执行进度进行监督,对衔接资金项目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要督促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加快执行,确保在方案批复规定时限内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衔接资金预算文件,要及时拟定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市财政局联合市乡村振兴局审定分配方案,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县级检查验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并为衔接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对所提供凭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用途的除外)。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项目计划申报、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乡级验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为财政衔接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并对所提供的凭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级验收后,必须在1周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验收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县级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报告,对于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及时反馈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衔接资金的预算下达、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调拨、监督检查等。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是乡(镇、街道)衔接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乡(镇、街道)衔接资金的收支管理、乡(镇、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第十五条衔接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为目的,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项目检查验收到脱贫户和项目受益农户,促使衔接资金的使用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相挂钩。第十六条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调款指标并打印,市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汇制调款指标表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送国库科调款,国库科收到签字齐全的调款指标表及时将资金从“衔接资金专户”下达审批额度到各乡(镇、街道)。第十七条衔接资金报账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市财政局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报账。项目实施单位是衔接资金的报账人。衔接资金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是:(一)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资金指标文件,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附上已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后,按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资金指标文件,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附上已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经单位党委(组)会议审核通过报经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后,按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三)衔接资金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制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县、乡分级管理原则,经项目管理单位及财政部门审核后,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1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审批拨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拨付。工程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可预拨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及启动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衔接资金报账支出核销单,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各级扶贫或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审查,送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规定程序(加盖“XX乡(镇、街道)衔接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予以报账。(五)已拨付衔接资金报账完毕并达到实施方案(或合同)进度的,方可继续申请拨付衔接资金。(六)项目完工并经市、乡(镇、街道)两级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完整的、手续齐全的有关资料报账,申请拨付剩余资金,并按合同(协议)收取项目质量保证金,对因提供资料不及时,造成报账率低和资金结转结余率大,将严格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第十八条衔接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完工后,按合同(协议)收取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项目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项目质保期到期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实施单位按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存在质量问题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责成承建单位按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整改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对贴息、培训和村级滚动发展补助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并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可以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报账。第二十条衔接资金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第二十一条衔接资金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支付资金:(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要求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S)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四)无有关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查意见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第二十二条衔接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资料,具体包括:(一)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二)衔接资金资金指标文件;(S)项目实施方案;(四)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五)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六)项目实施进度、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七)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涉及集中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必须有项目公示牌;(A)工程性衔接资金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和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需要审计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九)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名册);(十)以现金(通过一折通发放)、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表需经领取人(现金除外)、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和实施单位公章;(十一)奖补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合规的投资印证资料和验收意见(或报告)作为报账依据(补助到农户的除外);(十二)股(债)权投资类项目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建立的利益联接机制、投资承接主体开具的收款收据等资料报账;(十三)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出资人需提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基金运作情况报告、资金拨付申请等资料,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出资人代表。(十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三条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原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市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脱贫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衔接资金报账审批单衔接资金资金报账支出核销单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样表。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请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请款和报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全面落实公开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按照公示公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加强项目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乡村建设、共享发展成果。第二十八条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衔接资金支持使用方式。在确保衔接资金规范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采取补助改股(债)权、补助改基金、补助改配套等方式实施产业发展项目,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衔接资金项目高质量发展,但要确保过渡期内脱贫户收入持续稳定。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衔接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各级财政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三十条衔接资金财政报账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市直各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各乡(镇、街道)及市直主管部门不按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的,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将予以严肃处理,收回衔接资金计划,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调减其下年度衔接资金指标。第三十一条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衔接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衔接资金会计核算,按项目性质和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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