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七章 饭店管理法律制度多篇合集.docx
旅游法第七章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篇:旅游法第七章饭店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饭店管理法律制度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饭店的概念和饭店业 的有关立法,掌握饭店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饭店业的行业 规范。要点:我国关于饭店的立法,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饭 店业的其他规定。第一节概述一、期1、饭店业的起源和发展1908年,美国旅馆大王史泰勒在水牛城开设'史泰勒旅馆,开创了 现代饭店业的新纪元。2、饭店的定义饭店是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并因此提供相关综合性 服务的企业。在法律上考虑饭店的概念,更多地侧重于饭店作为市场经 营主体的地位,以及基于饭店的服务功能所产生的饭店和旅客、饭店和 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除住宿外,向旅客提供综 合性的服务。提供的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二、饭店法饭店法是调整饭店在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最早产生饭店法的国家是中世 纪的英国。其调整的对象包括: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饭店和其所接待的其他顾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饭店与其他 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饭店和管理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我国关于饭店业的立法立法相对滞后。主要是民事立法和行政 立法。由于缺乏专门性的规定,实践中只能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中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这对实际案件的处理造成困难。除民法外,对饭店规定较多的就是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如旅馆业 治安管理办法、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除了国家的立法之外,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也是调整饭店行 为的重要行为规范。第二节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饭店住宿合同1、饭店合同的种类:包括饭店住宿合同、饭店保管合同。2、饭店合同的主体:是饭店和旅客。3、饭店住宿合同的存续期间:始于旅客在饭店进行住宿登记。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旅客住宿期间届满。旅客被饭店驱逐。二、饭店接待旅客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饭店的权利(1 )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案例191p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10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 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 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 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2)一定的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一般原因:客满无住房。投宿旅客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旅客无力或拒绝支付饭店费用的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旅客在饭店内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旅客不遵守饭店规章的。携带危害饭店安全 的物品入店者;影响饭店形象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8条规定: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 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 影响饭店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3)向旅客索赔的权利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0-33条规定: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 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 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下榻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 饰。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并因此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客 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 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维修受损设施设备 期间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 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客人在店内 醉酒。客人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2、饭店的义务(1 )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2 )维护旅客安全的义务: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案例195p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饭店要配备基本的防护措施。饭店要对其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饭店要对旅客尽必要的告知 义务。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财产安全:一般物品、贵重物品(3 )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三、饭店的法律责任1、饭店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 符合约定为要件。合同的有效期间是饭店的责任期间。2、饭店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 )旅客遭受了实际损害(2 )饭店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饭店的侵害行为和旅客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案例197p ( 4 )饭店在主观上存在过错3、饭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由提起诉讼。-案例198p第三节饭店业的其它规定一、对饭店业的治安管理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确 了对饭店业的治安管理制度。(-)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 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 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 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二)公安机关对饭店的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 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对 饭店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饭店的开业管理和经营管理。1、公安机关对饭店的开业管理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审批,即设立饭店的申请人应持有 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此外:(1 )消防管理:饭店在 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 方可使用或者开业。(2 )卫生管理:卫生许可证:饭店中直接为旅客服务的人员,必 须持有健康合格证。2、对饭店的经营管理公安机关要对饭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主要 包括:(1 )监督饭店健全各项制度(2 )严格饭店的住宿管理(3 )完善 饭店的财物保管制度(4 )依法对饭店进行检查(5)依法处理旅客和饭店的违法行为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按饭店提供服务的水平,分为一星、二 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国家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设立旅 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2、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范围: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3、星级评定的标准。4、对星级饭店的星级复核检查制度。三、旅游饭店业的行业规范(行业惯例)(-)饭店住宿合同订立和履行1、饭店拒绝接待旅客的原因2、由于超额预订而不能入住的处理。(二)饭店应当合理收取费用饭店住宿费用的计算:以间/夜为计算单位。(三)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饭店要配备基本的防护措施。饭店要对其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饭店要对旅客尽必要的告知义务。(四)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财产安全一般物品、贵重物品(五)服务有瑕疵所导致的责任(六)饭店有权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另外:饭店可督促旅客遵守饭店规章(七)对违反行业规范饭店的处理1、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等处理。2、将该会员饭店从饭店协会中除名。习题:1、什么是饭店法?我国目前饭店业的立法现状?你认为应当在哪些 方面加以完善?2、饭店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哪些义务?3、依照法律规定,饭店对旅客的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4、我国的公安机关对饭店具有哪些方面的管理权?5、星级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6、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地位是什么?它针对饭店的经营行 为有哪些具体规定?第二篇:违反旅游法(一)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超范围经营被处罚案【案由】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于2013年10月22日在 新民晚报刊登韩国好客山东汽车、客轮串线游日照、韩国首尔豪华客 轮6日游1980元/人广告。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和上海市旅游局以游客 身份电话咨询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总部,未获明确答复,怀疑该营业部 超范围经营,并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调查经过】根据新民晚报的线索,国家旅游局暗访组会同上海市 旅游局、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于10月24日对该营业部进行了突击检 查,现场发现了 6份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和要求游客签字表示自愿前往韩国当地5家购物场所的补充合同。据调查,该营业部在未取得总部授权情况下以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 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接待协议。案发 后,该营业部已作出退团处理。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事后积极 整改,关停虹桥路营业部,并向文化执法总队和上海市旅游局递交了整 改报告。【处理】因该团尚未出团,无法查证是否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 不予认定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 部从事招彳来咨询以外的活动,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根 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十万元。(二)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被处 罚案【案由】2013年10月,国家旅游局组织暗访组,对湖南旅游市场 进行了暗访。暗访组报团参加长沙到张家界、凤凰四日三晚游。随团暗 访中,地接社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导游带领旅游团前往多 处购物店购物,并擅自减少了旅游景点,暗访组向湖南省旅游局提供了 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处理】经湖南省旅游局调查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 存在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等违法违规问题,违反了旅游法第 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湖南省旅游局拟依据旅游法第九十 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对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两个月, 处以罚款六万元。(三)武当山游散拼经济团违规经营被处罚案【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武当山汽车两日游,发现合同中未 注明地接社信息;地接人员未佩戴正规导游证;行程延误后,未采取补 救措施,致使南岩官景区中的主要景点未参观;武当山景区琼台中观讲 解员以送平安符、盖平安印为借口,诱导游客烧高价祈福香和莲花灯。 经查,该团为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散拼经济团,地接 社为武当山康泰旅行社,地接人员为地接社安排的景区讲解员。【处理】武汉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第六十条,拟 对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五千元,并责令该社立即整 改。同时要求其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向游客 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 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武当山康 泰旅行社处以罚款三万元;对该社安排的讲解员处以罚款一万元,暂扣 景点讲解员证。十堰市旅游局将琼台中观内涉及经营性项目的情况,转武当山特区 管委会进行统一清理整顿,并责成文物宗教局、景区管理局进行严格管 理。(四)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被处罚案【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发现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口岸营业部店内广告及宣传单均有港澳游字样,且2013年10月21 日为2名游客提供了出境游服务,经查该咎在并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 质,且未办理完备的委托代理招徒出境游业务的手续情况下,开展出境 旅游的宣传、招徒等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珠海市文体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十天;对直接负责人陈楚丰处 以罚款五千元。(五)旅游社擅自转团、变更行程、诱导购物被处罚案【案由】国家 旅游局暗访组在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金牛顺风分社报名参团,签订 了''九寨沟、黄龙三日汽车金钻纯玩团旅游合同,附有行程单(列有三个 赠送的自费项目),团费为每人900元。三天的行程中,该团存在诱导 购物、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旅游行1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旅游 执法总队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该社还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 委托四J11雁南飞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处理】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对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旅 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 令停业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违反旅 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令停业 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导游张某在带团过程中存在多次诱导欺骗旅游者消 费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拟依照导游人员管 理条例处两千元罚款;对川主寺镇五彩九顺超市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当地工商、物价、食药监局已立案调查,并对所售药品已经进行了登记 和暂扣,对商品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店铺的情形,当地物价局已要求其下 调商品价格。(六)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诱导游客参加自费旅游项目案【案由】2013年IO月24日至28日期间,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 由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4天3晚海口散拼旅游团,价格 为950元/人。游览过程中导游极力推荐、诱导游客观看兴隆红艺人表 演和参加夜游三亚湾等自费项目。最后,该团38人中有9人观看红艺 人表演,15人参加夜游三亚湾,并全部签订了书面意见书。据调查, 夜游三亚湾项目的散客票价为165元/人,游客按此价格交给导游费用, 而导游实际支付给夜游三亚湾售票口 100元/人。【处理】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 十八条之规定,对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三万元。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3年12月16日 第三篇:新旅游法2013导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 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 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 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 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 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 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 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 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 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 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 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爰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 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 知与旅游活动相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 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 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 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 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 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三章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六条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各 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游行1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数;(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四)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 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十七条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 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艮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 相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单 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责令改正的 依据、期限、要求。第四章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和调查第二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 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 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 个工作日内。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 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 报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 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杳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 续。第二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 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二十六条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 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正当理由确实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录音、拍照、 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等情况;(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五)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 证据;(六)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七)除必要情况外,应当避免延误团队旅游行程。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 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 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 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 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 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 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 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陈述人或者谈话人。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 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 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 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 明原因。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旅游主 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 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 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 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 等内容,送达当事人。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移转 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 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 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 案件。第二节告知和听证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 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 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 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 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 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听证。第四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 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 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 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不举行听证,但应当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章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十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 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旅游 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八条当场作出旅游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 处罚;(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 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旅 游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统T侬的罚款收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旅 游主管部门报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作 出处罚的地点。第六章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 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 的银行缴纳罚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 行,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 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二)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第六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应当采纳。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 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旅游主管部门的催告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旅游主管部 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向收缴机构 出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者最后一期缴纳 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第六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 定,不得非法自行收缴罚款。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 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 检查。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田可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 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 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 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 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 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 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 检查的情况。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 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 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 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 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 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 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 整顿二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 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 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 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7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 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