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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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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docx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法律适用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6年11月2日晚上九点左右,淄川某铁柜厂甲、乙、丙三女士晚上下班后,又到附近饭店吃饭,吃完晚饭回家的时候,需要横过张博路复线,在横过公路的时候,黑暗中从远处驶来一辆轿车,此时三人刚走过公路中线,看到车辆速度很快,慌忙中便向后倒退避让车辆,而该车驾驶员丁看到前面有人,便想从行人后面通过,结果和行人躲在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甲乙丙三人分别被汽车撞出几米、几十米,而恰在此时,同是该单位的戊驾驶的皮卡车跟在后边后面不远处,从此经过时,戊感到车辆咯噎一下,可能轧到了其中一名倒在地上的受害人甲,该事故最后导致甲乙二人死亡,丙受重伤,丙运气比较好,保住了性命,本次事故,经淄川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驾驶员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乙、丙负次要责任,随后发生的甲与戊的事故,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由于该案伤亡人数较多,赔偿数额巨大,那么在赔偿当中,应该如何确定赔偿主体,以尽快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审损害赔偿若干相关问题的意见,我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总结出以下17种主题,就是说这十七种主体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通俗点讲,就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打官司,当原告或者被告,获得赔偿或者赔偿别人,这十七种是: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管控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那么本案当中,赔偿主体首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该车的车辆所有人淄川的某公司,这就是上面十七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就是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和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货,行为受所在单位和货车辆所有人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首先由公司承担货任呢,这涉及到法律上的替代责任相关问题,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体所致损害负有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是替他人负责的意思,其特点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向本案当中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质上就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负担形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相关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8条4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替代责任的发生则只能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组织或或其他组织或者雇主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责任。问:你刚才谈到了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个什么概念,应该如何理解呢?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对称,是由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不问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权利人均有权向一或数责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或债权人获得全部给付而设立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连带货任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连带费任;4、代理关系中当事人的连带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虽没有规定,但亦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经济体制的转型中,伴生出了一些新的法律关系,如车辆''挂靠关系。其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管控费用。这样出现了车辆所有人是登记在被挂靠单位的名下,但被挂靠单位不具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不参与经营的怪现象。对于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基本形成通例,判决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是挂靠车辆虽然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其并非实际所有权人,不能承担垫付责任:被挂靠单位虽然属于名义车主,但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管控费用,又不能免责: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运营,但挂靠者并非在执行被挂靠单位的职务行为,也没有适用替代责任的基础。故审判实践中采用了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方式方法,所以说,即使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约定挂靠者从事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挂靠者自行承担,也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对外的连带责任,此属另一法律关系,在这里不再做过多的讲解,简单的说,就像本案本案这种情况,如果承担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就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以下的责任,就是一个替代责任相关问题,当然,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履行职务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是由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过多过细的从理论上去探讨,这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来讲,也是合理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有的承担主要货任、有的承担次要责任、有的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实践当中应如何理解和掌握,以便分清各方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相关问题的意见,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2004年5月一Fl以前是这样掌握的,全部责任拿我们大家都明白,就是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主要货任就是承担60%-9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就是赔偿40%10%的赔偿责任,2004年5月1日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后,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第一个变化,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费任,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新交通安全法的一个比较大的突破,那么,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机动车一方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么,应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呢,减轻多少呢?为了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减轻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赔偿总额的50%以下,但不得低于10%。这就对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增加了可操作性,从这个规定可以明确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管非机动车行人责任再大,机动车货任再小那么机动车都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一定要千倍的小心,加强责任心。另外,新的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针对新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3日下发了全省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8条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70%-80%的货任,非机动车和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50%-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10%-20%的赔偿责任,这就完全突破了法学理论上关于主次货任的分配比例,因此,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通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相比,机动车一方比正常情况下要高,这一点希望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是要注意,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像本案中即出现了死亡又出现了受伤,他们谁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应该搜集和提交那些证据?同一事故中如果出现了多人受伤或者死亡,应有不同的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提起诉讼,本案中两个死亡的受害人其丈夫、父母、及其子女都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另一个受害的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于本案涉及到刑事相关问题,那么,他们就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同单独民事诉讼是一样的,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不用缴纳案件受理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诉讼费这是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中的一个区别,另外,由于民事赔偿的好坏可以影响到肇事司机的量刑,因此调解成功的机会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机会要大得多,也就是说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这也是在实践当中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下面四部分: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这是提起民事赔偿的基本前提。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维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明。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这是在诉讼过程中最主要的证据。一、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构成伤残的出具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就是伤残鉴定在交警部门处理时,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所花费用相对较低,一般我们淄博这里300元左右,而到了法院,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全部委托中介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花费相对较高,一般在1500元左右,这对家庭条件较差的受害人来讲,垫支此款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希望受害人在交警处理阶段,能做鉴定的尽量进行鉴定,尽量减少垫支的各种费用。其赔偿本次项目主要有如下迹象:1.医疗费,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起诉时附单据病历、诊断证明,这就要求受害人在住院出院时就应该及时搜集和取得相关证据,必要时可提前请律师介入进行指导取证。2.伤者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因此,受害人在出院复查过程中,应及时要求医院出具休息证明,从而为误工时间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出现伤残的,根据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前一日,但这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和司法解释来确定,在这里不再详细介绍,前面讲的是时间的确定,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工作的,按照其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工作但无法证明棋受伤前收入状况的,按照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证明、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等)是误工费计算的必须具备的证据。3.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在诉讼中应提交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4.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除紧急情况下,一般不支持乘坐出租车所发生的费用,5.住宿费要有正式的住宿发票和需要住宿的充足理由,6.营养费在实践当中控制比较严格一般应当以医院医生出具的作为辅助治疗的证明和购买营养品的单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7祝愿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部门确定的器具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在山东民政部门确定的单位是山东假肢厂.9.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相关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需要强调的就是城镇居民每级每年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相关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相关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面差距很大,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城镇居住两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享受待遇,希望大家理解和掌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鉴定部门的车损鉴定报告。三、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式方法和清单。四、提供证据目录。客车对撞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当赔偿2011-05-1421:09星期六晴两辆同属一家汽运公司客车,因驾驶员操作出现重大失误,两车会车时强烈对撞,一驾驶员死亡,多名乘客受伤。3月1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翔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为敢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1035.69人民币元。原告许某诉称,2009年11月5口,原告乘坐被告汽运公司所有的苏NM1245中型普通客车,在泗洪县山河路与同属被告的苏NMI239客车相撞,致乘坐在公交车上的原告等多人受伤。泗洪县交警大队认定,乘车人无责任。原告伤后在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4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1035.69TUo被告汽运公司辩称:1、汽运公司与肇事车辆只是挂靠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的关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应为刘新、张同彦、夏东亮、孙付春,原告应向该四人主张权利;2、对原告医药费包含的一些营养药请法庭酌情处理,医嘱休息六个月有点偏长。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分类:项目案例选编|评论:0浏览:15|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查看全文>>临时受雇出事故雇主被判赔偿8万余元2011-05-1421:06星期六晴电力公司在当地临时雇佣人员做电网检修改造的辅助工作,不料施工中发生事故,临时雇工受到损害。虽没有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但电力公司对临时雇佣中发生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3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宛城电力建设总公司支付给原告陈超武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0344.7元。2009年12月,南阳市宛城电力建设公司对黄台岗镇大夫庄村电网进行检修改造,因施工人手不足,在当地临时雇佣了部分农闲人员做工程辅助工作。该村村民陈超武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也来到施工现场进行作业。12月28日下午5时左右,正在作业中的陈超被吊着重物的起重机砸伤,当即被送进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9184.7元。经鉴定,陈超的伤情为八级伤残。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宛城电力建设公司临时雇佣原告做工程辅助工作,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宛城电力建设公司作为雇佣单位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原分类:项目案例选编|评论:0|浏览:18|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查看全文>>挂靠出租公司运营发生事故公司担责标签:社会2011-05-1421:05星期六晴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按期缴纳管理管控费,以公司名义进行运营,在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罗世彪在乘坐中受伤,造成损害20913.58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1130.78元,出租车公司承担7480.8元,车主自愿承担的2320元予以认可。2006年9月6日,被告钟涛购买一辆出租汽车挂靠在盐津迅达出租车公司(简称迅达公司)从事客运活动,并签订了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该车以迅达公司名义从事客运,钟涛作为公司的成员,按期交纳管理管控费,一切民事责任由迅达公司对外承担。同日,迅达公司将该车投保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昭通支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投保限额为5万元/座。次年6月12日,钟涛搭载原告罗世彪与铁路桥墩相撞。罗世彪住院28天,用去医疗费2302元(钟涛已支付)。经司法鉴定,罗世彪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钟涛与罗世彪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于同年12月10日达成赔偿协议,由钟涛赔偿罗世彪各种损失20913.58元(含钟涛支付的医疗费分类:项目案例选编|评论:0|浏览:17|收藏|转发至天洋微博|杏行全文>>最高法回应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量刑疑问2011-05-1420:55星期六晴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工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定,以及酒后驾车肇事逃逸后自首应当如何从宽处罚的相关问题存在一些疑问。为此,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酒驾肇事逃逸后符合条件认定为自首是刑法规定问:酒驾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为什么能够认定为自首?答: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对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个罪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普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这个规定,不论是不是酒后驾车,只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而不是意见作出的新规定。意见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而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分类:交通事故认定|评论:0|浏览:24|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晶查看全文>>项目案例分析:交通事故无责赔付条款,应从人道主义的方面标签:社会2011-04232L52星期六晴【案情】2009年9月,家住富宁县的任某驾驶其的二轮(无牌)载着谢某从杨柳井往八宝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西洋坡顶大转弯处时与对面邓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该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头相撞,造成任某、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原告任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谢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大,用去医药费人民币20633.91元。任某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任某治愈后,先后多次找到邓某,要求邓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被邓某拒绝。后经咨询,任某了解到自己的损失应由邓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为此,任某在未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的情况下,直接起诉来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由邓某赔偿任某的经济损失。因任某的伤是由于任某的二轮摩托车与邓某的客车相撞造成的。第二,由邓某和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任某的经济损失。其理由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任某属于邓某投保的第分类:项目案例选编|评论:0|浏览:22|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I花看全文>>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相关问题的复函标签:社会2011-04-2321:50星期六晴人社厅函(2009)34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相关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9)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改装电动车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相关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改装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公安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若公安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对此类事故按机动车事故处理的,应认定为工伤;若公安交通管理管控部门对此类事故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二C)C)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分类:交通劣故认定|评论:0|浏览:17|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文>>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标签:社会2011-04-2321:49星期六晴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分类:诉讼指南I评论:0|浏览:28|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文a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交错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标签:i52011-04-0918:19星期六晴引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施行,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模式转变为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结合的现代型赔偿模式。在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相互交错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己由法律关系相对单一、法律适用相对简单的传统民事案件,转化为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新型、疑难案件。为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典型、疑难及富有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力争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一、交强险保险给付请求权主体的确定-受害人还是被保险人(一)实务相关问题及相关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被保险人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能否以其己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分类:法律法规|评论:0|浏览:48|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查看全文机动车挂靠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标签:生活2011-04-0918:08星期六晴车辆挂靠,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出租车或货运业务,车主按时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都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名义交纳各种税费。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法院判决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有五种处理结果:一是判决由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连带责任:二是判决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管控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所谓的有限连带责任;三是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挂靠人无力赔付时先行垫付,即所谓的垫付责任;四是判决直接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直接赔偿责任;五是判决直接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所谓的豁免责任。上述分类主要是从处理结果上进行的分类。同时分类:诉讼指南I评论:0I浏览:51I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标签:生活2011-04-0918:07星期六晴尽管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职责和车主的权利,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然有大量的纠纷发生。其实,发生纠纷之后,能否理赔成功关键在于车主能否正确理解保险条款,避免因误解而进入保险理赔的误区。下面,我们对以下八种常见的车险拒赔纠纷进行简单的介绍:一、车上人员意外险必须投事件:田先生驾车去山西路上出了事故,田先生受了重伤,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田先生很是气愤,因为交强险、商业车险他均己经购买,居然没有一个能赔。专家提醒:车险的两个主险一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没有涵盖驾驶员本身在内,有车族应注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可以获赔。二、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自家人事件:夏女士开车快到自己家门口时,儿子听到汽车声飞奔过来迎接,夏女士不慎将儿子撞伤。她想,自己的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应该能得到赔偿。于是她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结果却遭到拒绝。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合适的内容详解标签:生活2011-04-0918:05星期六晴承包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机动车辆在被承包期间,承包人获得了该车辆的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则同时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的,由承包人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发包人要承担垫付责任。所谓垫付责任,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致他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与其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的人承担给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这种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承包人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并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造成的,其引发事故的行为并非是受单位领导或车辆所有人指使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驾驶员进行追偿。有雇佣情形存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其雇佣者的驾驶行为承担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雇佣者进行追偿。原理与上述相同。有偿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分类:赔偿标准I评论:0|浏览:39|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文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关问题的复函标签:生活2011-04-0918:03星期六晴保监厅函2009200号济宁仲裁委员会:你委关于赵存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二OO九年六月二日分类:诉讼指南I评论:0|浏览:30|收藏I汴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文>>农村居民如何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标签:生活2011-04-0918:01星期六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木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06年4月3日【分析解读】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且主要生活来源地为城市;其中须提供暂住证、租房合同等予以证实;须提供当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资表、纳税凭证等予以分类:诉讼指南I评论:01浏览:73|收藏I转发全人涯微博I查看全文>>保险纠纷案件中一些疑难相关问题的观点标签:社会2011-04-0918:00星期六晴当前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几乎遍及保险各环节,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且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省高院已组织省内各中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进行了长时间的保险法研讨工作,并召开了多次保险法研讨会,但至今尚未有规范性的文件出台。下面我就江苏省内在研讨过程中已达成共识的一些相关问题作一下明确,为各基层法院及保险公司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一、免责条款的范围免责条款不仅限于格式保险条款中列于“除外责任”专章下的条款,也应包括分散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但是对于认定免责条款“度”的把握上,全省法院仍有分歧,也就是说那些散落于保险条款中的有一定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条款特点的保险条款是否属保险法上所指的免责条款,例如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等,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对此大家仍有争议。但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确定不宜过于扩大。二、保单记载的与保险条款存在抵触的事项或者限制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权利、限缩保险人义务的“特别声明”或“特别约定”对投保人是否产生效力出具保单是保险合分类:法律法规I评论:01浏览:24|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文2011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03-2200:08星期二晴2010年山东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946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990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2010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附: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十三、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比上年增长13.5%o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增长12.0%。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5731元,增长12.5%:人均经营净收入1704元,增长23.5%;人均财产性收入490元,增长18.8%;人均转移性收入3812元,增长7.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增长9.2%,其中,食品支出4206元,增长6.4%。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2.1%,比上年PI落0.8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总建筑面积32.1平方米,增加0.3平方米。图82005-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表7城镇每百户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分类:法件法规I评论浏览:90|收藏J转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文A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标签:社会2011-02-1717:27星期四晴为了妥善、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经公安交通管理管控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的,其中部分受害人或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开庭前另行起诉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合并审理。第三条赔偿权利人将赔偿义务人和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第四条在共同侵权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以身份明确分类:法律法规I评论:0|浏览:96|收藏I转发至天涯微博I查看全文>>因逃逸而认定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刑案定案依标签:社会2011-02-1717:26星期四晴实践中,只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管控部门认定行为人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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