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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教育政策法规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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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教育政策法规提纲.docx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提纲1、依法治教的含义:是依据法律来管理管控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实现这一基本要求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备条件:(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3、结合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因此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依法治教工作对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管控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4、依法治教应予以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法律依据为教育法第九条规定。这一原则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对教育机会平等概念的理解上,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和终点上的平等这三个基本环节。意义: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确立,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逐步消除因地区之间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差别和公民家庭之间经济状况的差别而造成的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现象,为公民的自我发展提供平等的条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一是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三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要求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管控和监督;四是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二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三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可优先适用于一般法)5、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管控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相关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6、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合适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1)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2)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3)实施方式不同(党的政策一般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去执行;法律的实施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7、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2)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情况。(3)在保持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的规范性作用,共同为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宏伟目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8、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9、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2)公益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管控的效率)10、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合适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合适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1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12、教育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3、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关系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合适的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合适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类型: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相关能力和行为相关能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指法律顾问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指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教育法律关系合适的内容: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合适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14、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与特点: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青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注意: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有权干预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等;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和登记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学视角上学校的特点:第一,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第二,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第三,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15、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首先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其次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最后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行为相关能力、责任相关能力)(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16、建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17、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管控(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管控,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管控、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管理管控(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本次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18、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权开除或者勒令适龄学生退学;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流失学生除了进行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上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继续流失;对于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适龄儿童、少年,不适合在一般的小学、初中正常学习,可依照规定送到工读学校学习(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本次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管控、指导和监督。19、学生的概念: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事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1)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2)学生观的转变;(3)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4)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秘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相比有其特殊性:首先学生的年龄分布从幼儿到成年,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法律地位的特点是不同的,相应享有的法律权利、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也有所不同;其次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与学校和教师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管理管控与被管理管控、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生和学校以及教师有不对等性。20、学生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1、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协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22、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管控制度。23、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年龄特点、心理特点、生理特点。24、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管理管控与被管理管控)、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协作)、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管控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管控与被管理管控的关系)等。25、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主要再现为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有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所有权关系是财产所有人与其他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相邻权关系:是基于相邻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建筑及其与土地有关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它不仅包括民法调整的合同,同时也包括民法之外的一切协议,如师徒合同、收养协议等。狭义的合同仅指在财产游转中,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27、教师法定含义: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8、对教师概念的如何理解?首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也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其含义:(1)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有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相关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其次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最后,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是普通公民;一方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特点:(1)地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2)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3)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29、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30、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1)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2)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3)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31、教师的权利: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有如下三部分合适的内容:一、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二、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三、当教师的权利受到贫富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32、教师所特有的权利:(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一是教育教学自主权,包括A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B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合适的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合适的内容C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式方法、具体合适的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二是学术自由权;包括A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相关技术开发、相关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B有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兼任工作的权利C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三是管理管控学生权。四是获取报酬权。五是参与教育管理管控权。参与教育管理管控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管控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管控的民主权利。六是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七是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它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权利。33、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义务:(1)遵纪守法的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一是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二是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34、教师资格制度:含义: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合适的内容。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相关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1)国籍(2)思想品德(3)学历(担任教师专业相关技术职务,需要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术水平,各级教师专业相关技术职务都对学历有基本要求。幼儿园要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需要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需要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及其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需要高等师范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高等学校需要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4)教育教学相关能力(教师直接承担着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相关能力,如组织教学的相关能力,班主任工作相关能力,语言表达相关能力,灵活运用教育教学原则和正确使用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的相关能力等。(5)身体素质(6)心理素质35、教师资格的认定机关:(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36、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37、教师职务制度:定义: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特征: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定,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要经过全面考核,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职务同时解聘。职务设置: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38、教师的聘任制度: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1)招聘(形式有公开、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2)续聘(3)解聘(用人单位在解聘教师时,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辞聘(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39、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教师教育渠道进行的。教师教育是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其独特作用在于能提供专门的教育训练,传授教育科学知识,使未来教师工作符合客观规律,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证;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优先录取、定向招生、免费推荐等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教师的培训: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除此之外,还有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教师的待遇制度等,这些制度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教师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着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的作用。40、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既有通过行政任命的形式使用和管理管控教师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关系,又有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聘任制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小学聘用教师,既存在任命制,又有聘任制,或者两种形式并存:(1)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使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还表现在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41、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管理管控与被管理管控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管控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管控的合适的内容)(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管理管控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学生接受教育的环境应该是民主的、平等的,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首先是指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如果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42、怎样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呢: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1)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严格按照教育法办事,按时足额核拔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提供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图书资料和教学用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2)加强教育执法力度。(3)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43、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1)首先,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2)其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44、教育法律责任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主要方式。(1)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是侵权行为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合适的内容的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的刑罚。)45、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管控、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通常教育法律责任损害的事实包括:一是损害是已发生的、客观存在的,将来的损害如果必然发生,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二是损害的权益是受教育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是责任人侵犯了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违反了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实际后果)(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6、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主体的制裁。行政处分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47、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1)制裁:是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手段有以下四种: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限制行为相关能力(相关能力罚)、剥夺财产(财产罚)、申诫罚(包括取消荣誉称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警告等)(2)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3)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一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则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二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相关问题作出处理或结论)4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1)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实际作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2)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3)有关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学校承担的制裁性教育法律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4)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聘)(5)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一般采用警告、记过、留校察看)(6)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党派安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用其他措施使其就学)(7)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教育经费管理管控规定的,包括不按规定核拔教育经费,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收费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49、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1)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3)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4)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6)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7)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8)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50、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表现: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表现: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51、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管控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学生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要属认识相关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4)体罚或变相体罚(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制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相关能力低。52、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相关问题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首先,从监护主体年,这国民法规定了三类主体,一是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二是亲属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条件是父母死亡,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属,三是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府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条件是未成年人父母死亡后没有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其次从监护人产生的方式看,一是法定,如父母及其亲属为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未成年人的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亲属有争议则由法院通过裁定在亲属中指定监护人。)2)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产生的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合适的内容不同、手段不同、责任不同)3)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5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合适的内容与实施(2002年6月28日颁布,9月1日施行)目的和意义:1)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根本在于指导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2)办法对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关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第一,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相关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二,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合适的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征的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第四,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应不同的处罚办法)3)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54、办法适用的几个相关问题:1)办法的制定是实践的需要(原因主要反映在一是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律依据,二是缺乏明确的处理程序,三是学校缺少具体筹措赔偿经费的渠道和办法)2)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基本的出发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3)关于办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55、办法规定的基本合适的内容: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2)关于适用的范围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一是学校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举办者协助筹措建学校筹措的来源也应当是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国家财政拔付的用于教育教学的经费是不能挪用的;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分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等)56、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赔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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