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某大型券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模板.docx
XX证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管理管控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前言2一、合同当事人2二、释义3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管控5四、资产委托状况7五、委托资产的投资9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10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1八、管理管控人的声明与保证12九、管理管控人的权利与义务12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3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3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4十三、信息披露16十四、管理管控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17十五、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18十六、保密条款18十七、不可抗力18十八、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19十九、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20二十、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20二H-、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21二十二、其他事项21附件一:26关于*成立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样本)26附件二:27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第期)27附件三:28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第期)28附件四:29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第期)29附件五:30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合同编号:号)投资监督事项表30附件六:31风险揭示书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七:35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合同编号:号)(样本)35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35附件八:37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业务授权通知书)37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管控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己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管控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管控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管控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管理管控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O网址:托管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网址: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管控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元指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人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托管人、托管人指*,简称“银行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受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托管协议指管理管控人XX证券与托管人银行双方就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账户管理管控、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资产托管协议。资产委托起始日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资产委托到期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管控目的,管理管控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管控服务的账户,包括托管专户、银行间债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托管专户指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同时也是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项委托资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其他专用账户指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相关系统故障,交易整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交易相关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项合同下,安全不具有管理管控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管控(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1、托管专户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资产的银行专用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委托人和管理管控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该托管专户同时也是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项委托资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管控,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定期存款账户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管控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管控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管控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资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式方法由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3、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控(1)本合同生效后,管理管控人负责以“管理管控人-托管人-资产管理管控计划”名义(以实际开户名为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4、其他专用账户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管控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管控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管控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管控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管控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需要。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管控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管控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管控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管控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管控,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管控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管控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资产委托状况(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管控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2、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管控、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管控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管控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管控的效率与力度,本委托资产采用“银行结算模式”进行管理管控。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1、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管控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1)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管控人费用收入账户等)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管控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附件一)。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管控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3、管理管控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委托人及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4、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四)委托期限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与管理管控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委托管理管控期限根据委托资金实际委托期限设定。(五)委托资产的追加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管控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三)中应载明追加金额,追加日期等。(六)委托资产的提取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委托人与管理管控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附件四)。当委托资产净值连续五个交易所工作日少于IOO万元人民币时,本合同提前终止。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管控人,并由管理管控人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为管理管控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五、委托资产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期票据、票据资产、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投资于上述金融工具的比例为o%oo%.当管理管控人增加投资范围时,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H)投资限制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管控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管理管控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管控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4、不得擅自转让因委托资产投资而产生的受益权;5、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四)投资执行流程1、管理管控人通过传真或其他形式通知委托人投资建议的合适的内容。2、委托人回复该投资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委托人未签字回复时,视为不同意。3、管理管控人的投资需要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操作,委托人发现投资机会的亦可向管理管控人发送投资指令,投资指令在获得委托人的书面认可后予以执行。管理管控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或者委托人对投资建议同意确认的原件。4、在投资过程中若与交易对手发生纠纷时,由委托人负责通过与交易对手进行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费用可以由委托资产承担。管理管控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管理管控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或者委托人对投资建议同意确认的原件。5、本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投资于票据或信托产品时,在管理管控人签署票据资产转让合同、票据委托管理管控合同和/或资金信托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若有)前,委托人应按照管理管控人要求的方式对相关合同的合适的内容和担保方式进行及时书面确认。委托人保证已详阅并充分认可管理管控人为管理管控运用本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的委托资产而与相关方签署的合同:票据资产转让合同票据委托管理管控合同和/或资金信托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编号:)。管理管控人将根据委托人认可的投资范围运作委托资产,具体合适的内容以票据资产转让合同票据委托管理管控合同和/或资金信托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编号:)的相关约定为准。(五)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委托人、管理管控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情形;(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管控人、托管人的身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相关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三)委托人承诺委托人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产只能从以委托人本人名义开立的合法账户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专户。委托人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委托人初始及追加委托资产时使用的上述账户;(四)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时,向管理管控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五)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管控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管控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合适的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六)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托管人与管理管控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了解在“银行结算模式”下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七)委托人承诺由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管控和托管情况;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管控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管控相关业务报告;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管控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1、及时、足额地向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管控费、托管费等费用;3、在向管理管控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管控人、托管人:4、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八、管理管控人的声明与保证(一)管理管控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资格;(二)管理管控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三)管理管控人声明己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合适的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四)管理管控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五)管理管控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六)管理管控人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管理管控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九、管理管控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管理管控人享有如下权利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相关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管控: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管控费:4、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管理管控人承担如下义务1、为委托人开立各类相关账户;2、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管控委托资产,不得故意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3、保障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4、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管控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6、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7、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8、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9、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管控人投资行为等职责;(H)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管控人投资行为等职责;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2、监督管理管控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管控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管控人改正;管理管控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管控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对管理管控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合适的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执行。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4、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委托资产投资主办人由管理管控人负责指定。管理管控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主办人,投资主办人变更后,管理管控人应在三个工作口内通知委托人。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它资产管理管控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资产管理管控业务和自营业务。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管理管控人、委托人应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通过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以下称“授权通知”详见附件8)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管理管控人、委托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式方法。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管理管控人、委托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收到托管人发出的回函时开始生效。管理管控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合适的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划款指令的合适的内容划款指令(样本见附件4)是管理管控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管控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管控人用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管控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托管人应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相关问题,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管理管控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管控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管控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管理管控人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14:30,如管理管控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小时发送。管理管控人T日截止时间后发送的要求T日到账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尽量配合管理管控人执行指令,但不保证能够完成划款。托管人因投资监督需要要求管理管控人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为收到指令时间。托管人按管理管控人的指令执行的,不承担因执行该指令产生的任何责任。托管人收到管理管控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合适的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托管人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管理管控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管理管控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资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管控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托管人按管理管控人的划款指令执行的,不承担由执行该指令引起的任何责任,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管理管控人承担。管理管控人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管理管控人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信托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四)管理管控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管理管控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确认指令时,发现管理管控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管控人改正。(五)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向托管人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并通过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收到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托管人则将回函正本送交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委托人、管理管控人不承担责任。十四、信息披露(一)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全面披露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管理管控人每月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管控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十五、管理管控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定向资产管理管控业务费用种类1、管理管控人的管理管控费;2、托管人的托管费;3、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资产服务费等)。(二)管理管控费和托管费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支付方式1、管理管控费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支付方式管理管控费按委托资产本金的0.1%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方法如下:管理管控费;委托资产本金X0.1%X存续天数/365。管理管控费于委托人每次提取委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由管理管控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管控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委托人提取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管理管控人。2、托管费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支付方式托管费按委托资产本金的0.1%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方法如下:托管费;委托资产本金X0.1%X存续天数/365。托管费于委托人每次提取委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由管理管控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委托人提取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专户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托管人。3、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管控费和资产托管费率。4、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本次项目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四)税收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十六、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一)委托资产清算解决方案管理管控人应在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口内将委托资产清算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委托人、托管人不同意委托资产清算解决方案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管控人并说明理由,委托人、托管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管理管控人制定的委托资产清算解决方案。托管人同意委托资产清算解决方案的,应在确认后盖章回传给管理管控人。管理管控人出具的清算解决方案,应列明运作期起始日、到期日、各类收入与费用发生,收益计算等合适的内容。(二)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管理管控人应在资产委托到期日之前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如委托资产中有不能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则资产委托期限自动顺延,非现金类资产可变现后管理管控人应立即变现,期间不收取管理管控人和托管费。托管人根据管理管控人的指令将管理管控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专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专户内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给委托人。十七、保密条款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合适的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管控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十八、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管控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相关技术相关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终止。十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一)合同的变更经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合适的内容进行变更。(二)除发生下列(三)、(四)中所述情形外,本合同到期口为自初始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三年。合同到期口前30个自然日,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三年,以后本合同的续期以此办理。(H)合同终止的情形1、委托期限届满;2、经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3、管理管控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管控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4、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合同的提前终止1、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管控人或委托人决定提前终止定向资产管理管控合同的,管理管控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口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2、托管人应配合管理管控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五)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1、委托人支付管理管控费、托管费等费用,管理管控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管控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管控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本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六)合同的备案管理管控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管理管控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管理管控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补充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管理管控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列明细);(H)违约行为虽己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管控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管控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管控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上海),按照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二十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一)合同的成立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管控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式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之日起成立0(二)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管理管控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的当口开始生效。(H)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托管人三方各执贰份,报管理管控人住所地监管局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三、其他事项(一)委托人、管理管控人、托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指令或通知书的接受方确定发送指令或通知书的人员及其权限、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信息,由对方备案存档,授权书和/或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见附件八)。该名单与权限应经指令或通知发送方加盖公章认可。具体包括:委托人应将指令发送用章(如有)样本提交托管人和管理管控人备案存档,将指令人权限授权文件、印鉴和签字、指令发送用章(如有)样本提交托管人和投资管理管控人备案存档;托管人应将指令发送业务专用章(如有)样本、授权书、被授权人权限、印鉴和签字样本等,提交委托人和管理管控人备案存档;投资管理管控人应将指令人权限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