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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某年度度CPA教材《经济法》第章企国有资产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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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整理-某年度度CPA教材《经济法》第章企国有资产法律制度.docx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管控体制(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及权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党政机关、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管控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以资源形态存在并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裁、森林、水流等。企业国有资产,仅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机构投入到企业的、作为企业资本金组成部分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有多种形式,既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隧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国家向企业出资的形式也有多种情况,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为了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的国有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通过银行转贷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拨改贷”,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国家以贷款的形式向企业出资。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将“拨改贷”的资金本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即通常所说的“贷改投”。2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不同。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其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管控者等权利。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管控体制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管控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1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穷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管控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4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5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管控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6 .企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有:(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管控工作。(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管控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5)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管控工作。(6)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管控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7)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8)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管控,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管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管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机构。根摒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1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有:(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管控者等出资人权利。(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展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主要有:(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三、国家出资企业(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此可见,国家出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企业:1 .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管控,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管控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不同:企业的高级管理管控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政府通过向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负责人韵经营管理管控行为进行监督。2 .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具体合适的内容参见公司法律制度一章。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会司。这里所称国有资本控股,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作了界定,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船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4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母企业的对外投资,并通过母企业行使对子企业的出资人权利,维护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从而维护作为母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作出如下具体规定:1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徉保护。这里所称占有,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支配和控制;使用,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进行运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通过占有、使用,取得经济效益;处分,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对其财产予以处置,如转让、赠与他人等。2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管控,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管控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管控和风险控制制度。3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4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5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管控。6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管控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金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管控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选择和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选择1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任免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管控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上述第(1)、(2)项规定的企业管理管控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除由股东代表出任外,分不同情况,有的必须有职工代表,有的可以有职工代表:(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子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均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任职条件。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良好的品行;(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相关能力;(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3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任命考察。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4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兼职限制。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不得兼任监事。5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义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考核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经营业绩考核。经营业绩考核,是指按照一定的指标对企业管理管控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管控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管控者的奖惩。实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有利于如强对企业管理管控者的监督,对企业管理管控者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采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分类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管控水平、相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相关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采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式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3年的平均增长情况。分类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相关技术创新相关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相关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赍企业管理管控者的薪酬标准,并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警业绩考核结果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实施奖惩与任免。3、国家出赍企业管理管控者的任期责任审计。任期责任审计,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和要求,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任期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监督、评价该管理管控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活动。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固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管控者的管理管控权限负责组织任期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任期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任期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扭审计工作等形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家出赍企业管理管控者任期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1)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2)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性;(3)、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4)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蕾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5)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6)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上述所称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管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是指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相关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相关能力的影响。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作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相关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任期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管理管控者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管控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金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一)一般规定1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中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3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的,除依照上述第2项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4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5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6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发行的债券分为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种。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管控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核准。根据国务院2004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本次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的木次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本次项目目录中规定的重大本次项目和限制类本次项目的,应按规定报经核准;企业投资的本次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本次项目目录中的本次项目,只须按照规定报备案。7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8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企业改制1 .企业改制的类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改制有以下情形:(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指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出资,或者出让其部分资产,将原来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多个主体投资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或者出让其全部资产,将原来由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没有国有资本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是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改制为国有资本只参股不控股的公司,或者将该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全部转让,成为没有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2 .企业改制的程序。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激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解决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 .企业改制解决方案的制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解决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解决方案、股权变动解决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解决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相关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解决方案。职工安置解决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解决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其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劫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徽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4 .企业改制的资产界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H)与关联方的交易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木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3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4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5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括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四)资产评估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3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佶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这里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具体合适的内容,见本章有关章节。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2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式证券法的规定进行。4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控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企业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肴美信息;1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管控人员不得参与转让解决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6 .企业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管控。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相关能力,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2 .国有资本经营顶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1).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2)'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3)其他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j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H)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取、组织上交j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簪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管控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一)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概念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经营管理管控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的行为。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管控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2008年8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n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作出了规范。(二)企业资产损失认定。1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2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2)会计师辜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3)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3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金额。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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