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美国国家经济主权保障机制的法律分析.docx
美国国家经济主权保障机制的法律分析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徐泉.摘要:美国历来重视对国家主权的维护与强化。晚近美国经济主权的维护和强化主要通过贸易政策的演变,主导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并在区域合作和双边条约的基础之上得以扩展,呈现出法制化的特点。美国经济主权的强化,实质上为美国在全球推行经济霸权的目标服务。反对美国经济霸权与坚持自身经济主权应当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艰巨的时代重任,也是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中国家对抗发达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关键词:美国经济主权保障机制法律分析一、美国国家主权演变的考察发达国家是主权理念的始作俑者,欧洲最早提出并实践了国家主权原则。从16世纪开始主权理念在博丹、格劳秀斯、洛克和卢梭等理论先哲那里得到了不断发展与完善。二战后,国家主权的理念扩展到整个世界,国家主权原则成为各国公认并为国际法确认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主权作为历史的产物,在其产生的四百多年中不断得以发展与丰富。主权理念由最初只涉及国家的对内主权,后来发展到对外主权;从合适的内容上来讲,由政治主权逐渐扩展到经济主权。主权理念内涵的不断变化与充实,使各国对主权的理解与维护的手段与方式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美国的国家主权的产生是在反抗英国殖民统治中的过程中,以独立战争的方式完成了国家主权的确立徐泉(1968),男,湖南常德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涉外经济法的研究。通讯地址:重庆沙坪坝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邮编:400031;电话:023-66619933.023-65382021,13132376208;E-mail:xuquan6854.进程。正是在主权的名义下,这个18世纪还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民族,通过独立战争为自己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赢得了独立的主权国家地位。因此它的主权诉求主要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对主权的侵蚀,强调国家在国内事务中不受夕睐干预的最高权力。这与英国和法国是在国内资产阶级革命背景下提出主权原则,冲破封建王权的束缚是截然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美国体现的主权观念是进步的。它第一次使主权原则超出了欧洲的狭隘范围,使主权变成了殖民地争取独立的理论武器,从而为国家主权真正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奠定了基础。遗憾的是美国赢得自身的独立和主权地位后,并没有把这一原则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进一步推广,而是把主权当作少数国家的特权。这是由其与欧洲相同的政治基础的权力性质所决定的。但在两个多世纪后的今天,西方尤其是美国又成为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贬低?口侵蚀别国主权最严重的国家。从争取主权到贬低主权的立场娉变当然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这既与近代西方主权理论的内在缺失有关,也与受到当前新自由主义等思潮的影响相联。在西方主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根本性矛盾,即国家和代表国家权力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和绝对性的相关问题。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的价值推理,人民将自己的"天赋的权利"部分地出让给国家,国家和作为国家的代表的政府成了实际的主权者。西方在国家内部的政治体制中设计了近乎完美的权力分治和制约平衡制度,进而使对内主权在实践中受到强有力的制度化制约,对内主权只是在主权不被滥用的前提下才是绝对的。但在对外主权方面,西方的传统主权理论是模糊不清的,一方面强调主权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另一方面又承认御艮者通过正当的战争而对被征服者享有主权权力。理论上的内在矛盾导致了西方国家在主权实践中的实用主义性质。当发展中国家以主权坚持自己合法权益时,它们又从社会契约诩口人民主权论抽象出国家主权的有限性结论。由于西方传统主权理论的根本性矛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决定了西方在确立自己主权立场时,始终遵循着二元主权观。一方面它们在处理与自身国家主权相关的事务时,始终坚持和强调主权的绝对性和不容侵犯的立场,决不允许任何国际规范构成对本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的任1可限制,这在美国的主权立场向度上体现的最为突出。尽管当今多数否定国家主权的主张出自美国政府或其学者,但在涉及美国自身的主权相关问题上,它又是维护主权立场最坚定的国家。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交往时,一再强调主权是应该被接弃的过时的观念,美国是"主权过时论”的积极倡导和推行者。美国为在国际社会推行其经济霸权主义,提出主权是过时且有害的论调。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和人权法权威路易斯亨金认为"主权一词被误引滥用(misconceivedinvocationOf“sovereignty”),阻碍了国际公法的现代化和健康发展。”他强调:“对于国际关系说来,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肯定是没有必要的,最好避免使用f甚至鼓吹:"我们应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relic)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J视主权为"有害的字眼",主权的"神话往往是空话连篇,并且有时对人类的各种价值观念起着破坏的作用",应当"废弃这个S字九'二、美国强化国家经济主权与对外贸易政策转变的路径依赖分析经济主权的产生是对国家主权内涵的极大丰富与提高。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迅猛发展的经济全球化,对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全球各国的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强,经济发展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国际社会开始了从军事竞争向经济竞争,从政治对抗到相互交往的转变,国家的经济主权相关问题成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和全球经济合作中的焦点所在。经济主权,从广义主讲,是指国家在参与市场活动、选择国家经济制度、协调国际经济秩序等重大经济相关问题上的最高独立决策权。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也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其对内最高性表现为:主权国家有权自主选择自己和经济制度;自主决定自己的经济发展战略;自主立法建立本国的国内的市场运行的规则;自主开发和利用本国的经济资源。对外独立性表现为;主权国家1陈安著: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又见陈安著:美国1994年"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无论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都有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主权国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一旦加入某个国际经济组织,在承担国际经济规则义务同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以平等互惠为基础,主权国家有保护自己不受外来经济势力掠夺和剥削的权力。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既是一种政治化的经济权力,又是一种经济化的政治权力,是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在国家最高(即根本)利益契合点的权力结合。2冷战结束以来,美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美国在苏东解体后,经历了三位总统四届政府,即老布什的第49届政府(1989-1993年克林顿的第50和51届政府(1993-1997.1997-2001年)及小布什的第52届政府(2001-2005年),但冷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则始于克林顿执政以后。在克林顿上台后,一直鼓励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改变企业战略行为,以使本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其贸易政策既不是"筑起高墙来保持美国公司免受外国竞争的保护主义",也不是"在外国竞争者面前无动于衷的自由主义",而是要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以促进美国的对外贸易。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以有知是高美国企业在高科技的国际竞争力;扶持高科技相关技术以保持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领先优势地位,进而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施国家出口战略以扶持和鼓励美国商品的对外输出;推动多边贸易谈判以打开他国市场。3小布什政府的对外经贸政策与前任克林顿政府的政策相比,更加强调的是自由放任,追求所谓的"公平、自由"政策,或称之为“零对零”的贸易政策,2肖佳灵著:国家主权论,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页。3崔日明、郭艳娇著:战略性贸易政策美国经济增长有效支持,载国际贸易2001年第Il期。,肖炼著:新人新调布什政府经济政策分析,载国际贸易20()1年第5期。追求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美国和外国都没有关税壁垒。完成了由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公平贸易政策”向小布什政府的"公平、自由"贸易政策的转变。同时,由于晚近时期美国经济持续衰退,必然会在美国国内产生强烈反映,美国贸易政策中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只是时间早晚的相关问题。"从美国贸易史看,经济衰退往往引发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J5晚近以来美国政府的大部分精力始终围绕其对外政策展开,作为核心战略相关问题之一的经济一贸易相关问题更是美国历届政府考虑的焦点之所在。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转变,客观上是为了美国经济主权的强化,但实质上却是为美国推行其全球经济霸权的目标而服务的。美国贸易政策的晚近变化,虽肇始于克林顿政府时期,但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和依赖的路径却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动作主要依赖三层次展开:(一)依赖WTO多边贸易体制,推行其多边主义的贸易政策尽管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其实质性发展阶段却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乌拉圭回合不仅坚持了关贸总协定的自由贸易目标,并且将全球贸易全部归于WTO之下。多边贸易体制是指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为主体合适的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协议贯彻实施的保证,以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管控体制。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主要发起方和WTO中最大的成员方,美国自然认识到借助多边贸易体制推行其贸易政策的重要性。事实上从ITO的最初设计,到GATT整个时代,再到WTO时代,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影子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美国政府依赖多边贸易体制,一步步地推行着本国的外贸政策战略目标的实施。WTO是Y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对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这与美国作为经济超级大国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是一致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也就自然成为其展开外贸政策的重要载体。具体表现为其一,在全球多边体制中渗透建立以美国为中心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即所谓的以美国为核心的全球经济新秩序和战略主张。这可以从后GATT时代至IWTO建立以来,集中得到了体现。在GArT后期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不仅在货物贸易、王厚双著:各国贸易政策比较,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领域推行自由化,而还主张将服务贸易和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从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无不是以维护美国利益为出发为归宿。GATT/WTO体制与成员方国内法的关系相关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理论相关问题。6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论述参见赵维田著:一套 全新的法律体系WTo与国际法,载国际贸易2000年第7期。参见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潘抱存著: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科学认识,载东吴法学2000年特刊.但在实践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受到其政治的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按照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参与缔结的国际条约,等同于国内法但在谈判签订条约,尤其是经贸条约时,美国总统却具有决定性影响。 美LE桑托斯(Leonard E. SanIoS)著:美国国会贸易政治策略(Trade Politics of the American Congress),载国际贸易杂 志(Journal OfWorldTrade )1995年第29期,第73-78页。文中指出:自1974年起,美国国会形成了一种被称之为"快车道"(fast track )的制度,为避免其国内经济利益集团为谋求集团利益通过选举的议员操纵国会表决从而损害美国整体利益,国 会对主要的涉及非关税壁垒的国际多边条约或双边贸易协定授权由总统进行谈判,国会中的辩论、表决程序因此限制,但却 力瞅了条约的谈判签署过程。9韩立余著: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6页。又见钟付和、林琳著: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 的发展,载华侨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1947年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以来所形成的祖父条款制立法(GrandfatherClauseLegislation)在乌拉圭回合后虽然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而消除,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谈判的通过是在承诺不推翻美国贸易法权力的前提下才签署的,就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最终协议前不久,克林顿政府还发布行政命令,恢复使用"超级301条款”,并在乌拉圭回合后又特别声明仍保留实施该条款的权力。实质上从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合适的内容直至其进程等观之,无一不受美国之影响。如乌拉圭回合之所以在1994年4月15日结束,其原因就在于美国国会对总统谈判授权期限终止于1994年4月16日。如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能在此期限内通过,其命运将会与1947年的国际贸易组织(ITO)一样,"在劳民伤财、兴师动众之后随风而去“。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规定,如乌拉圭回合协定与美国法冲突,美国法有优先地位。9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所有要求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但最后文件的主要合适的内容与美国的主张基本一致,反映了美国对外经贸发展的主要利益之所在3°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政府在该协议经国会于1994年12月批准后,一直在不遗余力地督促其实施。其二是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主要贸易竞争对手进行周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建立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机制是WTO协定的最核心合适的内容之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的通过,就使世贸组织形成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具有自动通过专家组决定、自动认可报复措施、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阶段设定严格的时限等特点。根据这种机制,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解决。美国利用DSU解决它与主要贸易竞争对手之间的纠纷,保政期外贸政策目标的实现。从WTO建立至今,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受理的涉美贸易纠纷案件总数约有近150多件,是所有成员方最多的。仅从1996年1月到2001年5月的5年多时间内,就有122件之多,其中美国作为原告提交的争端案件有68起,作为被告方的有54起。这些争端涉及的WTO成员方数量较大,范围甚广,但其中最有影响的争端则主要发生在与美国有关的两类成员方之间。其一是美国与日本、欧盟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其二是美国与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纠纷。其性质也有所不同,前者是与美国同处于一个发展水平阶段的成员方之间的争端,无论从涉及的领域、争议的焦点、影响的范围、案件的金额等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而后者主要则由于争议双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加之美国利用其在世贸体制中的影响,较多情况下美国掌握的相当大的主动权。事实上美国在迄今为止的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中其胜负参半。客观上由于WTo的DSU属于多边贸易规则,美国不大可能通过该机制获得只有利于自己的裁决结果,但美国借助WTO的争端机制,可以实现两大贸易政策的目标,即避免与其主要贸易对手的贸易战,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在时限上的要10美国加入和批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曾在国内引起巨大的反响,特别是关于主权的大讨论。集中表现在加入和批准该文件会对美国的战略利益、国际主权、美国的国际地位等产生利弊影响方面。参见美I约翰H杰克逊著:GATI7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关于“1994年主权大辨论”,参见陈安著:世纪之交围绕经济主权的新,攻防战,从美国的,主权大辨论'及其后续影响看当代'主权淡化'论之不可取,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陈安著:美国1994年,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求和美国对其的准确运用,给美国政府提供相当充裕的缓冲时间,协调它与国会在某些政策相关问题上的立场以及化解国内利益集团对政府外贸政策的压力。(二)在区域经贸一体化中推行其对外贸易政策与目标应当说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直接产物。区域贸易自由化是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趋势。地缘经济的自然融合对国际经贸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完全的自由贸易和完全的保护主义都是不可取的,能够把自由贸易与一定的贸易保护结合起来则是比较理想的政策的选择,区域贸易一体化正是迎合了这样一种心态和政策需要。区域一体化与全球一体化之间既有冲突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促进补充的一面。美国在这一层次上的核心正是围绕着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来推行其对外贸易政策及目标。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与全球化进程同步加快,由于日、欧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经济的发展,美国已无力单独主宰世界贸易的进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一度因各方贸易冲突与立场不一,而使谈判陷入僵局。美国M页应这一发展趋势,转而求助于区域一体化的贸易自由化。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建立和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启动,涉及美、力口、墨三国之间9000多个贸易类别中的一半进口关税便立即得以消除,另外15%在后来的5年内予以消除。由于美国经济的实力使得其他两国对美国的经济发展依赖明显加强,而且也扩大了美国对这两国的商品出口和市场占有。NAFTA建立仅3年之后,美国市场在加拿大和墨西哥外贸出口中的比重分别达到90.1%和85.6%。“NAFTA推动了美国与这两国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发展。WTO中的很多制度设计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美国建立NAFTA中的一种多边机制转化。其二,借助APEC发展美国在亚太地区的经济势力,借以扩大美国在这一地区的影响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n美国等西方工业化国家正在从传统的以大西洋为战略重点转向太11Krueger,Anne0.,NAFTA'sEffects:APreliminaryAssessment,WorldEconomy,N0.1.12有关APEC与美国经济贸易发展的主要合适的内容,可参见张献著:APEC的国际经济组织模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X)1平洋地区,这是由于亚洲各国和地区在贸易、金融、相关技术、巨大的潜在市场等方面对其的影响而决定的。亚太地区是晚近时期以来,世界经济增长最具潜力和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矛盾最集中的区域。美国积极参与APEC的各个发展进程,包括由美国最初提出的建立"新太平洋共同体"解决方案,虽未能获得通过,但后来的茂物、大阪、苏比克等峰会都部分响应了美国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的主张。其三,积极推动泛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的建立,力图将NAFTA模式推广到整个美洲地区。1994年美洲国家首脑会议(34国首脑)以来,区域多边会谈、声明不断,并且在2001年4月签署了协议,宣布于2005年1月结束建立泛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的谈判,不晚于2005年12月生双由于各种原因,真正意义上的FTAA的建立尚需时日。但可以明确的是美国在美洲地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努力与热情”不会因此而却步。()通过双边条约的形式推进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与战略目标美国利用双边条约打开国际市场的实践是取得了巨大成效的。特别是随着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不断相互融合,"美式双边条约"范式已成为美国推行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武器和保障。Q在双边经贸中,美国主要采取双边磋商加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欧、日、OECD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对美国产生贸易逆差的主要贸易国家则采取高压与防守并重的攻防兼备的策略,如频频运用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中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限制对美进口,并迫使对方开放国内市场,收到了双重功效。三、美国强化经济主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分析政策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需要政策的内涵,并为政策的目的服务。政策需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合年版,第10页。”晚近以来美国利用双边条约大力推行贸易、投资自由化。详见徐崇利著: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徐崇利著: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刘笋著: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徐泉著:国际投资自由化主要法律相关问题评析,载国际经贸探索2002年第3期.法性不仅是政策的基础,而且为政策建立了稳定的预期目标。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贸易政策的法律化。相比于冷战时期的军事对抗,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特征并没有显现出来。晚近以来,作为西方民主政治的典范,美国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化的特点与功效日渐突出。(一)美国对外贸易法与强化主权的阐释在GMT时代的八轮回合谈判中,关税壁垒对贸易的扭曲和影响大大降低了,而在WTO时代,非关税贸易壁垒成为主要西方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三大武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法中的"301条款"就成为美国推行贸易政策的主要法律制度依撑。1.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301条款"是美国贸易谈判代表(USTR)频频挥舞的一根用以威胁和压服外国政府贸易对手的“狼牙棒",充分体现了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经济霸权。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页。"301条款"原为1974美国贸易法的第301条(Section301),该条宣布,如发生以下状况,美国行政当局有权采取报复措施予以对抗:违反贸易协议或采取"不公正、不合理之具有歧视性措施,加大美国商业负担"、或"设定不合理限制,而导致美国商业利益招致损失"。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其国内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满意的赔偿。301, I9U.S.C. §2411(1994),参阅张玉卿、关越著: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载国际贸易1992年 第6-9期;杨国华著: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57页."301条款"经过1979、1984和1988年三次修改,得到扩大并强化。其中,1979年"贸易协议法",规范了调查程序,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将与贸易有关的对外直接投资、服务贸易纳入了"301条款"的调查范围,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除了强化总统报复权限外,还增设了所谓的“超级301条款"与"特殊301条款"。其中前者要求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向国会提交对美采取非公正措施、妨碍美国贸易利益国家的“黑名单",后者则将报复范围扩大到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贸易伙伴之列。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主旨、要害和实际作用,就在于单方自立“公平"与否的"美式"标准,以单方施加"制裁"、实行报复作为恫吓或"惩罚”手段,迫使外国开放其国内市场。这一霸权立法及其实施,曾在国际社会中引起广泛的谴责与抨击,因为这一美国国立法显然背离了美国参与缔结的GATT这一多边国际条约的规定J6以单边自立标准、单边判断和单边施加报复制裁,取代了GATT原有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有关交由中立专家小组调查审议、报请GATT理事会审夺处理的多边原则,从而违背了美国承诺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美国代表签署WTO协定并提交国会审议批准的过程中,国会议员们却毫不含糊地坚持:决不能容许改变"301条款",决不能改变条款授权的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的谈判立场和行政职能。其结果是:"除了在程序上稍作微小修订之外,301条款仍然纹丝不动”。7对此,陈安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不难看出,美国的行政当局签署了WTO的国际协定,美国的立法当局却仍然坚持实施与WTO协定相左的“301条款"其实质效果无非是在美国与他国政府间发生贸易争端时,特别是当美国充当被告时,如果经由WTO争端解决做出的结论或裁决,有利于美国,美国就可以胜诉方的身份信守条约,表示赞同和接受此种结论或裁决;反之,一旦有关的结论或裁决不利于美国,使美国成了“败诉方",此时,它虽不能再在WTO的DSU程序及其Negativeconsensus表决中逞其故伎,却仍可同样冠冕堂皇地打着"维护美国经济主权"、"维护美国宪法体制"(Constitulionalinstitution)的大旗,弃DSU决定如敝屣,并对实施或履行DSB的决定的胜诉方加以抵制,甚至加以报复。同注14 ,第287页。 J.H. Jackson, The Great Sovereign Debate: United State Acceptance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uguay Round Results,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36. Special Double Issue, 1997, pp.183-184.8同注14 ,第288页.美国借助于"301条款”达到了既打击贸易竞争对手,又迫使其开放市场的双重目的。近10多年以来,美国政府频频挥动"普通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三根大棒,借以解决双边贸易纠纷。从1989年开始,美国便展开了大规模的各种"301条款"调查。同年便将日本、印度、巴西等国列入"超级301条款”的黑名单;从1989到1992年的三年间,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被列入严重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黑名单;1994年日本再度被发起"超级301条款”的调查。从1996年到2000年的5年间,美国政府发起的"301条款"调查案,计23起,涉及贸易伙伴不少于15个,其中针对欧盟农业政策的调查案就有4起之多,涉及领域从农业(10起)到工业(汽车3起,纺织品2起),从知识产权保护(6起)到产品分销(2起),从行业与企业到关税政策,无所不及。Economic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Washington D. 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Feb, 1995.2.美国贸易法中的反倾销规定。美国还利用其法律条文的含糊性加强对外贸易政策的推行。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贸易政策法律化。而美国常常利用法律条文的含糊性,造成解释的随意性,借以大行贸易保护之实。最为典型的当属其反倾销条款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一般来讲有三个主要环节:即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和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现行贸易法在这些方面的法律条文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首先,从倾销的认定来看,美国是将"公平价值"(fairvalue)与出口价格作比较。对于"公平价值"的计算,美国法主要规定了三种方式方法:其一是出口国国内价格;其二是替代国(第三国)的价格;其三是结构价格。在以结构价格推算出口价格时,美国虽然将出口生产者的最彳麻U润率明确规定为8%,管理管控费用规定为10%,但却没有明确该硬性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而据调查,遇有市场低迷时,厂商的实际利润通常只有1%到2%在此情况下,无论该厂商是否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倾销,都很容易被认为是倾销者。美国还是最早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确定采取替代国方式方法的国家。这种替代方式方法,即使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采用结构价格时,其中生产成本各要素的“公平价值”的认定,也仍需要采取替代国的价格。这种确认倾销的方式方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间,由于生产要素禀赋的不同,相同产品的生产成本也会有较大区别,这对于美国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明显是一种不公平的规定。其次,从损害确定方面观之,美国反倾销法解释的伸缩性更强。一般说来,损害确定分为三个步骤:第一,确定"国内行业”的具体范围,这直接关系到赖以估算损害的实际根据;第二,测定该行业所受损害是否达到法定的程度;第三,倾销产品与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对于"国内行业”并无明确定义,如此一来,作为美国对外贸易的执法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为满足易于裁定重要损害的需要,可以将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行业”界定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如在裁定日本BP机倾销案时,ITC竟将数字显示的BP机与文字显示的BP机认定为不是相同产品,使得该案的“国内行业"就只剩下摩托罗拉公司一家。在损害确定方面,国际上一般规定只有倾销产品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害"时,才允许采取反倾销措施。但美国反倾销法表述的“损害"却没有"重要"一词,ITC采用的标准是"高于最低标准限度的损害",即指并非无关紧要的(inconsequential)、非实质性的(immaterial)、不重要的(UnimPortant)损害。方)显然这是将重要损害”的内涵尽可能地扩大化了。最后,在倾销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问题上,美国的规定更是含糊不清。1979年贸易协议法制定时,美国参众两院都对因果关系的适用作了说明。其中参院的声明指出:第735条(即反倾销法第1673b)与目前法律一样包含了因果条款。在确定损害是否是由于氐于公平价值的原因时,国际贸易委员会目前的作法是看该进口对美国产业的效果,调查贸易和竞争情况以及产业的总体情况与结构。除其他因素外,也考虑进口数量、性质和进口率,如果存在损害,倾销幅度的效果如何与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相关。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第735节都不注重衡量低于公平价值进口的效果和其他有关系的因素(以公平价值进口的数量和价格、相关需求和萎缩、贸易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商的限制性作法及相互竞争、相关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履行和生产率)的效果,该效果可能造成对产业的总体损害。低于公平价值进口是否是20赵维田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页。实质损害的主要、重大或明显原因不是相关问题的关键。21ITC必须证明,根据现有的资料,低于公平价值进口与需要的损害有足够的因果关系。有关因果关系的确定复杂、困难,这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问题。22虽然ITC可以考虑低于公平价值进口之外的对产业损害的其他原因,但它不衡量这些原因,只要进口是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已足够。这可以称得是美国反倾销法中的“谜中谜"。其实早在1967年GArT肯尼迪回合所达成的守则就已规定:"只有在有关当局确信,该倾销产品可证明为造成有关国内行业重要损害或威胁的主要原因时,才应对损害加以确定二但美国则主张取消对因果关系上的“主要原因"标准,致使1967年守则实际上被搁浅。反补贴法的规定也大体如此。233.美国贸易法中的"201条款、美国关于保障措施的“201条款"与反倾销法,对于美国的贸易保护有着异曲同工的功效,共同构筑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坚实屏障。美国所谓的"201条款",又称"逃避条款"或"例外条款",属于保障措施的一种。在GATT中作为第19条,WTO中作为保障措施协定的一部分存在。所谓保障措施是指一国政府认为某种产品的进口"损害”了本国经济或本国竞争时,采取限制进口,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要求出口国“自愿"限制等措施保护本国产业的行为。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体系中最重要的保障机制,在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或国内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现代国际贸易法,包括GATT及WTO中的保障措施均源于美国1934年制定的互惠贸易协定本次项目法案。该法案是贸易自由化最初的倡导者,包含了最早的保障措施雏形,至今仍是美国贸易政策的基石。1947年,众院筹款委员会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例外条款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委员会根据总统的行政令对此作出了规定,使得例外条款的规定趋于标准化。1953年、1955年和1958年的贸易协议延长法又对例夕陈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缩短了调查周期。21韩立余著: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22BruceE.Clubb,UnitedStatesForeignTradeLaw,Volume1,Little.BrownandCompany1991.pp.569-570.23同注2】,第253-273页.例外条款下的保障措施不是对不公平的外国作法提供的救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第337节不公平贸易作法的救济力障,而是对公平的但却压倒性的外国竞争的救济。其最初的目的是防止减让导致的急剧增加的外国进口对国内经济造成混乱,后来逐渐演变为对急剧增加的进口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临时救济,无论该损害是否与关税减让有关。现行的保障条款的救济标准是: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一产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数量进口,以致成为对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SUbSlantialcause),总统可以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24其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增加的进口;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增加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的因果关系。就进口增加而言,由于保障措施是例外条款下的措施,是对关税减让后的例外,进口数量的增加涉及到该增加是否必须是关税减让的结果、与国内生产相比是相对增加还是绝对增加、该增加是否没有预料到等相关问题。可见,进口增加的原因具有不确定性。1962年贸易扩大法对例外条款的修订规定是,国际贸易委员会只需发现关税减让是进口增加的主要原因,并规定了4个标准予以救济:(1)货物的进口增加;(2)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贸易协议减让引进的;(3)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增加的进口是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的主要因素。1969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已采取比较宽松的解释,扩大了适用标准,认为如果没有减让就没有增加的进口,如果没有增加的进口,损害就不会产生。而1974年贸易法不要求与减让相联系。其进口数量既指绝对数量的增加,也指相对于国内生产的相对数量。现行的规定保持了1974年贸易法的规定,进口的增加既包括实际的增加,也包括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加。 19USCA, §2252(0(1998). 19USCA, §2252(0(1998).国内产业确定的范围相关问题可以说是美国保障措施"201条款"中的弹性规定。国内产业认定涉及到对进口产品的认定,及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认定。就产品来讲,不同加工阶段的生产是否都属于一国内产业,是一个比较模糊且复杂的相关问题。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生产国际化的扩大,产品的认定不仅在国内范畴是一个相关问题,而且在国际范畴内更是难以确定。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曾在一罐头鱼案件中将产业确定为渔船和渔民、加工设施、工人。又如1999年美国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羊肉实施"保障措施",被对方告到WTO,上诉审理小组最后裁定美国败诉。在三个不符合WTO规则的合适的内容中,其中就有美方所称受损企业的分类界线不清无法判断对羊肉生产产业严塞员害的范围。26实践中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相关问题并非据某一定义可以简单地解决。国内生产商总是试图缩小其范围,以便证明受到损害的严重程度,而进口商和外国生产商总是试图扩大其范围,来减轻可能存在的损害。而最终的决定权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调查结果,由总统直接做出。这也就为美国国内生产商利用美国国内贸易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可能。对于严重损害,美国贸易法长期并没有对严重损害或威胁进行解释或定义。只是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归纳出某种规则,将其定义为:"重要的、挫败性的或决定性的损害",具有永久性或持续性的结果。直到1994年的修订,严重损害(SerioUSinjUre脂国内产业地位的重大的总体损害。严重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黄东黎著:美国就钢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