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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生产业链建设项目(一期)年可生产花生油 7.48 万吨花生蛋白粉 6.5 万吨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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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生产业链建设项目(一期)年可生产花生油 7.48 万吨花生蛋白粉 6.5 万吨环评报告表.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花生产业链建设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210-370685-04-01-51533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省(自治区)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村西地理坐标(120度28分3.453秒,37度9分8.29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0-016植物油加工建设性质新建(迁建)门改建T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M首次申报项目门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0000环保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占比(%)1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4否口是_用地(用海)面积(m2)40093.7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所选设备也未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本项目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优先承接发展产业。2、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表LL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项目情况曾第二章监督管理其他符合性分析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种、炼汞、炼油、电 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 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 更。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重污 染环境的生产项 目。本项目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环 保部令第11号)中 所列行业进行相应 的分类管理。符合符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企业不涉及上述行为。符合(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根据证明文件(详见附件),本项目位于毕郭镇工业集聚区。符合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应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符合第四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企业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符合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3、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见表1-27-4。表L2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具体要求本工程情况*性一、淘汰低效落后产能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全部淘汰出清。各市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到2025年,传输通道本项目不涉及上述行业。符合城市和胶济铁路沿线地区的钢铁产能应退尽退,沿海地区钢铁产能占比提升到70%以上;提高地炼行业的区域集中度和规模集约化程度,在布局新的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基础上,将500万吨及以下未实现炼化一体化的地炼企业炼油产能分批分步进行整合转移;全省焦化企业户数压减到20家以内,单厂区焦化产能100万吨/年以下的全部退出;除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外,2500吨出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整合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项目准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排放减量“五个减量”替代。有序推进“两高''项目清理工作,确保“三个坚决”落实到位,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煤制油气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二、压减煤炭消费量持续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十四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控制在3.5亿吨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省能源局牵头)制定碳达峰方案,推动钢铁、建材、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9000万千瓦左右。持续推进“外电入鲁”,到2025年,省外来电规模达到1700亿千瓦时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工业余热利用量新增1.65亿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牵头)基本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低效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省能源局牵头)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因地制宜推行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集中生物质等清洁采暖方式,力争2023年采暖季前实现平原地区清洁取暖全覆盖。本项目不涉及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燃料。符合四、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防治实施低VoCS含量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替代。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项目,原则上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2025年年底前,各市至少建立30个替代试点项目,全省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o2021年年底前,完成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排查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组织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本项目不涉及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符合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的监控装置纳入监管。2025年年底前,炼化企业基本完成延迟焦化装置密闭除焦改造。强化装载废气收集治理,2022年年底前,万吨级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25年年底前,80%以上的油品运输船舶具备油气回收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油库和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持续推行加油站、油库夜间加油、卸油措施。推动企业持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升LDAR质量,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LDAR。加强监督检查,每年03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2023年年底前,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五、强化工业源NOX深度治理严格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燃煤机组、锅炉、钢铁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3年年底前,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涉气排放企业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监控装置纳入监管。引导重点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修、维修,减少污染物排放。本项目燃料采用天然气,均采用低氮燃烧器,不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不属于左列行业或企业。符合七、严格扬尘污染管控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工地清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建筑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加强执法监管,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牵头)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到2025年,设区市和县(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o规范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防控,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等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牵头)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本项目推行绿色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六项措施”,厂区道路拟进行硬化,不涉及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符合表13与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具体要求本工程情况*性三、精准治理工业企业污染继续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调度”,第时间锁定园区集中污不项目不属于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符合水处理设施超标来水源头,及时有效处理处置。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五、防控地下水污染风险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工园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其他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2022年6月底前,完成南四湖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研究提出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对策。本项目不涉及上述行业,项目拟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控地下水污染风险。符合表1.4与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具体要求本工程情况性二、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每年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全省1415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2021年年底前应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新增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在一年内应开展隐患排查,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变更时应予以载明。生态环境部门每年选取不低于10%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本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符合三、提升重金属污染防控水平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2021年年底前,逐一核实纳入涉整治清单的53家企业整治情况,实施污染源整治清单动态更新。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依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开展涉错企业排查整治。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和矿区无序堆存历史遗留废物排查整治。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估,分类制定风险管控提升工程方案。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以匐化尾渣为重点,在烟台等市开展“点对点”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本项目不属于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不涉及镉、钝,不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尾矿库、银化尾渣。符合六、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加强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完善建设用地风险信息互通机制。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结合空间规划及地块出让条件,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明确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依法开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在土地本项目不涉及上述行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出让和房地产出售环节实行土壤污染状况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进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全面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减少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针对风险管控地块,各地要建立清单,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综上,本项目满足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相关要求。4、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表与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符合性分析表具体要求本工程情况(H)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依据安全、环保、技术、能耗、效益标准,以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不涉及低效 落后产能,不 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党委、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到2022年,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不含济南市莱芜区、钢城区)钢铁产能原则上全部转移退出,合计炼钢产能1886万吨、炼铁产能1975万吨。到2023年,转移退出传输通道城市外炼钢产能490万吨、炼铁产能450万吨。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无法实施的,可视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作相应调整。到2022年,退出参与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整合的6家地炼企业,合计产能1520万吨。至IJ2023年,根据重大石化项目实施情况,推进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和炼油能力在300万吨及以下未实现炼化一体化的地炼产能分批整合转移。2021年,全省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的焦炉及热回收焦炉,压减焦化产能180万吨。2022年,组织单独厂区100万吨以下独立焦化企业115万吨产能整合退出。到2023年,继续实施“以煤定产”,确保焦炭产量控制在3200万吨以内;继续实施“以钢定焦”,引导钢焦一体化布局。到2022年,除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外,2500吨/日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整合退出,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一半,其余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须确定产能置换方案。到2022年,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磨机全部整合退出。逾期未完成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水泥磨机,直接关停退出。到2022年,年产能120万条以下的全钢子午胎(工程轮胎、航空轮胎、宽断面无内胎除外)、50()万条以下的半钢子午胎(缺气保用轮胎、赛车胎高端产品、超低断面轮胎除外)企业全部整合退出,淘汰不能实现密闭式自动投料的炼胶机及不能实现充氮工艺的子午胎行业硫化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综合考虑燥矿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灾害威胁程度等因素,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到2021年,全部关闭全省30万吨年及以下8处煤矿,合计产能240万吨;关闭退出19处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合计产能3160万吨。(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要制定实施方案,重点围绕再生橡胶、废IH塑料再生、砖瓦、石灰、石膏等行业,对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筛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推动低效落后产能退出。(四)严控重点行业新增产能。重大项目建设,必须首先满足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总量控制刚性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深入实施"四上四压”,坚持"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对钢铁、地炼、焦化、煤电、电解铝、水泥、轮胎、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国家煤化工、铁合金等行业产能控制或产能置换办法。“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常规污染物减量等“五个减量”,新建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减量替代,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坚决拿下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严禁省外水泥熟料、粉磨、焦化产能转入我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重点行业或项目符合(五)推动绿色循环低碳改造。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目标,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整合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产能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实施重点管控,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作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以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2021年年底前,制定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能源、冶金、化工等13个重点行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选树一批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2023年年底前,生态工业园区力争达到30家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重点行业完成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鼓励高炉一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加强燃煤机组、自备电站、锅炉、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运行管控,开展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本项目不属于所列重点行业或项目。符合到2023年,建立60个原辅材料替代示范项目,高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比例达到9%o(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提升园区集约发展水平。提高化工等行业园区集聚水平,实施建材、化工、铸造等产业集群提升改造,提高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到2023年,化工园区(含化工重点监控点)内化工生产企业营业收入占全行业比重达到75%o围绕炼化一体化、新材料、海洋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轮胎制造等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产业链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强化产业链优势,加快补齐补强短板,推动化工园区优化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各市组织对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布局情况进行摸底,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计划。已经明确退城的企业,按计划退出城市建成区;未明确退城的企业,分批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改造,实现“有组织排放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全流程收集处理、物料运输清洁化”,到2023年,明显降低对16市主城区空气质量影响。(六)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新兴产业壮大规模、增量崛起,构建高质量发展新引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到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00亿元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达到5个,新培育20个以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进“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等重点行业率先形成批应用解决方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行“链长制”,开展强链建链补链保链专项行动。实施“雁阵形”集群提升行动,加大对新兴产业领域41个“雁阵形”集群和62家领军企业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世界级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以风电装备、核电装备为重点,布局建设一批重点产业园区。打造“中国氢谷川东方氢岛”两大品牌,建设燃料电池及关键材料、燃料电池整车及氢能制储装备两大产业集群,培育壮大“鲁氢经济带“,到2023年,力争全省氢能产业总产值突破260亿元,工业副产氢纯化、燃料电池发动机等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壮大环保制造业,发展环境服务业,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业。依法实施环保产业统计调查报表制度,编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升环境治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实施百强企业培育工程,打造济南、青岛、淄博等环保产业集群.(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调整能漉结构(七)严控化石能源消费。严控能源消费总量,在满足全社会能源需求的前提下,持续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进一步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实现新增能源需求主要由清洁能源供给。到2023年,全省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9600万吨标准煤以内,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力争达到4400万吨标准煤以上;煤炭消费总量压减6%以上,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5个百分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项目不涉及所列产业。符合本项目使用天然气。符合(八)持续压减煤炭使用。持续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在确保电力、热力接续稳定供应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严格按照减容量“上大压小”政策规划建设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到2023年,关停退出低效燃煤机组4()0万千瓦,其中,2021年关停退出206万千瓦。提高电煤使用效率,到2023年,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力争降至302克标准煤/千瓦时。(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2021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正式申请,可最晚延期至2022年采暖季之前完成淘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围绕实现城市清洁取暖基本全覆盖的发展目标,在积极发展集中供热为主的基础上,在城市规划新区和热力管网难以覆盖的片区大力发展区域性清洁供暖,在集中供暖难以覆盖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分散清洁取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的技术改造,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燃煤小热电。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等容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锅炉。鼓励余热资源较为丰富的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等技术进行对外供暖。到2023年,城市(县城)集中供暖面积达到20亿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当地资源禀赋、服务设施布局、经济可承受能力、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取暖方式和推进次序。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查漏补缺,鼓励非传输通道城市加大清洁取暖建设力度,到2023年,全省农村地区新增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不低于360万户,清洁取暖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供热平均能耗下降到15千克标煤/平方米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减少劣质煤使用。对暂不具备清洁采暖条件的山区,可使用清洁型煤、优质无烟块煤、兰炭等清洁煤炭进行替代,采用“洁净煤炭+节能环保炉具”模式。鼓励火电行业采用高热值煤炭,减少低热值煤炭使用量。(省能源局牵头)各市要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燥炭、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等行为。(九)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提高工业、公共机构、商贸流通、农业农村、重点用能单位等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到2023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8.8%o提高重点工业行业能源使用效率,到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降低1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到2023年,实现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3.1%、3.7%、3.7%以上。(省机关事务局牵头)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型设施农业。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实行用能年度预算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十)壮大清洁能源规模。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1/3”能源结构调整目标,聚焦可再生能源、核能、省外来电、天然气“四大板块'',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海陆统筹、集散并举”推进风电规模化协调发展,重点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坚持太阳能发电与热利用并重,不断扩大太阳能利用规模。推动生物质能资源规模化和市场化开发,力争到2023年,生物质能年利用量相当于替代500万吨标准煤。合理规范推进地热能供暖,探索开展海洋能综合利用。到2023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从2020年的4542万千瓦提高到6000万千瓦。积极推进海阳、荣成等核电基地厂址开发,加快核能供热、海水淡化等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到2023年,全省在运核电装机容量从2020年的250万千瓦增加到270万千瓦。加快昭沂直流、鲁固直流等既有通道配套电源建设,提高通道利用率和清洁电量比例。到2023年,接纳省外电量从2020年的1159亿千瓦时增加到1300亿千瓦时以上。加快青岛港、烟台港等沿海LNG接收站建设,推进中俄东线山东段、山东天然气环网干线等工程建设,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到2023年,天然气供气量从2020年的221.6亿立方米增加到260亿立方米。I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相关要求。5、选址合理性分析(1)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村西,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K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根据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招远市毕郭镇总体规划(2010-2030),本项目所在地不在上述规划范围内,本项目建设不违背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招远市毕郭镇总体规划(2010-2030)。根据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村庄规划(2022-2035)村域规划图(详见附图),项目位于其规划的工业区,符合进入工业集聚区的要求。根据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意见(详见附件),本项目选址符合毕郭镇滕家村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合理,同意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见附件),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项目为工业项目,用地性质符合要求。(2)与招远市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沿海海防林位置分析招远市水源地主要位于勾山水库、城子水库周边,与本项目位置关系见附图5;山东招远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招远市东北部的罗山山系,涉及国有罗山林场、玲珑镇、张星镇和阜山镇,总面积10094公顷,与本项目位置关系见附图6;招远市沿海防护林位于沿海的辛庄镇海滨,主要栽植黑松、刺槐、棉槐、白蜡等抗风、固沙类树种,与本项目位置关系见附图7。本项目位于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村西,距离招远市水源地、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均较远,符合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6、“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为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7号)等文件,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情况如下:(1)生态保护红线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共划定了533个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总面积为20847.9km2,约占全省陆域面积的13.2%,主要分布在胶东半岛、鲁中南山地、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区域。根据规划要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全部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村西,根据山东生态红线规划图(2016-2020年),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位置关系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要求;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H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对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原辅材料选用管理、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如下:空间布局约束及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符合性本项目不属于其规定的禁止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的活动、现有源、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符合性本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行业、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燃煤发电项目、有色、化工等、铸造行业、垃圾焚烧厂项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项目、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制高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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