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四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S)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S)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第七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九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或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须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需要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复查审核合格,按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标准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到所在院(系)。若缓、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开学一个月后不报到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经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选修课不及格,可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十三条学生根据个人能力,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参加第二专业学习获得学分达到该专业核心课程学分比例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将颁发第二专业结业证书。第十四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五条缺课(包括旷课、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四分之一以上(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在补齐作业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或指定委托人)持相关证明(因病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有效。办理缓考的课程一般随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者,直接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缺考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十七条课程补考(重修)通过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再次重修。选修课不予补考,但可以重修或改选(修)其它课程。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并向课程所在院(系)递交重(改)修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批准后送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改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得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给予重修。第三节免修与免考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由相关院(系)审核后,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审核通过,每人每学期可获准免修不超过两门课程。免修课程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免修”字样,同时认可相应学分。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开课前,由本人书面提出免修部分课程的申请,经辅导员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和课程所在院(系)共同审核会签,并报教务处批准。每人每学期可允许免修2门课程而直接参加期末考试。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但学生因体残或疾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鉴定)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可根据规定程序申请相关项目免考。第二十二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按规定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第四节学业警告与留级第二十三条对每学期不能获取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学校将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十四条学生一个学年度所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还需重修的学分数在16学分至该专业本学年度专业总学分比例二分之一以下(体育课除外)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未能获得的学分比例达到本专业年度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学校进行其毕业实习资格审查。凡累计有16学分(体育课除外)以上至该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二分之一以下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学习相关课程,若未能取得的学分数比例达到该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跟原班级试读,试读需要学校与学生家长和学生三方签订承诺书。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试读期间若有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留级、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比正常学制延长2年。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和学校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九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转学。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学制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国家规定学制再延长两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休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环节,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对其在校外一切活动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申请,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三十六条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两周及以上者,将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七节退学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而又未履行暂缓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及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其他情况退学者,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以下要求,准许毕业:(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解除处分后方可取得毕业证书。(二)对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毕业证书遗失概不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出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二)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S)未达到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四)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结业学生发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规定毕业学分,若能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填写。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一)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或获得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总学分三分之一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二)在校学习获得学分达不到毕业和结业条件的其他学生。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三条学校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按照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一节奖励第五十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得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其它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二节处分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S)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S)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向学生本人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并收回送达人签字的送达回证;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公告30日视为送达。第五十七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第五十八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有6个月察看期,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六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二条学生处分自发文之日起计算。第三节学生申诉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九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