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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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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法试题.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试题库1、为了发展高等教化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教化法),制定本法。1.1(C)是实施科教兴国的主力军。A、初等教化B、中等教化C、高等教化D、成人教化2、高等教化,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化)基础上实施的教化。3、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化事业。4、高等教化必需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化者成为(德)、(志)、(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5、高等教化的任务是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实力)的高级特地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6、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气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化事业的改革和发展。7、国家依据(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须要,依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动高等教化体制改革和高等教化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化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化的质量和效益。7.1 、国家依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须要,依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动高等教化(体制改革)和高等教化(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化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化的质量和效益。7.2 下列各项中,属于高等教化法的最突出特点是(A)OA、立足教化改革B、突出高校地位C、注意人才培育D、关注高校老师8、国家依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须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化事业,为少数民族培育(高级特地人才)。8.1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化的(权利)。国家实行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学生接受高等教化。9、高等学校(必需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用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收)。10、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探讨),(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1、高等学校应当面对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12、国家激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探讨机构)以与(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化资源的运用效益。国家激励和支持高等教化事业的国际(沟通)与(合作)。13、(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化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化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育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13.1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化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化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育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13.2 (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化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育人才的高等学校。14、高等教化包括(学历教化)和(非学历教化)。高等教化采纳(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化形式。14.1 高等学历教化分为(专科教化)、(本科教化)和(探讨生教化)。14.2 2高等专科教化应当使学生驾驭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特地)学问,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实力。14.3 高等本科教化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驾驭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学问,驾驭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学问,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探讨工作)的初步实力;14.4 硕士探讨生教化应当使学生驾驭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学问,驾驭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学问,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探讨工作)的实力。14.5 5博士探讨生教化应当使学生驾驭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化)的专业学问、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建性科学探讨)和(实际工作)的实力。15、国家支持采纳(广播)、(电视)、(函授)与其他远程教化方式实施高等教化。16、专科教化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化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探讨生教化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探讨生教化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化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依据实际须要,报(主管的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17、高等教化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实施。高等教化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高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17.1(高校)、(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与本科以上教化。(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化。经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科学探讨机构)可以担当探讨生教化的任务。(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化。17.2高校、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与(本科)以上教化。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化)。经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科学探讨机构可以担当(探讨生教化)的任务。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化。18、(高级中等教化)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化的高等学校录用,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18.1(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化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担当探讨生教化任务的科学探讨机构录用,取得(硕士探讨生)入学资格。18.2(硕士探讨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化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担当探讨生教化任务的科学探讨机构录用,取得(博士探讨生)入学资格。18.3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干脆取得)博士探讨生入学资格,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规定。19、接受高等学历教化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担当探讨生教化任务的科学探讨机构依据其(修业年限)、(学习成果)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化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19.1国家实行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20、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土)、(硕士)和(博土)O20.1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20.2 (B)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化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其获得者达到了肯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A、学历B、学位C、学业D、职称20.3 3高等教化法所规定的我国高等教化学位不包括(D)。A、学士B、硕士C、博士D、博士后21、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应当依据(社会须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担当实施(接着教化)的工作。22、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化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为目的。22.1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化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高校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探讨力气),较高的教学、科学(探讨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与本科以上教化。高校还必需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22.2设立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探讨水平),运用相应的名称。23、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24、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化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化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或者(教化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25、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25.1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化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26、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27、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8、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29、高等学校应当以(培育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探讨)和(社会服务),保证教化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0、高等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30.1高等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30. 2高等学校依据教学须要,自主制定(教学安排)、(选编材料)、(组织实施教学活动)。31、国家激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探讨)、(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探讨基地)。30.1 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沟通)与(合作)。30.2 高等学校依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探讨)、(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32、高等学校依据(实际须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探讨、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老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与工资安排。32.1高等学校依据实际须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探讨)、(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老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与工资)安排。33、高等学校对举办者供应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运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探讨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33.1高等学校对(举办者供应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运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探讨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34、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34.1校长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探讨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探讨确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育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34.2校长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探讨确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育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34.3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化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当。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34.4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探讨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34.5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探讨)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35、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探讨安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探讨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35.1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探讨安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探讨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36、高等学校通过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37、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化质量,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37.1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化质量),接受教化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38、高等学校的老师与其他教化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化事业。39、高等学校实行(老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酷爱教化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探讨生)或者(高校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化教学)实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学资格)。39.1高等学校实行(老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酷爱教化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虽不具备探讨或者高校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但学有所长,通过(国家老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老师资格)。39.2高等学校实行(老师职务)制度。并依据学校所担当的教学、科学探讨等任务的须要设置。其设置的类型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39.3高等学校的老师取得老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取得(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系统地驾驭(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化教学实力)和(科学探讨实力);担当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高等学校老师职务的详细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39.4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化资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协助人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39.5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化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协助人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40、高等学校实行(老师聘任)制老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依据老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老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同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老师)签订聘任合同。40.1高等学校实行(老师聘任制)。老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依据老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老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同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老师签订聘任合同。41、高等学校应当为老师(老师参与培训)、(开展科学探讨)和(进行学术沟通)供应便利条件。42、高等学校的老师、管理人员和教学协助人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42.1高等学校应当对老师、管理人员和教学协助人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嘉奖或者处分的依据。42.2高等学校应当对老师、管理人员和教学协助人员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嘉奖)或者(处分)的依据。43、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敬重师长,刻苦学习,增加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驾驭较高的科学文化学问和专业技能。44、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45、国家设立(奖学金),并激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得才兼备)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与(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赐予嘉奖。45.1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激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供应帮助。45.2 高等教化法规定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供应特殊帮助的举措主要有(C)OA、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B、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C、国家激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D、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46、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此类服务和活动赐予(激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47、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且要求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听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47.1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必需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错)48、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果(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49、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供应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激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50、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错等教化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化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化投入。51、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52、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与(校办产业)实行实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学问产权以与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53、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运用、严格管理(教化经费),提高教化(投资收益)。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运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54、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探讨)、进行(学术沟通)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爱护。55、高等教化法由(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55.1高等教化法自1999年(A)月1日起施行。A、1B、2C、3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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