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投资补助政策、以奖代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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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投资补助政策、以奖代补细则.docx
附件内蒙古8公路水路立通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12021)50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交通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资金)。第三条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根据“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保障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的相关支出,并根据自治区实际对盟市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二)保障重点。重点保障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交通运输项目建设。(三)注重绩效。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于目标任务完成好、补助资金按规定时序执行、建设项目推进顺利以及土地、林草、环保等要素和建设环境保障有力的盟市给予资金倾斜。(四)项目库管理。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进行编制,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五)各司其职。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共建共享项目库信息,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政策动态调整。第二章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第五条中央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六条自治区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支出;(二)普通国道、普通省道支出;(三)农村公路支出;(四)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支出;(五)桥梁(隧道)建设、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支出;(六)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七)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支出;(八)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第七条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建设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八条普通国道、普通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普通国省道建设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九条农村公路支出,是指自治区根据各盟市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盟市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第十条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自治区对项目库内的客运站场及新能源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客运站场主要包括汽车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公交场站、司机之家等。新能源设施是指客运场站及服务区的汽车充电设施。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十一条桥梁(隧道)建设、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支出,是指对项目库内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桥梁(隧道)建设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新建、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隧道改造、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监测、农村公路桥梁新改建及四五类桥梁改造等相关支出。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相关支出。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新建、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隧道改造、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检测、公铁平交改立交建设等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农村桥梁新改建、四五类桥梁改造、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自治区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十三条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及运维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区域性及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及运维经费中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第三章资金审核和下达第十四条中央车购税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自治区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会同财政厅对盟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自治区财政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盟市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下达资金。投资补助政策详见附1。第十五条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根据各盟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实施细则详见附2。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交通建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交通建设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建设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盟市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将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力口强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凡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报大建小。第十八条交通建设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资金使用主体申报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5)21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内财投(2016)1911号)同时废止。附:L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投资补助政策2.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中央车购税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实施细则卤蒙古e%8“十田方”娟期公路水路立通建挺及资料财改策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及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实际情况,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十三五”跨“十四五”的续建项目,继续执行“十三五”时期的投资补助政策;“十四五”时期新开工项目执行以下投资补助政策。一、国道建设项目(一)国家高速公路。1.采用专项债券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资本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2.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除可行性缺口补助外,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即按照建安费的35%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注:L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50%执行;2.采用PPP模式的新建项目以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以基准标准的50%为上限;3.中央投资补助上限为不高于5000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4.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核定投资的70%。(二)普通国道。1.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2.列入自治区但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即一级公路160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80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320万元/公里,四级公路60万元/公里。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建安费的35%o注: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20%执行;(2)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一级公路建安费超过3000万/公里,每增加4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1000万/公里,每增加15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500万/公里,每增加1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50%;(4)新建单体长度超过100O米的桥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测算车购税资金;(5)沿边国道二级、三级公路(含其中千米以上隧道)项目基准标准上浮10%;(6)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二、省道建设项目(一)地方高速公路。原则上按照收费公路组织建设,自治区财政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项目建安费的20%安排自治区本级投资,不超过资本金,不超过地方申请数,PPP模式建设项目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二)普通省道。补助资金除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外,其他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标准:1,收费一级普通省道按照普通国道一级公路国家补助标准的70%安排自治区投资,即:收费一级公路补助1120万元/公里且补助额度不超过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项目建安费的35%),不超过资本金,不超过地方申请数,PPP模式建设项目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2.非收费普通省道一、二级公路新改建项目,按照普通国道一、二级公路国家补助标准的70%安排自治区投资,即:一级公路补助112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补助560万元/公里;路面改造项目按新改建项目的20%执行。3.非收费普通省道三级公路延续“十三五”时期补助标准不变,即:新改建项目补助250万元/公里,路面改造项目按新改建项目的30%执行,且以上项目补助额度均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三、客运站场建设项目(一)旗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其他项目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以定额方式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旗县级客运站:一级站100O万元/个、二级站300万元/个、三级站120万元/个,且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o2.乡镇级客运站:三级站360万元/个、便捷车站(乡镇运输服务站)70万元/个,且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5%。3.公交场站:占地30000平米以上500万元/个,占地2000030000平米300万元/个,占地IoOOO20000平米200万元/个,占地500010000平米100万元/个,占地IoOo5000平米50万元/个,且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虹4.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5万元/个,且不超过项目建安费。5.司机之家30万元/个,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二)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除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外,自治区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四、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一)普通国省道桥梁(隧道)。1.普通国道桥梁(隧道)新建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普通国道新建桥梁隧道按照4500元/平方米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2.普通省道桥梁(隧道)新建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普通省道新建桥梁隧道按照4500元/平方米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二)普通国省道四、五类桥梁、旧桥改造项目及桥梁结构监测系统。1.普通国道四、五类桥梁、旧桥改造项目及桥梁结构监测系统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重建类项目按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即:4500元/平方米;(2)加固类项目按照基准标准的60%执行,即:2700元/平方米;(3)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4)普通国道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建安费的85%。(5)普通国道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核定投资的70%o2.普通省道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补助资金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1)重建类项目按照国道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即:4500元/平方米;(2)加固类项目按照国道新建桥梁基准标准的60%执行,即:2700元/平方米;(3)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4)普通省道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85%;(5)普通省道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按照核定投资的70%o(三)普通国省道隧道改造项目。1 .普通国道隧道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五类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准标准的60%执行,即:2700元/平方米;(2)四类隧道按照基准标准的18%执行,即:810元/平方米;(3)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4)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75%。2 .普通省道隧道改造补助资金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1)五类隧道改造按照国道新建隧道基准标准60%执行,即:2700元/平方米;(2)四类隧道按照国道新建隧道基准标准18%执行,即:810元/平方米;(3)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4)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75%o(四)公路界河桥梁(隧道)项目:中央承担中方侧工程总投资,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五、公路灾害防治和安全提升工程(一)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1 .普通国道灾害防治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普通国道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按照35万元/公里执行;(2)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3)建安费超过100O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75%补助;以上补助额度不超过建安费的75%。2 .普通省道灾害防治工程补助资金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1)普通省道灾害防治工程按照普通国道灾害防治工程基准标准执行,即:35万元/公里;(2)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3)建安费超过IoOO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75%补助;以上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75%o(二)普通国省道安全提升工程:1 .普通国道安全提升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普通国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按照20万元/公里执行;(2)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3)建安费超过100o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75%补助;以上补助额度不超过建安费的75%。2 .普通省道安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1)普通省道安全提升工程按照普通国道安全提升工程基准标准执行,即:20万元/公里;(2)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3)建安费超过100O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建安费的75%补助;以上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75%o六、农村公路等项目农村公路建设、四五类桥梁改造、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项目主要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自治区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盟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切块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备案。(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1 .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补助标准:(1)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按40万元/公里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且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批复的建安费;(2)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按照40万元/公里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在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公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且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批复的建安费。2 .建制村通双车道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按40万元/公里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且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批复的建安费。3 .农村公路路网改善工程建设项目补助标准:(1)提质改造和乡村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项目,按照140万元/公里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技术标准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且补助额度不超过批复建安费。(2)农场、牧场通硬化路项目,按照40万元/公里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且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3)农村联网公路项目,三级公路按照80万元/公里、四级公路按照40万元/公里安排中央车购税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且补助额度不超过批复建安费。(二)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建设项目。1.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新建项目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按照4500元/平方米安排资金。4 .农村公路四、五类桥梁改造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1)重建类项目按照国道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即:4500元/平方米;(2)加固类项目按照国道新建桥梁基准标准的60%执行,即:2700元/平方米;以上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85%o(三)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资金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10万元/公里执行,且补助额度不得超过建安费的75%o(四)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建设项目,除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以外,其余项目按基准标准再上浮10%。七、其他项目1 .既有客运场站、服务区新建新能源设施(充电桩)补助标准:2万元/桩,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新建服务区或客运场站项目,需在项目建设中同步建设新能源设施(充电桩),不对新能源设施(充电桩)单独安排补助资金。2 .普通国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建安费的50%o3 .普通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除申请中央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外,其他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标准: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建安费的50%o4 .国边防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投资补助标准,自治区不安排补助资金。5 .高速公路独立互通立交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建安费安排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且补助额度不超过1亿元。普通国省干线独立互通立交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建安费安排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且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6 .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包含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建设项目、内河水运建设项目,均执行国家投资补助标准。自治区不安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建设项目按照核定投资的IO0%安排中央车购税。(2)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工程费用的90%安排中央车购税,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内河水运其他航道及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工程费用的75%安排中央车购税。7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项目,列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规划的部省联网交通运输智能化项目,执行国家投资补助标准,除国家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本级安排资金;列入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由自治区本级建设的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除国家补助外,由自治区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国家补助标准:部省联网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按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核定投资的40%补助,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100%补助。8 .公路应急抢通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总额、公路灾害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分配。9 .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项目,一是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及运维费用支出除按照国家标准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外,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二是自治区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及运维费用支出,盟市承担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其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10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附2内蒙古曲挖臣“十田刍”时期中央专峋羽希在财政资金“以一代升”支旃定村区路实施佣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当年预算资金情况,安排奖励性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通村公路发挥村内主干道作用的穿村路段,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具体事项及要求如下:一、工作要求(一)农村公路属于盟市财政事权,盟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和养护工作,并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依据数据支撑系统重点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二)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十四五”总体规划、配套资金筹措等因素,通过数据支撑系统组织自治区分级开展农村公路“十四五”项目库建设,并以此项目库为依据安排“十四五”时期农村公路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农村公路建设完成情况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三)农村公路“十四五”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更新机制。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库建设需求,确保项目库内项目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并报送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对建设项目合理性、可实施性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库合理规模,并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盟市报送的项目库规模、类别等进行审核后,建立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十四五”项目库,同时以项目为单位在数据支撑系统中确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共建共享项目库信息,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工作。(四)各盟市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总体以各盟市“十四五”发展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为依据,各地应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地方投入能力等,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同时,应做好项目储(五)盟市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结合考核因素对奖补资金提出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方式,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依据。(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建立数据支撑系统,各盟市要推动信息化数据支撑系统建设,及时做好考核因素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更新、末端数据准确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自治区对各盟市报送的数据、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复核,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资金违规使用的盟市,视具体情况扣减奖补资金。二、管理流程和方式(一)确定“十四五”总体规划规模。按照国家“十四五”时期各省奖补资金基数确定原则,自治区根据重大战略部署、盟市上报的目标任务,结合区域差异、财政困难程度等,分别确定农村公路各建设类别“十四五”规划规模。(二)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原则:1 .较大人口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以2021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的自然村摸底排查通畅数据为准,“十四五”时期,重点支持2420户以上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2 .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改造项目。以2019年组织的“两通”核查和2020年开展的建制村通硬化路路况检查核查的建制村名录为基础,结合地方公路发展及规划,建立建制村通双车道项目库。3 .其他路网改善项目。农村公路提质改造项目,现状为四级或三级公路且破损严重,计划进行升级改造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标准为三级及以上;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必须连接资源区、旅游景点、产业园区等区域,建设标准为三级及以上。联网路项目为能够完善农村公路路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标准为主。农牧场通硬化路项目为服务有建制的农场、牧场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自治区批复的牧业现代化试点旗县相关项目,建设标准以三、四级公路标准为主。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旗县之间进行调剂。4 .乡镇通三级建设项目。乡镇通三级将通过省道建设、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和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建设实现,自治区在盟市上报的相关项目中抽取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乡镇通三级项目库。5 .县乡公路运输场站项目。以2019年“两通”核查的旗县和乡镇名录为依据,结合当地客运发展、农村物流实际,建立旗县三级以上客运站和乡镇运输服务站项目库。重点支持具备电商、快递、物流、邮政等多功能的乡镇运输服务站。6 .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项目。统筹当地农村客运发展、农村公路建设情况,支持已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运营、农村客运班线和国道、省道及农村公路沿线重点乡(镇)、嘎查(村),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农村公路客运候车亭。7 .农村公路新建桥梁和四、五类桥梁改造项目。结合公路养护统计数据,以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四、五类桥梁及年度新发现四、五类桥梁为基础,建立项目库。8 .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2021年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的村道安全隐患排查结果为基础建立项目库,重点支持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通行客运班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等重要路段。(三)下达预拨资金。年度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每年6月底,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盟市五年规划目标任务,提出本盟市下一年度目标任务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中央车购税预拨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农村公路各类别建设养护任务、省道建设任务,将中央车购税预拨资金切块至相关建设类别;自治区财政资金确定后,与中央车购税预拨资金统筹使用,切块至农村公路相关建设类别;同时,利用数据支撑系统中的各盟市“十四五”时期规划累计完成情况,结合各盟市当年预计完成任务目标、建议计划和资金执行等情况作为因素,对各盟市预拨资金进行测算,将已经切块至各建设类别的预拨资金向盟市进行切块分配,并将预拨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各盟市预拨资金。(四)奖补资金清算。每年1月初,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本盟市各项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由申报部门负责,并与数据支撑系统保持一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通过数据支撑系统中的数据对各盟市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清算下达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各盟市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建议,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各盟市清算资金;对预拨资金中的自治区财政资金,将根据预拨资金下达完成情况对相关类别进行清算,若考核系数未确定,则使用上一年度考核数据,并在以后年度中滚动调整。三、测算办法(一)预拨资金测算1 .测算因素:各盟市预拨资金主要采用规划情况、当年目标任务情况、建议计划、上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测算投资补助规模。(1)规划情况指各盟市各类别项目“十四五”规划建设规模,除2021年外,其余年度使用规划剩余建设规模;(2)当年目标任务情况指各盟市上报的各类别项目目标任务预计完成情况;(3)建议计划指各盟市上报的建设建议计划,建议计划体现盟市建设需求,项目必须为完成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4)上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指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5)补助资金执行情况指补助资金下达盟市后,资金拨付情况。2.测算公式:某盟市各建设类别预拨资金规模二该批次资金总规模X(该盟市“十四五”规划剩余规模占参与分配盟市规划剩余规模比例XO.2+该盟市报送当年目标任务规模占参与分配盟市目标任务总规模比例X0.2+该盟市建议计划规模占参与分配盟市建议计划总规模比例X0.2+该盟市上年建设任务完成占参与分配盟市上年建设任务完成比例X0.2+该盟市补助资金执行情况X0.2)注:(1)测算切块规模不超过该批各盟市建议计划规模,补助资金规模不超过建议计划。以上切块测算数,若规模低于该批次资金规模,进行二次切块,将剩余资金再次按照盟市建议计划比重分配。(2)根据各盟市规划执行情况,考虑当批建议计划、项目完整性等因素,可优先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可根据各盟市年度任务完成、项目推进、公路养护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奖补资金清算1.测算因素: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含年度投资完成额、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完成里程、新增通三级公路的乡镇个数、新增自然村通硬化路个数、危桥改造座数、村道安防工程完成里程。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包含省道、农村公路优良路率、一、二、三类桥梁占比。地方财政投入指标,包含盟市、旗县财政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规模、以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规模。(1)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系数(权重50%)。包括年度投资任务完成率、农村公路建设里程任务完成率、乡镇通三级公路任务完成率、自然村通硬化路任务完成率、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任务完成率等五个子因素,权重分别为10%、10%、10%.10%、10%O(2)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系数(权重30%)。包括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完成情况两个子因素,权重分别为15%、15%o(3)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系数(权重20%)o包括地方财政建设投入情况、地方财政养护投入情况两个子因素,权重分别为10%、10%。(4)测算办法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2.测算公式:(1)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基数=年度全区奖补资金总额X(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2各盟市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测算值二某盟市累计建设任务完成可补助金额-某盟市累计实际下达奖补资金-某盟市累计考核扣减资金。(2)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值二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基数X考核系数。考核系数二该盟市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XS5+该盟市养护任务完成情况XO.3+该盟市财政建设、养护投入情况XO.2o(3)当考核系数Vl时,某盟市年度考核扣减资金=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基数-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值。(4)某盟市年度清算资金二某盟市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值-某盟市年度预拨奖补资金。清算资金可根据各盟市年度任务完成、项目推进、公路养护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四、附加考核因素1.某盟市所辖旗县当年获评全国“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力口1分。2 .某盟市所辖旗县当年获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每增加一个旗县加0.5分,最多力口1分。3 .某盟市的“四好农村路”旗县示范县覆盖率(以该盟市有农村牧区公路管养任务的旗县数量计算)达到85%的,加1分。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考核因素调整,自治区可对奖补资金考核因素适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