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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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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预警信息类别)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的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第四条(预警信息等级)预警信息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城市安全运行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另行确定发布标准。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分类管理指,承担相关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签发工作。分级预警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按照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其等级,并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平台共享指,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共享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规范发布指,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明确覆盖范围、受众对象、时效要求、发布渠道和响应规则。第六条(预警发布中心)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市预警发布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预警发布中心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共同管理。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市预警发布中心指导区预警发布中心建设,与区预警发布中心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动发布工作机制。第七条(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市应急、防汛、气象、水务(海洋)、卫生健康、公安、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绿化市容(林业)、国防动员和铁路、民航、海事、消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发布流程、评估检查等工作。各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相关业务系统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衔接,实现集约、精准发布。第八条(预警信息清单管理)本市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各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梳理本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报市应急局备案后统一纳入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清单。未纳入清单但需要临时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工作对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发布工作,并及时纳入清单。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和实际发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市应急局、市气象局提交清单更新申请,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九条(预警信息制作)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态势,按照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必要时,可建立内部预通报和会商制度。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第十条(预警信息审批)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经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审核。需报市政府批准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程序报批。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同时向市应急局报备。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审批后,由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部署的发布终端或通过实现数据互通的系统平台向市预警发布中心推送。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及时接收,对预警内容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预警信息,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向社会公众发布。向防御重点单位、目标人群等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做好工作对接,制订将预警信息精准发送到特定对象的具体规则,并建立相关日常沟通机制。第十二条(预警响应)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主动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到预警信息。相关区、部门、单位收到预警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将预警响应相关情况数据反馈至市预警发布中心。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和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和有关建议、提示传达到辖区内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第十三条(发布监控)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发布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全程留痕、预警回执环节计时,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相关的统计数据,向相关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反馈。第十四条(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等级发生变化时,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等级并重新发布。及时解除需要解除的预警。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发布渠道)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建立完善预警发布专用的短信平台、移动终端应用程序等。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社交媒体、短视频等应用程序和高架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畅通和广覆盖,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服务。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等公共发布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协调将高架情报板、广播、电视、楼宇及商圈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发布资源与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协调移动运营商,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权威短号码(12379)、预警信息短信快速发布通道,并针对重点区域,快速响应、及时发布;各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相关发布要求,配合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方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第十六条(运行管理和保障)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优化完善预警发布管理制度,协调建立健全市预警发布中心运行保障机制。市气象局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的业务运行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改造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统筹资源,加强对市预警发布中心能力建设和业务运行经费的支持。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技术支撑,打通业务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行业管理系统,实现各类系统相互赋能;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应用和反馈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预警发布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能力。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加强对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的指导。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区预警发布中心能力建设和业务运行经费的支持。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杜绝错发、误发预警信息等情况。对未经授权发布或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对于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同时结合近年来的预警发布实际和公众对预警信息的需求,市应急局会同市气象局等单位对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二、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仍为四章、十八条。有关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批,以及发布工作的要求、流程和发布后的预警响应等基本工作要求均保持不变。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拓展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范畴。办法明确在“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并提出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办法实行,以推动各行业领域与城市安全关联度高、对市民生活影响较大的信息应纳尽纳到预警发布范围。办法还新增了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做好对各类预警信息的管理和预警发布前的准备。(二)固化发布原则和相关部门责任。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共同管理,其中市应急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市气象局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的业务运行和日常维护。相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制作、审核等工作,通过市预警发布中心的共享平台统一发布。(三)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目标要求。办法提出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社交媒体、短视频等应用程序、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预警信息发布的畅通和广覆盖,并要求预警信息发布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办法对防御重点单位、目标人群等特定对象发布预警信息也提出了要求。(四)做好预警响应和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办法提出相关区和部门、单位收到预警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办法要求,预警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解除的,要及时调整、解除,以避免不当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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