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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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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23)23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坚持以提升企业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有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3年1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联合验收改革落地实施,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京建发(2021)363号)规定,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有关工作,提升企业申办联合验收效率和质量,打造更加便捷的联合验收办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关于专项验收不合格项目重新办理联合验收的程序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各专项验收事项如果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整改的事项。企业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自查全部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联合验收。(一)自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出具之日起15日内重新申请的1 .企业申请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网址:http)填写联合验收综合申请表,选择需要重新验收的事项,上传共用材料及需要重新验收事项的材料。(1)对于已通过的验收事项,企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中承诺自事项验收通过至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期间资料和实体均无变化的,无需重新申报和验收。(2)需整改的验收事项,及自验收通过至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期间资料或实体发生变化的验收事项,需重新申报和验收。2 .部门受理需重新验收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对本部门的验收事项开展受理。3 .审查决定需重新验收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开展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并在系统中出具验收意见。无需重新验收的事项,系统自动获取上次联合验收的审批时间、审批意见和验收结论,但事项有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况,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验收的,可与其他部门在联合验收期间一并进行,并在系统中出具验收意见。4 .验收意见获取联合验收全部事项办理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通过/整改意见书,企业自行下载打印。其中:各专项验收事项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系统即时自动生成联合验收通过意见通知书;如果有专项验收事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系统即时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整改的事项。(一)自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出具之日起15日后重新申请的办理程序与首次申请联合验收程序相同,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二、装饰装修类项目标准化联合验收(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装饰装修类建设项目(即内部改造建设项目),适用本条规定。(二)验收事项和验收部门联合验收事项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两项,验收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办理流程1 .企业申请项目完工后,企业登录在线平台,选择“装饰装修类项目联合验收,填写综合申请表信息,并上传以下6项申报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3)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 .部门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开展受理,并出具受理意见和“受理通过“不予受理“补齐补正结论。3 .审查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4 .验收意见获取联合验收办理完成后,办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通过/整改意见书,企业自行下载打印。三、其他事项(一)本规定的联合验收受理时限、办理时限和现场验收时限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环节和时限的通知(京建发(2022)136号)规定执行。(二)本规定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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