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 资源ID:42197       资源大小:34.79KB        全文页数:1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X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发展国家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法定住所、办学地址和法人属性。学校中文名称:XXX职业技术学院(简称:XXX学院)。英文名称:X1amenX1ngca1Vocat1ona1.&Techn1ca1.Co1.1.egeo法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兴溪路879-889号(单号)。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调整地址。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兴溪路879-889号(单号)o法人属性:非营利法人。学校网址:第三条学校性质学院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学校的教职员工及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利。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第四条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校标识。校训:厚德精技。校徽:以蓝色为主基调,以圆形为主体,内环为中、英文学校名称,中间为"X1ngCa1"第一个字母的抽象体“人”字托举一轮红日,表达“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校庆日:5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建院之日)。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学校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第二章举办者及其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校由林亚姜先生出资举办。学校存续期间,学校举办者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有良好的信用状况。第八条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一)推选学校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校举办者的义务:(一)遵守学校章程,(一)提供办学资源,于办学。(三)学校存续期间,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四)维护学校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障办学经费,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支持学校发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举办者变更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的发展,不得损害学校师生权益。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一条办学层次: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第十二条办学形式:以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全日制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国内培养与境外联合培养相结合。同时,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收高考统招、五年专、自考、成考、合作办学等各类别考生,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国际教育、闽台交流等项目。第十三条办学宗旨:学校贯彻并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德为先,以生为本,特色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十四条办学定位:致力于把学校建成一所具有比较优势和品牌特色同类高职名校。第十五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全日制高职办学规模100Oo人。第十六条专业设置:学校根据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设置土木建筑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电子信息大类、交通运输大类、医药卫生大类、财经商贸大类、旅游大类、文化艺术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等专业。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条件和专业发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专业设置和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党的建设第十九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X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十一条党委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第二十二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或章程规定进入学校董事会、校务会,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二十三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加强党对学校各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党委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校院两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二十四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五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落实考核制度。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第二十七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处合署)、教师工作部(与人事处合署)、思政部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第六章内部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学校董事会第二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加强和提高党组织对学校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主体、管理层、党组织、教职工、社会人士等方面代表7-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高教管理或教育教学经验,举办者或其代表在董事会所占比例应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秘书长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兼任。第三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时,学校可作调整或补充,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第三十一条学校董事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决定权:(一)选举和罢免学校的董事、监事,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二)决定学校发展目标和重大事项,批准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戈1;(三)筹措办学经费,审批学校学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提出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六)决定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七)批准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亦可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董事无法参加董事会议,可用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学校董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第三十五条学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节行政管理体制第三十六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三十七条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董事会按相关规定选聘,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聘任,对学校董事会负责。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聘期3-5年,可连任。第三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并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议按照XXX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四十条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协调、讨论学校的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领导、职能部门和教学8单位领导(含副职)。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校务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每个学期不少于三次。第三节学校监事会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学校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党委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设主席1名。第四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三条学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一)对学校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予以纠正。(四)在学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学校监事会作出有效决议时,学校监事会可派员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学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学校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四节学术组织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关心学校发展、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指导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工作的学术机构。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教务部门负责人、各教学部门的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行业企业代表,以及学校其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第五节民主管理体制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形式,是学生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学校学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规章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节内部组织机构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党政群团部门、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直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包括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批。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五十二条学校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对外联络、监督评价等职能,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则。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五十四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负责本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本二级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二级学院的贯彻执行。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履行职责,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本二级学院党总支全面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第五十五条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等工作。第五十六条二级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院长助理、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秘书等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委托副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第七章教职员工第五十七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五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科学合理定编定岗。学校依据XXX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低聘、解聘、评优、薪酬调整主要依据。第六十条学校的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四)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享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七)享有在校内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学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八)享有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九)享有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一条学校的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一)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三)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二条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第六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六十五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八章学生与学员第六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六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规定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九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服务、为学校争得荣誉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七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第七十五条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校友会应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第九章投入与保障第七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由举办者林亚姜出资3375万元人民币(二)经费来源:出资人投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政府资助;社会各界捐赠;其它合法收入。第七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七十八条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学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用于借贷、担保和分红。第八十条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第八十一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编辑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第八十二条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职工薪酬、福利、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八十三条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八十四条学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第八十五条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内部民主监督。第八十六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第八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章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八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九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九十一条学校因下列事由自行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批准的;(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九十二条学校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董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九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九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十五条学校终止时,首先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九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九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十八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九条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修订章程:(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一)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联名提议;(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第一百条章程的修订,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提出。章程修订的决定须经过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一百零一条修订章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一)章程修正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学校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的意见,并在学校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三)章程修订起草小组应当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对重大意见分歧进行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提交审议时做出说明;(四)章程修正案草案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或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研究审定;(五)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六)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教育厅核准。第一百零二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如有抵触者应及时修订。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自通过核准、颁布之日起施行。第-20-页共20页

    注意事项

    本文(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