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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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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附件1Q东堵科学技术便步准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科学技术普及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原则】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坚持走科技自立自强的道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山东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强鲁、人才兴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科技强省。【目标定位】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体系推进、开放协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支撑引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统筹全省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科技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第七条【知识产权战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机制,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第八条【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的合法权益,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九条【科技奖励】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科学技术普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加强科普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基础研究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部署,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建设,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第十二条【基础研究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研机构和科研力量布局、产业结构和配置等方面的发展要求,建立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投入结构,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优势特色和产业需求,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支持。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科学活动;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第十四条【高校基础研究】高等学校应当围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基础理科、基础文科、基础医学等发展壮大,推进理、工、农、医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对数学、物理等重点或者薄弱基础学科给予扶持,构建优势特色学科体系,加强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第十五条【企业基础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承担各类基础研究项目,提高企业基础研究能力。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第十六条【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出资、设立基金、委托研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七条【研究基地与实验室】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和保障,加速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实验室、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统筹布局建设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第十八条【科研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强有组织科研,科学部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发,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加快产业发展重大技术突破,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第十九条【农业科技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新品种、突破性优良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加强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技组织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为农民提供科技培训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强化人员、经费、项目等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等载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产前试验、试生产等服务。第二十一条【成果赋权管理】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可以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技术标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技术标准制定的结合,在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产品研究开发中,推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依法采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第二十五条【技术交易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大力发展专业性技术市场,完善技术交易规则和公开交易体系,鼓励科技成果进场交易。第二十六条【技术转移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其发展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育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技术转移服务人才。省人民政府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对从事技术经纪专业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提供技术转移研究和运营服务能力。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企业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趋势,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建立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机制,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八条【企业参与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制度,完善以企业发展和产业实践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化应用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承担科技项目。第二十九条【企业创新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设立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共同建设创新联合体、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三十一条【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二条【企业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企业利用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第三十三条【企业知识产权】企业应当围绕产业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增加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采取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和运营模式,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第三十四条【企业梯次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全周期服务,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财政科技资金或基金,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应当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增幅应当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机制,把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第三十六条【民营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同等享受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优惠,并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七条【科研机构布局】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八条【省实验室】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省实验室,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提升源头创新能力。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省实验室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制定支持措施,赋予省实验室人、财、物自主权,支持省实验室汇聚培养顶尖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产出重大原创科研成果。第三十九条【创新平台】省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第四十条【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明确使命任务,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完善以章程为统领的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任务,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费和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扩大其研发机构设置、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内部薪酬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四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投资主体、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用人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经济发展需求,集聚高端人才,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经费支持。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严格审核程序、完善监管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建立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退出规范有序的治理体系。第四十三条【标杆新型研发机构】省人民政府赋予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高等技术研究院、省能源研究院等机构发展自主权,支持其在科研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使用、职称评聘、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改革,推行与国际接轨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一流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四条【科技人才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体系建设,将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纳入当地人才发展规划,优化科学技术人员发展环境,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社会地位,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第四十五条【战略人才力量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建立战略科学家发现使用、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遴选支持等工作机制,完善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赋予战略科技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等,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体系。第四十六条【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差异化评价和长周期支持机制,健全同基础研究长周期相匹配的评价激励、人员薪酬等制度,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基础研究团队,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第四十七条【企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等人才创新平台。第四十八条【青年、少数民族、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在科技计划项目、专家遴选、科技表彰、科技奖励等方面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倾斜,并合理提高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支持比例。第四十九条【收益分配】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待分红或者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十条【人才交流与流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等,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区域科技创新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五十一条【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发展战略需要,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集聚国内外创新要素,鼓励科教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建设科技园区,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发展水平等,建立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集聚创新要素,强化协同创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位势,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第五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打造自主创新阵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措施,在用地、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五十三条【自主创新示范区】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资源布局,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流动、开放、共享,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协调机制,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第五十四条【黄三洲农高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资金、农业用地、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高质量建设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探索盐碱地综合利用新模式,建设黄河流域农业创新发展示范高地。第五十五条【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省人民政府支持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完善财政资金、政策保障、要素配置等支持体系,赋予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在科技创新、价值实现、绿色低碳等领域探索实践,推动以科技创新引领乡村可持续发展。第五十六条【创新型城市、县(市、区)建设】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第五十七条【区域创新合作】省人民政府支持各类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和互动,积极融入国家创新战略布局,加强与其他省、市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深入推进与京津冀、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推动重大科研项目联合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技成果普惠共享。支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大走廊建设,围绕生态环保、清洁能源、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创新资源双向流动,促进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合作和融合互动发展。第五十八条【国际合作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机制,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快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第五十九条【科技计划开放】省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省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第六十条【合作平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与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鼓励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布局建设海外研发中心、海外科技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合作平台载体,牵头或者参与建立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国际先进技术双向转移转化。第六十一条【合作研发与大科学计划】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和国际援助项目等。第六十二条【外籍人才来华】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建设国际人才集聚高地,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山东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在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力、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第七章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第六十三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人民政府应该加强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布局,聚焦海洋、能源、生命、信息等领域,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集聚世界一流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提升成果产出和技术外溢水平。鼓励和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第六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活动。科学技术、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联合评议,避免重复购置,实现合理布局。第六十五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服务平台,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仪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共享义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券管理制度,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等给予补助。第六十六条【黄河流域共享】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和完善黄河流域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机制,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促进黄河流域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服务。第六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和科学技术人员创办从事科技咨询培训、科技孵化、投融资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第六十八条【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载体,为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融资、信息、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为创新创业平台载体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第六十九条【科技资源数据库】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推动科学数据中心建设,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七十条【科技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全省科学技术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把科学技术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确保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边界和方式,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学技术活动。第七十一条【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改进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提高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七十二条【政府首购和订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措施,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建立示范应用基地和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第七十三条【科技金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利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银行(支行)等,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加强对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项目,对市场化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引导激励。第七十四条【减轻事务性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深化科技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扩大科学技术人员自主权,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实施范围,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第七十五条【尽职免责】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自由探索,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并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过程中,应建立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允许改革有失误;在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重视科研试错探索价值,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追究其技术创新决策失误责任;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针对相关负责人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励和引导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第七十七条【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使用和监督的统筹协调,推进绩效管理,建立周期性绩效评估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对科学计划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优化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提升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轮换、随机抽取、问责机制、公示等制度。第七十九条【科技伦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监管体制,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认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第八十条【科研诚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处理、修复机制。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履行科研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等职责,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制度。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八十一条【科技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科技评价制度改革,根据科研活动不同特点,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和标准,对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和科技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加快形成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八十三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科学技术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技创新活动的;(二)侵害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八十四条【骗取省科技奖励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附件2关孑Q专者科孽拉木选步金例(这为孽多猊求怎见循)的起单锡明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以下简称条例)列为年内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按照立法计划安排,省科技厅起草了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重要指示要求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山东发展精准把脉、定向引航,赋予我们“走在前、开新局”的光荣使命,为山东科技创新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修订条例,把“走在前、开新局”作为对全省科技工作的全局性定位、全方位要求、全过程引领,强化法规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扎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山东科技系统落地落实。(二)修订条例是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山东全面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成立省委科技创新委员会,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强化,高层次科技人才加速集聚,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科技创新质量和效能整体提升。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省整体科技创新能力还不能适应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的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健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保障举措,促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提升,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加快实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争当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排头兵”目标。(三)修订条例是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拿出更大的勇气推动科技管理职能转变,提出了“抓战略、抓改革、抓规划、抓服务”的定位要求。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组建中央科技委员会;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统筹、综合协调、政策法规、督促检查等宏观管理职责。通过修订条例,从立法上保障和推进科技管理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加有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科技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二、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条例修订工作全过程,围绕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立足山东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聚焦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以人为本,尊重科学规律,注重系统观念,把科技创新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政策文件上升为法规规范,推动条例在建设科技强省、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持续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三、起草过程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改)列入“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立法计划安排,我厅启动了条例修订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开展科技进步法学习,总结近年来我省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经验做法,深入部分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前期调研,并会同科技、法律专家开展条例修订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条例修订的主体框架,为修订条例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内初次审议的项目“,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为高质量完成条例修订工作,省科技厅积极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的沟通汇报,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成立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参考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建议的基础上,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初稿)。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条例主要内容原条例共九章五十七条,新修订的条例包括总贝L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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