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细则。一、做大做强做精职业技能培训(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1 .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省登记注册,下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和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2 .申报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时,企业须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企业须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同一企业、同一名职工只享受1次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和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3 .企业可以自行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培训。培训可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需求开展,包含技术理论、实操技能、企业文化等内容和消防、安全、环保、健康卫生、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公共知识。岗前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每课时45分钟),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取得证书为补贴要件,不统一作课时要求。4 .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5 .培训组织实施程序、申报材料、经办机构等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1,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可以自主选择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金融账户发放)。各地也可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券,劳动者凭券参训,承训机构凭券申领补贴。2 .支持上述人员在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免除评价费用。3 .上述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执行。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两后生”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1年只享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及生活补助。4 .培训补贴及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5 .培训组织实施程序、申报材料、经办机构等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6 .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等特殊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由司法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三)实施“新徽菜名徽厨”行动。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落实就业促进行动新徽菜名徽厨行动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3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活动或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安徽职业培训在线学习平台的数字课程资源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可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五)依法支持和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发展。1.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支持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除按程序招标委托承训机构开展特定的项目制培训外,各地不再设立定点培训机构,不得附加其他限制条件。2,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应在开设相关专业或经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可不受开设专业和许可职业(工种)范围的限制。(六)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公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按照公益原则和实际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收费公示。公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的经营性收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不缴入国库。公办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根据实际收缴额,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后,自主用于与培训、评价相关的支出。二、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七)引导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1 .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技工学校培养全日制中级工,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直接就业的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的)7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培养全日制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直接就业的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的)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如毕业当年留在省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别按中级工3000元/人、高级工及以上5000元/人追加补助。2 .对企业举办的营利性技工院校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40%执行。3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申请拨付程序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4 .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举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有关规定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向有审批权限的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批办学许可。办学许可审批按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八)完善职业学校收费政策。1.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和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按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价费规(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5 .国有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技工院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按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对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或非营利性的民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办学成本和本地区同类学校的,属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文件执行。(九)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大类(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在各专业教育成本核算基础上,根据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学费政策等因素,确定政府应承担的生均培养成本,以及差异化生均拨款档次。对与我省十大新兴产业相匹配的、产教深度融合的专业,对办学水平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专业,以及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的专业,在差异化生均拨款档次的基础上,给予相关专业大类较高的生均拨款调节系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另行制定。(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1.实施省级高水平技师学院、优质技工学校和工学一体的高水平专业(群)项目建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实施办法,明确创建单位基本条件、建设周期和资金筹集使用办法,经竞争性评审立项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定额补助,并分批下达。项目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2 .推动技工院校与具有成人学历教育资质的高等院校合作,促进学分和课程融合、互认,长学制培养“技能+学历”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3 .在省级技工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技工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提升师资教学能力、开展学籍及资助核查、开展全省性学生德育和文体活动、开展全省性教科研活动等。三、实施技能人才强企行动(十一)企业在岗职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补贴。1 .企业在岗职工依法在我省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及以上,在2022年9月1日以后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按照3500元/人、5000元/人的标准向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原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师培训补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予以废止。2 .对企业和职工有评价需求、本地市暂时不能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评价的,经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可委托市外或省外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取得相应证书按规定兑现个人技能提升补贴。(十二)深入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职业学校等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20)61号)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十三)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四)支持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不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接受本行业及产业链企业委托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委托企业按照委托培训协议支付,委托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一)条的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四、优化技能人才评价格局(十五)实施技能评价提质扩面行动,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1.做好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突出能力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一线职工直接认定或破格晋升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一线技能岗位职工人人持证。2.支持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十六)培育选树100家左右评价工作走在前列的规范企业。编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引、指导手册、制度样本,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法研究,组织实施评价工作规范企业选树活动,对职工技能评价机构及规章制度完备、职工技能等级结构优化、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完善的规范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授牌并通报表扬。(十七)政府购买评价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1 ,支持我省企业、院校、行业(职业)协会等承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后,给予牵头开发单位10万元一次性补助,给予参与开发单位2万元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2 .对我省企业、院校、行业(职业)协会等签订国家级评价题库开发协议,完成开发任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验收通过后,给予开发单位2万元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3 .定期发布省级行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省级评价题库开发目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委托我省企业、院校、行业(职业)协会等开发或更新完善,所需资金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补助金额按照采购价格确定。(十八)加强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建立评价机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化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信息平台,开发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培训课程体系和培训资源,分级组织开展评价机构考评、命题等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其中考评、命题等专业人员师资培训、研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所需经费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十九)完善全省技能人才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化全省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数据比对、分析统计功能,建立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及个人档案,全过程记录评价从业人员、评价对象等参加评价活动情况,建立考评员、督导员、命题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实现质量问题可倒查、可追溯、可问责。(二十)强化评价质量监管和过程督导,加强技能人才管理服务队伍能力建设。1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职业(工种)开发制定评价机构评价备案技术条件标准,所需经费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2 .分级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人员、质量督导员等业务培训班,其中全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人员培训和全国性、省级评价机构质量督导员培训及质量督导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所需经费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五、强化技能竞赛引领作用(二十一)完善竞赛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分级分类的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竞赛主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其中,两年一届的全省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办赛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预算竞赛经费总额、竞赛类型、参赛规模、办赛成本等,按照每个赛项820万元的标准研究确定,并拨付至竞赛承办单位。(二十二)支持举办行业技能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每年发布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对未纳入财政预算、承担全国行业竞赛、专项竞赛选手选拔、训练、参赛任务、组织规范的计划内竞赛,根据选手全国赛成绩,按照前3名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责任单位竞赛经费补助,所需经费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同一责任单位的多名选手获奖,按最高成绩兑现补助。(二十三)设立省级集训基地,开展参赛选手集训。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及全国专项赛、一类行业赛选手集训任务的责任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分别给予集训经费补助:1 全国技能大赛集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根据选手参加全国技能大赛成绩给予集训补助,标准为:前3名30万元、优胜奖10万元。2 .全国专项赛、一类行业赛集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需要,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的全国专项赛、一类行业赛设立省级集训基地,依据选手参加全国赛成绩给予集训补助,标准为:前3名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TCo同一赛项的多名选手获奖,按最高成绩兑现补助。省级集训基地补助资金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级集训基地文件和竞赛成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直接拨付至集训基地,由集训基地与承担集训任务的其他责任单位自行分配。(二十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代表我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行业或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获奖,由选手选拔单位集中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竞赛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获奖文件和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相应奖励标准,直接拨付给获奖选手和对应的专家团队,奖金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上述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六、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二十五)企业高技能人才岗位补助政策。岗位补助对象为新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本地企业参保职工(含中央或省属驻本地企业职工),补助职业(工种)范围、金额、期限、发放形式等由属地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二十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安徽省技能大奖、江淮杰出工匠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实施,增设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评选。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追加奖励,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表彰文件直接拨付。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上述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七、统筹推进区域技能人才协调发展(二十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引才补助。企业从省外引进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须被引进人员此前的实际工作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均在安徽省以外的地区,引进后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实际在岗工作。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工种)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期限、发放形式等由属地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八、增强平台载体支撑能力(二十八)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届在我省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数量和相应标准,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至基地单位账户。集训基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更新完善实训设施设备(含生活、体能训练设施设备),购置实训耗材、辅材、器具、教具,日常水电气开支,选手食宿交通,技术专家劳务费用,赴外地竞赛交流相关费用等与世界技能大赛集训有关的开支。(二十九)建设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建设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重新修订。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每2年开展一次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每项成果给予10万元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指标下达的方式下达项目资金到项目单位所在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三十)建设共建共享型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实训基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实训基地等,依托高水平技师学院和职业学校建设5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各类型基地依据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进行建设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不单独给予项目建设补助,结合高水平技师学院和高水平职业学校建设统筹给予支持。(三十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载体建设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共建共享型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实训基地等各类平台载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给予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中长期贷款、实训设备购置贷款以及贷款贴息等融资支持。九、深化技能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三十二)支持职业学校合作引进优质企业资源。1 .公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学校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协助、允许、默认合作企业违规收取学生费用。2 .合作企业投入办学资源、承担相应教学任务,且不收取学生费用,由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单位预算收入向合作企业支付合理的成本费用。3 .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向在校学生提供专业教学计划外的技能培训、考证辅导等市场化的服务项目,应按照“学生自愿、家长知情”的原则,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学校对合作企业面向在校学生开展收费服务项目和协议应进行备案,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协议约定,并明确告知学生可自愿选择,不得将市场化服务项目与学生学籍、毕业管理等挂钩,迫使学生参加收费服务项目。(三十三)支持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引进企业高技能人才、竞赛优胜选手任教,并按规定破格晋升职称。1.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包括: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岗位等级)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2,符合条件的竞赛优胜选手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或专项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4 .直接考察招聘的具体程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5 .破格晋升职称按照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执行。(三十四)建立符合类型教育、跨界教育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公益二类的公办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面向企业职工或劳动者开展市场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属于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或国家发布的部分新职业的培训I,不包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时,对上年度职业培训量超过学制教育在校生人数、培训收入稳定的学校,可不受当地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2倍的限制,根据学校申报绩效工资总额和上年度培训收入情况核定。上年度职业培训量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实名制数据核实。(三十五)推行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细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实行对应专业理论知识免试。十、强化技能人才服务保障(三十六)健全技工“蓝卡”数据库。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加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信息。(三十七)鼓励各地制定措施为技能人才提供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鼓励各地在制定本地区人才优惠政策时,将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优惠政策范畴,比照其他类别人才给予相应的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和同等政策。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