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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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设(2023)15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水利部2023年5月19日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规编制、合理确定、科学管理、有效控制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第七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进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九条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推动水利工程造价数据采集、价格信息发布。第十一条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资料收集,配合做好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编制能反映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企业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等。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控制。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提出的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按审批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应当依据相关法规确定。招标人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并合理约定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第二十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计价依据等协商确定结算原则。第二十一条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和调价方法、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及索赔事项处理结果等,进行完工结算。第二十二条设计概算中计列的预备费由项目法人在造价编制规定允许范围内使用。预备费的使用由项目法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或者核定的设计概算。由于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组织编制修改概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后报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第二十四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和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六条鼓励推行水利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咨询、设计等专业机构和水利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实现水利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全过程控制。第四章造价管理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计价依据;(二)建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水利工程造价人员,加强造价管理,实现投资控制目标;(三)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审、审批或报备有关造价文件;(四)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有关造价数据;(五)依据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编制规程、设计变更相关规定、计价依据等编制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签认的造价文件负责。第三十一条采用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造价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计价依据、合同文件等开展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等咨询业务,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对其承担的造价业务负责。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执业并接受继续教育。水利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计价依据情况;(二)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造价人员明确情况;(三)有关造价文件编制、报审、审批或报备情况;(四)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五)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注册、执业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造价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公路、铁路、电力、水运、房屋、市政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的造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