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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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XX市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能力水平,积极引导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满足镇、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是依托镇级人民政府建立,由专职消防员执勤,承担镇、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第三条坚持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驻地镇政府统一管理,市财政,服务辖区镇分别共同承担经费保障,市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的原则,确保专职消防队运行正常。第二章保护区域及机构设置第四条在XX、XX、XX、XX、XX、XX设立六支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第五条根据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设置地点划定保护区域,XX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护区域为XX镇、XX镇。XX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护区域为XX镇。XX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护区域为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护区域为XX镇。XX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护区域为XX镇、XX镇。XX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保护区域为XX镇、XX镇、XX镇、XX镇。六支队伍纳入全市联勤联动,保护区域发生灾害事故时,与市本级消防救援队伍同时出动,发挥近距离优势,先期到场处置。遇有复杂情况时可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调动使用。第六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岗位设置包括:队长、副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等。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班长负责制。每班次执勤人员配备按执勤消防车平均定员3名确定,其中包括1名班长、1名驾驶员和1名战斗员。第七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由各镇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镇领导担任,副队长由各镇结合机构设置安排,原则上由安监站站长或派出所长担任,承担多个镇灭火救援任务的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以上人选由驻地镇人员担任,班长由政府专职消防员担任。第三章待遇、经费保障及装备配备第八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薪酬待遇依据XX省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有关规定,参照XX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的全市专职消防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费来源由市级和镇级财政共同保障,市级财政按照市内聘用人员标准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镇级财政保障。每队按照2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的配备要求测算,经费缺口为10万元/队年,由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服务辖区镇共同均摊,均摊后由各镇将以上经费划拨至市消防救援大队账户,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具体发放。若有结余纳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根据全市专职消防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等级工资定期增长机制,建立定期增资制度,按照50元/年人标准执行。第九条为切实维护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驻地镇应吸收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入本镇工会组织,享受工会组织的各项福利待遇。第十条为加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实力,根据实际需要增配的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标准参照上述项目和标准予以保障,由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服务辖区镇共同均摊。日常运行产生的油料损耗、车辆维修、装备采购、办公场所水、电气等公共支出及伙食费、服装费等按照XX省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15万元/队年(暂定,结合日后运转情况适时调整),其中伙食费600元/月人,服装费2000元/2年人。由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服务辖区内各镇均摊,非驻地镇将相关经费划拨至驻地镇账户,由驻地镇设立专门套账或会计科目收支,报销手续按照驻地镇财务规定由驻地镇领导审批,账目年终向其他镇公示。第十一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基本需要,并根据辖区特点及损耗情况及时更新购置。消防车辆配备标准应不少于1辆,水罐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少于L5吨,并根据使用年限和车况及时更新,车辆装备购置费用由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服务辖区镇共同均摊(XX市政府已统一购置的除外)。第四章队员招收、日常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队员原则上由XX市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招聘,优先在保护辖区镇内招聘,招聘后经XX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后移交各镇使用、管理。各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镇聘人员模式自行组织招聘。第十三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镇政府或派出所分级负责,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其业务指导与培训。第十四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设立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接警保持24小时畅通,纳入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第十五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严格落实7X24小时值班执勤制度,实行分班编组执勤,服从统一的管理和调度出警,严禁私自脱岗。第十六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绩效挂钩。各镇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年终奖励的发放,费用由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服务辖区镇共同均摊。第五章请、销假第十七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轮休制度。原则上必须保持队内时刻有两人值班,保证每月轮休天数不超过8天,其时间安排由各镇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第十八条其他婚假、病假、陪护假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第六章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根据工作表现及个人意愿,可续签劳务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不服从管理的;(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鼓励未设立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单独或合并新建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各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