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3修订稿)-全文及组织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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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3修订稿)-全文及组织章程示范文本.docx
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3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登记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所在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社会组织,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七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为社会团体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组成。第八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对能持续开展活动,有负责人、相对固定的活动成员、基本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不能持续开展活动,或刚培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会对其进行台账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待其发展稳定后,纳入备案管理。第十条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二)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备案,活动范围涵盖多个社区(村)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有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其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其工作人员(含兼职)一般不少于2名。(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鼓励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或闲置国有、集体所有设施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场所。(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六)有规范的章程。(七)有基本的账目管理。第十一条备案管理的程序为:(一)由发起人(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二)居(村)委会进行核实;(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备案管理,确定备案编号,建立备案台账;(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其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如不再开展活动,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活动所涉及社区(村)的“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备案。第四章内部自治第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第十五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第十七条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第十八条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条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社区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第二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思o第二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第二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账户,不得开展募捐活动,不得开展经营性收费服务。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劳务费用,以及在社区(村)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中涉及的物资资金,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收取和支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鼓励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二)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职能设在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该款职责);(三)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登记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五)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本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统计台账。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二)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三)依法依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二)对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村)党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业务范围、活动场所、重大活动等事项。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七章促进措施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二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第三十三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未成年人保护、社区婴幼儿照护、社区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I,提高社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为社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第三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中心),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第三十五条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第三十六条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基金会,整合社会多元资源,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第三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发展有序、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资源互助、优势互补。第三十九条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和奖励,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2 .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3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4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组织名称:组织类别: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填表说明1 ,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2 .该表仅用于建立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台账,掌握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使用。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今后如申请登记注册,该表不作为申请材料。3 .组织类别分为以下四类:生活服务类:主要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社区事务类:主要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文体活动类:主要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公益慈善类:主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4.备案编号由十二位数字组成,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填写,按如下规则确定:第1位:属性编码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编号2)。第2位:类别编码生活服务类(编号1)、社区事务类(编号2)、文体活动类(编号3)、公益慈善类(编号4)。第3-4位:市(州)编码,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成都市01、自贡市02、攀枝花市03、泸州市04、德阳市05、绵阳市06、广元市07、遂宁市08、内江市09、乐山市10、南充市11、眉山市12、宜宾市13、广安市14、达州市15、雅安市16、巴中市17、资阳市18、阿坝州19、甘孜州20、凉山州21。第56位:县(市、区)编码,序号由各市(州)民政局编排。第78位:街道(乡镇)编码,序号由各县级民政部门编排。第912位:四位流水编号,由各街道(乡镇)编排。5.表格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一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社区居(村)委会留存,一份县(区)级民政部门留存,请妥善保管。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其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党建工作情况活动场所或主要活动区域宗旨业务范围主要成员名单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年龄住址联系电话长期参加活动人员数(人)备案意见本人声明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导监督。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社区居(村)委会意见:(是否同意备案)(盖章)年月日街道(乡镇)意见:(是否同意备案)(盖章)年月日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组织名称备案编号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变更的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申请变更理由履行的内部程序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街道(乡镇)意见:(盖章)年月日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组织名称备案编号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注销理由履行的内部程序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街道(乡镇)意见:(盖章)年月日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XXX市(州)名称+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成都市XX区XX街道XX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本组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组织(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团体、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本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第二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XXX(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第三条(宗旨和业务范围)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XXX(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本组织接受(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XXX(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一) ;(二)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第七条(成员权利和义务)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第八条(运行机制)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本组织负责人包括XXX(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监督管理)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XXX(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XXX(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十条(通过)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一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政策解读: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和居民融入等方面的社区社会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满足群众需求,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制定了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法定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备案。为加强对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信息化管理,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登记管理、备案管理、内部自治、运行管理、监督管理、促进措施、附则八章。第一章总则,阐明了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法律地位、分类管理和主要类别。第二章登记管理,强调了对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登记,规范了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提出要求。第三章备案管理,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明确了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备案管理条件和程序,强调了及时变更、注销和报告工作情况。第四章内部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要求健全章程、运行机制,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五章运行管理,明确了财产来源、募捐条件、捐赠使用、服务费用、安全管理和金融地位等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对县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社区的监督职能进行明确,提倡个人和其他单位依法监督。第七章促进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情况制定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措施,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采取购买服务、设立基金会、通报表扬等措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解释部门为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