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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家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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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家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田家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田政办(2020)21号)1总则1.l编制目的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面积256平方公里,住人口为62.6万人,下辖3镇1乡和9个街道,13个乡级行政区,下设28个村民委员会,8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期以来,有关劣质食品的报道层出不穷,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福寿螺、毒火腿、瘦肉精、毛发酱油、黑心月饼,甚至致儿童死亡的毒奶粉事件始终没有停止;另外,由于生产中多施化肥、滥用农药、大量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中病原微生物的控制不当而引起的在食品中的残留,甚至引起的食物中毒,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再有大量食用转基因食品的潜在风险也不可忽视;由此提醒我们提高食品的安全系数,让人民食的安全,食的放心,刻不容缓。因此,本预案的编制目的是: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4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83号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H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法国家主席令1991年第53号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号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12年6月2309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557号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1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0号1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2009年1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年修订1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8号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2010年通过16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10年第73号17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第26号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号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年第102号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19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1995年通过20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17年通过2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通过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23淮南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淮食安委办(2014)23号序号法律法规名称文号24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11年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8号2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28号28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皖政(2004)80号29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4)72号30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180号1.3适用范围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对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相关应急预案或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对未达到IV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区卫健委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此应急预案。1.4应急预案体系本应急预案体系为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综合应急预案。1.5应急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采用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置。(4)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教培训,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5)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2风险描述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类型是指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事故类型。食品安全危害因子是食源性疾病爆发的主要因素,包括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病毒等;化学危害因子包括天然存在的化学物(植物毒素、动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意加入的化学物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外部或偶然引入的化学物;物理危害因子包括玻璃、金属等。食品安全危害因子引起食品安全事故有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人畜共患病、食源性变态反应、营养不均衡慢性病、有害有毒物质。其流行因素是贸易和旅游增加,食品供应的全球化;环境变化;人群变化;生活方式变化;微生物变化;社会因素。风险描述是基于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所得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预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预测及其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和事件分级,并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应急响应。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3.1指挥机构3. 1.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2)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指挥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及应对工作。(3)分析总结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3.L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副总指挥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系统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2日常办事机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是:(1)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具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2)组织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3)组建与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5)向区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建议。(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风险评估。(7)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8)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组建与管理。(9)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值守应急工作。3.3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本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开展卫生监督学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2)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和客观公正报道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3)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4)区教育体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食品安全事故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5)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6)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联系并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8)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9)田家庵区环卫处:组织实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保障市容清洁。(10)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由田家庵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同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联系并协调,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1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和动物养殖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组织实施集贸市场、商户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13)区应急管理局: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并协调,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区各部门开展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并协调,负责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1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等应对活动。完善组织体系,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辖区内容易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危险源进行管理;采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组织开展恢复工作;负责安排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3.4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聘请专家,主要由食品药品、疫情防治、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组建区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1)研究国内及本市卫生应急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2)参与研究制订我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与发展有关应急预案及各类实施方案。(3)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准备和处置各环节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给予技术指导。(4)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5)承担区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3.5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精神卫生机构。各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由于田家庵区是淮南市的主城区和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辖区内各种类型的市属和民营的医疗卫生机构众多,结合区应急管理局与之签订的应急协议,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种类型的医疗卫生机构服从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I)事故调查组。由市、区卫健委所属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定性。(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医疗救治组。由市、区卫健委所属各医疗、食品药品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检测、分析评估、趋势研判,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4)检测评估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的相关各应急单位组成,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5)治安维护组。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牵头的相关应急部门组成,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和客观公正报道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卫健委牵头的相关应急部门组成,组织事故的预防、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助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3.6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其他市属相关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联动,共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4预警与信息报告4.1预警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和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4.1.1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级(In)和一般(IV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2)严重预警(橙色等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3)较重预警(黄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4)一般预警(蓝色等级):预计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上级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4.L2预警发布与解除(1)特别严重预警(红色等级)、严重预警(橙色等级)、较重预警(黄色等级)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待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2)一般预警(蓝色等级)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并报市应急办备案。4.1.3预警信息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4.L4预警响应在接到区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1)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区卫健委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2)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4.L5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依据事态变化和专家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市应急办备案。4.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5. 1.6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短信等方式进行。4.2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1. 2.1应急值守、信息接受和通报程序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做好信息接受记录,并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副总指挥报告并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7)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通报我省的信息。(8)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信息接受的内容如下:(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报告单位是否启动该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事件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报告单位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4. 2.2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各级食品安全有关单位;(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责任报告人:(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5. 2.3信息上报信息上报:(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委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在接收病人后1小时内,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委报告。(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健委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区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有关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署名形式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获批后启动应急预案。(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市其他区的,及时向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其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协作。(8)食品安全事故涉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报告内容如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报告单位、接报途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2.4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获得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应急办。4.2.5信息传递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支援或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周边单位或社区通报。通报主要事项如下:(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3)其他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5应急响应5.1 事故分级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5.L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11级食品安全事故。5.L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n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HI级食品安全事故。5.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I)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IV级食品安全事故。5.2响应程序5.2.1响应程序的分级启动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建议,报请批准后分别启动I级、11级、In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5.2.2分级响应(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或兄弟省市给予支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省、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申请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5.2.3分级响应级别的调整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5.3应急处置措施5.3.1应急先期处置措施(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W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规定上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初步判断为IV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同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5.3.2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的应急处置措施是:(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外居民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6)指导涉事区域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区县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区县请求支援。(9)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5.3.3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视情申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的应急处置措施是:(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2)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3)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总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4)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治安维护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治安维护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危害控制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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