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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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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泉县人民政府2023年3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31.4 工作原则31.5 事件分级41.6 预案体系及衔接7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82.2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82.3 现场指挥机构92.4 应急专家机构102.5 企事业与水体应急管理10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113.1 预防113.2 预警123.3 信息报告与通报154应急响应194.1 分级响应194.2 应急响应措施214.3 应急响应终止265后期处置285.1 调查与评估285.2 善后处置305.3 恢复重建306应急保障326.1 队伍保障326.2 资金保障326.3 物资保障336.4 交通运输保障336.5 通信保障346.6 技术保障346.7 宣传、培训与演练347预案管理367.1 预案解释367.2 预案管理与修订367.3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367.4 预案实施378附件错误味定义书签。附件1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38附件2现场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40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健全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编制。1.2.1 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正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1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15)突发环境事件应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17)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1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20)突发环境事件应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2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88号)o1.2.2 地方法规和文件(1)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办发202290号);(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89号);(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12月6日起施行);(4)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2023年1月1日起施行);(5)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兴署发2022133号);(6)关于印发兴安盟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223号)。1.2.3 标准、技术规范(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1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5)事故状杰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突泉县行政区域外但突泉县辖区内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预案由突泉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实施和组织修订。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县政府统一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Q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自治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盟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7)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6预案体系及衔接(1)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属于县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衔接突泉县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兴安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突泉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的上级预案,指导突泉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的制修订。(3)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突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属于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平行预案体系。当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突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导辖区相关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其完成预警的发布和督导各企业完成响应操作方案。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突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2.2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人民医院、供电公司。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辖区内企业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盟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兴安盟和自治区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承担全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县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企业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并接受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2.3 现场指挥机构事发地政府、企事业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应急工作小组。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指挥,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现场污染处置等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2.4 应急专家机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县级环境应急管理专家组,并进行信息共享,研究环境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2.5 企事业与水体应急管理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突泉县辖区内园区和建成企业应及时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突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检查各企业并督促其按照企业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事故水池的建设。建立健全了企业环境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项应急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快速启动,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突泉县辖区主要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情况见附件7,突泉县现有水源地保护区附件8,辖区主要地表水系及水源地保护区分布见附图2。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辖区外、有可能对本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2)辖区内农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3)辖区内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县水利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5)县水利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农牧和科技局、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L2风险预防(1)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本单位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源档案,组织开展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重点环境污染风险源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并及时督促落实整治措施。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安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IV级(一般)、In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1)蓝色(IV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2)黄色(In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3)橙色(II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4)红色(I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发布范围:全体应急人员、处理事故区内所有人员、交通、应急管理、消防、地方政府、相邻单位,有必要时通知周围居民。332预警信息发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IV级)预警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可能发生较大(III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兴安盟行政公署,由兴安盟行政公署或自治区政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相关单位。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333预警措施当蓝色(IV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兴安盟行政公署。(2)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3)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判研,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4)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Q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公布咨询电话。(5)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6)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发布黄色(III级)及以上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上述预警措施外,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还应按照上级指示开展相关预警行动。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蓝色预警信息,县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已发布的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3.3 信息报告与通报3.3.1 报送途径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或拨打12345、12369、110、119,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安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向自然资源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332报告时限和程序对报告时限具体要求见表1所示。表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对象报告主体报告时限报告对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一时间报告事发地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认定为一般(IV)或者较大(In)突发环境事件,4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兴安盟生态环境局初步认定为重大(II)或特大(D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县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3.3.3 报告方式和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3.3.4 信息通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生杰环境分局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1)部门间的信息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县生杰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非环境污染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相关信息。(2)跨区域的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旗县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或生杰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应急响应1.1.1 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IV级)、较大(In级)、重大(II级)和特大(I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I级),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兴安盟行政公署,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启动Hl级应急响应,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在盟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II级)、特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11级、I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1.2 I、11、In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时限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直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主要包括:(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4)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5)配合自治区、盟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6)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7)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8)被通知周边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杰,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9)必须服从自治区、盟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1.1.3 IV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组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2)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5)根据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请求兴安盟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7)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8)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9)配合兴安盟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4.2应急响应措施4.2.1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及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监察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分局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422现场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4.2.3 应急处置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采取以下措施,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1)现场处置措施涉事企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不明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企业,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2)医疗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3)应急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办公室与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事件类型,联系及调配区内外应急物资,联系环境应急支持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质储备、配送工作。必要时请求县交通运输局给予支持以保证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突泉县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政府应急征用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4)安全防护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负责现场指挥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方式,由县公安局等有关责任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置。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24环境应急监测(1)应急监测组织县生杰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突泉县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为主导,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兴安分站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进一步调动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2)应急监测方式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在此范围内按照规范布设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发地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Q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4.2.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对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分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2)舆论引导县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组建和管理舆情监测网络,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舆情监测对象为广播、电视、网络、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传播渠道Q对可能引发的重大舆情,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Q重点加强对群众关注的重点媒体的实时监测,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监测舆情发展动向。按照“快、准、稳”的原则,坚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发声、第一时间引导舆论。4.3应急响应终止4.3.1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32应急终止程序(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Q4.3.3应急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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