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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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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docx

    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的管理,规范培训及执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不含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及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参加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授权,经执业注册在执业活动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适用于本办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中成药处方权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坚持“宽进严出”的原则,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知识,提升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培训基地,评估培训质量,统一组织考核。设置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在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培训基地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学员招收、培训实施和培训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西学中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包含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等,并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培训,加强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等的管理,审慎评估并授权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第三章培训基地第八条全市建立西学中培训基地,承担西学中培养的主体责任,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培训基地数量,每个培训基地应包括1个主培训基地和至少1个联合培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主培训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三甲中医医院;2.在本市登记的开展中医药理论及实践教学的医药类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二)联合培训基地:1.本市登记注册的三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2.本市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中医临床门诊和住院部的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3.本市或外省开展中医药理论及实践教学的大专及以上高等院校。(三)主培训基地和联合培训基地应至少包含一所三甲中医医疗机构和一所医学类高等院校,每个主培训基地最多可有5个联合培养基地。(四)培训基地应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强化对培训人员的管理,规范培训程序,确保培训质量。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以主培训基地名义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包括:(一)重庆市举办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二)主培训基地和联合培训基地所在单位的资质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医学院校资质证书。(三)培训师资名单(培训师资应具有中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师资原则上应当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包括师资相关证书(资格证、职称证)。(四)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汇编。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组织培训基地评审,对初评合格基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由市卫生健康委确定为重庆市西学中培训基地。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各培训基地根据我市培训需求和基地培训容量,拟定每年招生计划,报市卫生健康委审定并统筹调配后统一发布执行。第十二条培训基地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审定的招生计划公开招收学员。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第十四条培训应制定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培训方式采取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不少于850学时(45分钟/学时)且总培训时长不低于两年的培训内容,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550学时(线上学习不超过300学时),临床实践不少于300学时,临床实践以跟师学习为主。第十五条培训应以牢固树立中医思维、培养中医诊疗能力为目标,理论以中医经典、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和中医临床各科等为主,实践应以中医医院临床各科室诊疗技术为主。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将每期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以及培训人员名单报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备案,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实施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减少培训科目和培训课时。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建立学员档案,加强过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理论学习考核、临床实践考核。平时考核包括考勤记录、学习笔记及学习心得、临诊医案等内容。理论学习考核按教学进度,每门课要进行一次结束前考试,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其中平时考核占15%,考试占85%o临床实践考核由临床实践机构的带教教师和科室负责人,对学员在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核,出勤率低于85%或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低于90%的,考评评定应为不合格。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明,同时将名单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申请参加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考核。第十八条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考核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为答辩方式,重点考核中医诊疗能力;综合笔试为标准化考试,主要考核中医药基础知识。总成绩合格方为通过,不合格的可申请参加下一次考核。考核由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对通过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考核的培训人员,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统一制式的重庆市西学中考核合格证。第六章结果应用第二十条市卫生健康委建立西学中管理系统,对重庆市西学中考核合格证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对取得重庆市西学中考核合格证的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可按照相关程序授予中药饮片处方权。第二十二条各医疗机构要对取得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合格证的医师进行继续教育,要求各医师每年参加至少10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对已取得合格证人员进行抽考。第二十三条对取得重庆市西学中考核合格证,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七章运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委托西学中管理事务办公室对主培训基地和联合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如主培训基地和联合培训基地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管理松散、未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二)培训人员参加重庆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知识考核合格率过低;(三)市卫生健康委认定为未履职尽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严肃处理,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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