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docx
某集团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2、工程承包范围2.1 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修、保护保养及售后服务、培训及奥运赛时正常运行等。2.2 所有电梯标注制造厂家名称与电梯品牌等标识时,务必得到甲方的批准。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一年一月一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奖项:5、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其中:电梯设备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电梯安装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5.2 付款方式:5.2.1 电梯设备采购付款方式详见采购合同条款第2条5.2.2 电梯安装付款方式详见安装合同条款第1"区条,由乙方所属的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具体的安装工作,向甲方收取安装费,并向甲方开具有关的发票。5.2.3 甲方代扣代缴两税一费。6、构成合同的文件6.1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含:(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条款(4)投标文件(5)招标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无修改的情况下,按合同协议中的顺序排列,互相解释与互补,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6.3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有修改的情况下,如有不一致时,按时间判定,以签字与公布的时间在后者为准。6.4 关于同一类标准、规范,以其最新版本或者最新颁布者为准。6.5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6.6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与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保护保养责任。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及其它10.1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10.2 合同订立地点: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0.4 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标注与便于查找之用,在对本合同进行懂得或者解释时,标题不应予以考虑。10.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副本一式七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提供业主两份,一份在标办留存档。10.6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7 本合同项下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10.8 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不管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筌字) 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1、定义下列词语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1.1 甲方:指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即()。1.2 乙方:指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电梯设备的电梯生产厂商,即()1.3 施工总包单位:指已确定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即()o1.4 监理单位: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即()o1.5 电梯设备: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的电梯及相配套的设施、备品备件、工具;有关电梯设备的全面构成参见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有关内容。电梯设备在本合同正文中或者称之“货物1.6 设备总价:指甲方因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其数额见本合同协议书第5.1条约定;付款进度见本合同第11条约定,其中每一期款项可单独称之“合同价款”。1.7 交货期: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8条。交货地点: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将电梯设备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地点;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10条。1.9初验合格证明书:指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法定的检测与检查手续之前,在业主甲方、监理单位及业主委托的其它技术顾问(如有)的参与下,由乙方自备合格的有关仪器及工具并按照国家标准、电梯设备制造商的企业标准及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后,由甲、乙双方与业主共同签字认可的初步检验合格证明文件。1.10 电梯安装合同:指本工程中的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亦即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1.11 不可抗力:指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对其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与地震等。1.12 小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1.13 日历天:指公历日(包含一切节假日与休息日),在本合同中或者称日。1.14 出厂前验收:指招标人在电梯设备出厂前组织有关各方进厂验收。2、技术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电梯设备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2.1 中国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2 中国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效的有关标准、规范,包含但不限于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GBT7024-1997.JG5009-92.JGJ50-2001等;2.3 电梯设备的制造商出具的电梯设备出厂、安装、验收标准;2.4 本合同中的有关要求,特别是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有关要求。2.5 上述第4.1条所列的各项要求中对同一事项存在不一致规定时,均应以较高等级的标准与要求为准。如上述第4.1.1及4.1.2条中的有关文件颁布了最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本执行。2.6 电梯设备的功能及全面的技术规格2.7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功能及全面的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2.8 关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通知或者指定的事项,乙方均应无条件同意,而不得以此作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或者向甲方提出任何价款或者交货期上的索赔。2.9 关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批、核准或者同意的有关文件或者图纸,乙方均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甲方。如甲方对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任何调整或者修改意见的,乙方均应在收到甲方有关书面文件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调整或者修改完毕后的文件或者图纸。2.10关于电梯技术规格中涉及电梯设备或者其某一构成部分的运行/使用时间、速率、频率等的要求,即使有关政府部门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的法定检测过程中并未进行检查,乙方仍应遵守。如在电梯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则视为电梯设备存在缺陷,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5.3条承担相应责任。3、制造商:4、交货期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且收到预付款及双方签字盖章的土建布置图后个日历天内,具备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的条件。即_2006年一IL月交付货物。货物的交付以甲方已履行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作为货物交付前提的相应义务为条件。4.2 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电梯设备应一次性交货,具体交货期限将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另行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上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开始时间及工期参见本工程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4.3 .乙方将在开始生产前与甲方再次确认交付日期。双方懂得,合同价格有效的前提是,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_2006年1_月5.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最迟日期前交付货物,则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价格;如双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就新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乙方能够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取得合同约定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5、启运地6、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保管6.1 本工程工地现场位置:6.2 乙方交货地点为甲方在本工程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上述指定地点将宙里方在乙方发货前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的电梯设备运入交货地点的运输过程与卸货工序,均需遵守甲方随上述书面通知一并告知的有关注意事项(如有),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3 电梯设备运抵上述交货地点后,乙方负责卸货至甲方指定位置并开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货检查。交货检验完毕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的保管义务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不因电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6.4 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至开始安装前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与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由乙方负责。在保管期间内,任何电梯设备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未按时补齐而导致电梯设备无法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装工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此而遭受的全部缺失(包含需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6.5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场地供乙方进行电梯设备的存放,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与材料。在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全部电梯设备运输至甲方提供的上述存放地点进行妥善安置,并自行进行保管。具体存放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6.6 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仓库(包含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与警示标志),并负责仓库自身的保护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者安排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乙方在搭建与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务必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与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6.7 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存放场地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仓库的搭建、保护及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有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水费、电费、清理费、总包服务费、人工费用等),与因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与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而发生的其它有关费用。6.8 自货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与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因甲方未能做到本条规定而导致不能安装、安装质量不符规定或者影响电/扶梯的正常运行,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7、包装、运送及储存7.1 包装7.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使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者空运与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与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还应在每件包装表面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晰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与“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等字样。同时,该包装材料需使用环保材料。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者用保护外层盖好,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用料均不可能退回供应商。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一致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者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与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等,乙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缺失,工期不予顺延。7.3 每件包装应附有全面装箱单与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7.4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务必使用适合商品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规定、且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以确保收货人能够按时及顺利地接收货物的包装,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7.5 乙方的价款是通过中标确定的。价格清单中的单价为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因原材料或者人工成本的波动而升降。7.6 乙方人员及工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甲方、业主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与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7.7 乙方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7.8 乙方不得以不清晰工地现场的情况或者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为借口而作出额外索赔或者要求延长竣工期限。8、保函8.1 预付款保函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9.1条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为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保函原件交业主留存,作为支付甲方电梯预付款的根据。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2 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担保机构)均需得到业主与甲方的认可。如业主与甲方不认可,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上述不认可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业主与甲方提交更换保证人后的相应保函。8.3 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均作为本合同附件。8.4 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应承担的下列违约责任:8.5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8.1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的期限相应顺延,但是交货期不能顺延,否则乙方将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假如货到工地现场后并已经根据本合同要求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则甲方将9.1条及9.2条中规定款项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无需再提供预付款保函。9、付款进度9.1 设备采购总价的30%,即¥(大写:元)为本合同项下的预付款,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如下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1.1 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0.2条约定开出的金额为设备采购总价30%的预付款保函;9.1.2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9.2 支付设备采购总价的50%,即¥(大写:)o设备在马上出厂之前,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21如发生出厂前验收,乙方出具验收各方签署的验收单;9.2.1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9.2.2 .乙方将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的15天(节假日除外)发出货物。9.3 设备采购总价的15%,即¥(大写:元),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3.1 所有电梯设备经包含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的验收证书1份;9.3.2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9.4 设备采购总价的5%,即¥(大写: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第13.3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并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支付:1.4.1 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提供相应金额的质保金保函;1.4.2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2 .5甲方根据本合同第9.1至9.5条支付的每期款项均应支付到乙方下列银行账户之内:开户人:开户银行:账号:9 .6.如甲方要求分批交货与/或者安装,各批次货物的款项应相应分批结算。9.7. 由甲方代扣代缴两税一费。9.8. 所有付款均在业主支付甲方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10、装运通知乙方应在电梯设备全部发货后4小时内将:a)供货合同编号;b)商品名称及装箱情况;C)数量;d)毛重;e)发票金额;D运输工具名称;g)发货时间等有关事宜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并确认甲方已收到。11、质量保证11.1 乙方保证全部电梯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与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修期内运转良好。在质量保修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者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者故障负责。11.2 根据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者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含内在缺陷或者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11.3 质量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者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有关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者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与不可抗力除外)。关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与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其电梯设备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11.4 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1.4.1 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11.4.2 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11.4.3 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11.4.4 提供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与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11.4.5 清洁: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与垃圾清理与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包含定期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操纵室与设备。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与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与设备。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乙方业应每季负责提供所有与电梯设备有关的清洁服务。11.4.6 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1)维修保养人员应有中国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2)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操纵方式等相同)的经历。4)乙方须提供有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与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11.4.7 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同时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类性能指标参数。11.4.8 乙方应在奥运会赛时在现场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1)奥运会赛时故障修复时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1小时;假如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同意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24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2)其它时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3小时;假如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同意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8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11.4.9 负责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并承担有关费用。11.4.10 乙方在对电梯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11.4.11 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缺失都由乙方承担。11.4.12 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所有缺失都由乙方承担。11413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同时包含与电梯设备有关的的所有报警/内部通信系统、监控系统与电梯管理系统。因甲方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1.1 4.14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务必使用全新的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同时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者推荐的润滑剂。假如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能够使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者更换设备。未提早得到业主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1.2 4.15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者部件侵权或者者其进口、使用或者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所有的债务、缺失,成本与费用(包含律师费用)。11.5 乙方委托提供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的单位:(按中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维修保养单位填写)o11.6 假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1.4.8条中各款规定的时间更换零部件、弥补缺陷或者提供有关维修保养服务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权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包含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受影响。12、附随服务12.1 为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维修的顺利完成,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的如下附随服务:12.1.1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保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2.1.2 在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后2年内,乙方应对电梯的操纵系统给予动态的、最新的升级服务。同时,假如业主或者甲方对操纵系统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乙方应尽快予以改进。12.2 乙方因提供本合同第12.1.1至12.1.2条项下全部附随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设备采购总价中,甲方无需就此另行支付。13、检验与索赔13.1 甲方有权检验与/或者测试电梯设备,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同时不承担额外的费用。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与/或者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13.2 在乙方根据规定的期限与规定的地点将货物运抵现场后,业主、甲方、监理单位及乙方共同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重量进行交货检查。如在上述交货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或者数量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或者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旧,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在对电梯设备的规格、数量与外观完好程度进行检查并证明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货检查报告。上述交货检查及之后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交货检查过程中,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开箱及搬运等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13.3 在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存在缺陷(包含内在缺陷或者用料不妥),甲方应安排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有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则有关检验费由甲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乙方负担。13.4 如乙方拟对其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与性能试验,则应在试验之日前至少15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参与上述机械运转试验与性能试验并获取试验结果;同时,上述试验不得对本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任何影响。13.5假如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同意。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者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须另外支付。14、索赔解决办法在甲方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后,乙方应按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向甲方进行理赔:14.1 按照有关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与甲方所遭受的缺失,将货物贬值,设备采购总价亦相应降低。14.2 免费调换全部存在瑕疵的货物零部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的有关书面指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全部更换完毕。所更换的零部件仍应符合本合同中的全部有关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关于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交货地点、包装方式、质量保修期等的要求)。15、不可抗力28.1 假如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有关的履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28.2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个日历天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个日历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核查与确认。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拖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6、违约责任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依本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16.2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第9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合同价款的,自构成逾期支付之日起,应每个日历天按逾期未付的合同价款数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款发货通知单后的四周内支付约定的款项,并做好接收与安装货物的准备。否则,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交付与/或者安装货物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仓储费(按电/扶梯每台每天100元计算),同时在甲方付清到期货款与仓储费前将暂不交付与/或者安装货物。16.3 乙方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已经在相应条款中列明的违约责任(其中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第20条承担的理赔责任)外,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如下规定执行,且甲方执行了一项违约追究措施,不说明甲方放弃或者无权采取其他的违约追究措施。16.3.1 如乙方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交货期内交货的,则乙方应自构成逾期交货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逾期货物合同价格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逾期货物合同价格的10%。逾期超过6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8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6.3.2 如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项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应自构成违约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设备采购总价的0.05%,或者每1个小时按设备采购总价的0.02%(如有关期限为按小时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设备采购总价5%o逾期超过4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8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内实施、参与或者监督任何有关交货、安装、调试及相应的验收、检查工作的;2)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任何技术资料或者其它文件的。16.3.3 假如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或者服务存在下列违约行为,则按照下列方法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故障率:故障次数每超过合同规定值一次,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故障电梯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2)接到故障后赶到现场的时间: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60分钟,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的0.5%的违约金。3)修复时间: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8小时,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0.5%的违约金。4)故障停机时间:每超过合同规定值5小时,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0.5%的违约金。5)噪声:每超过合同规定值IdB(八),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偏离部分设备合同价1%的违约金。但是乙方按以上方法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的5%o16.3.4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乙方违约责任外,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缺失,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对本工程的重建费用、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当的各类违约或者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16.3.5 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16.3.6 若本合同任何条款中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明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的缺失的,一方仍应赔偿另一方的缺失。16.4 任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17、争议解决1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能够与解或者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与解、调解或者者与解、调解不成的,双方能够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同意;(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8、合同解除及终止18.1 出现本条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并进行退货(在已交货的前提下,退货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负责将全部已交货的电梯设备自存放处自行提回),且无须为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8.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持续时间超过90个日历天。18.2 乙方出现下列违法或者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18.2.1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禁止性规定的;18.2.2 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6.3.1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且逾期交货超过60个日历天的;18.2.3 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63.2条规定的任何违约行为,且逾期超过40个日历天仍未完全改正并消除违约影响的;18.3 如乙方方按照本合同第23.2条的约定与由于乙方其它责任造成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同时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8.3.1 乙方应立即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货款;18.3.2 乙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30%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8.4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出现破产、被责令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务必的任何证照/许可或者批准或者其它无清偿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者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8.5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逾期付款超过60个日历天的,乙方可书面要求甲方予以解释。若甲方在10个日历天内未能根据本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或者解释,乙方应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在乙方发出再次书面通知后,甲方继续拖延付款超过30个日历天后,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非经上述程序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8.6 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解除合同时,甲方按下述规定向乙方赔偿缺失:18.6.1 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含补充变更合同)超过150个日历天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缺失;18.6.2 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含补充变更合同)在90-150个日历天之间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缺失;18.6.3 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含补充变更合同)在60-90个日历天之间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缺失;18.6.4 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含补充变更合同)在3060个日历天之间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缺失;18.65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含补充变更合同)少于30个日历天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缺失。18.7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任何一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的权利。19、对外宣传19.1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或者产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专有或者特殊信息(该信息包含甲方或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成果)、图纸、资料、数据,只能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并仅能向为履行本合同而务必熟悉的工作人员进行披露。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将前述任何内容提供或者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含乙方非务必熟悉该等内容的工作人员)。19.2 本合同不管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均应立即向甲方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者设备操纵程序及密码,并保证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不使用、利用、告知第三方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者设备操纵程序及密码。19.3 根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与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本工程作为奥运有关工程之一,应统一口径宣传,任何主体均不得对外擅自公布与本工程有关的消息。19.4 本第19条约定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仍永久有效。20、转让与分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者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21、变更指示21.1 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对如下一点或者几点提出变更:21.1.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者规格;21.1.2 装运方式与包装方式;21.1.3 交货时间;21.1.4 交货地点;21.1.5 乙方须提供的服务。21.2 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费用或者所需时间的增减,则甲乙双方应对合同价格及交货期进行合理的调整。如今乙方应以优于中国市场的价格提供产品及服务,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乙方务必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30个日历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加以实施。21.3 订货数量的变更按照下列约定执行:双方在设备计划加工制造前,对加工制造数量进行确认,以确认的数量为根据进行加工。假如增加订货数量,则按照本合同中相同规格的货物单价进行计算。假如没有相同规格的货物单价,则双方协商。21.4 交货时间变更按照下列约定执行:假如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60天以上时间提出延期交货,乙方应该在7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并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假如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60天以内时间提出延期交货,乙方应该在7日内予以确认同意,除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外,不再向甲方收取其它任何额外费用。21.5 交货地点变更:假如变更后的交货地点与本合同中原约定的地点在同一城市,则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变更费用。21.6 假如甲方在电梯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毕后要求增加功能及其它要求,乙方应积极以优于中国市场的价格并在甲方另行书面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产品及服务。22、合同修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上述补充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亦遵从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第10条约定。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本合同中约定存在不一致时,应以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为准。23、通知23.1 除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本合同所涉通知、咨询、询问、答复及其他往来文件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甲乙双方同意通知的通讯信息现列明如下:甲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传真:电话:23.2 前款所述书面通知、咨询、询问、答复及其他往来文件均应以专人、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或者者传真送达,以专人方式送达的,该文件在签收之日为送达;以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送达的,该文件在送达之日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自传真机打印出文件发送成功记录时为送达。23.3 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第23.1条中所列任何通讯信息的,均应以本合同第23.2条所述方式书面通知另一方,通讯信息的变更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后(送达方式依本合同第23.2条约定)生效。24、计量单位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