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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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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docx

    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以评促建、以建促优的作用,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评估定级对象为全省范围内除省属国有文艺院团外的所有市、县属国有文艺院团,包括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鼓励所有市、县属国有文艺院团参加评估定级工作。第三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施办法、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标准等。第四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坚持自主申报、专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国有文艺院团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江苏省一级院团、二级院团、三级院团,未达标的院团不评等级。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和颁发一级至三级院团的等级证书、标牌。第六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流程分为院团自评、市级初审、省级终审、公示、省文旅厅党组会议研究、结果公布6个环节,其中省级终审包括初评打分、现场评估、综合评定等3个环节。第七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指导下开展省级终审工作,委员会由行业代表、专家和文旅行政部门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第八条参加评估定级的国有文艺院团(以下简称“参评院团”)应当依照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标准(试行)开展自评,填写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申报书。参评院团应当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可靠。申报材料和自评结果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评委会。第九条参评院团在内容创作、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估定级:(一)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问题;(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四)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五)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第十条如评定意见与申报书存在重大差异,且申报单位对评定意见提出重大异议的,评委会应当对相关评定意见给予复核,并形成进一步评定意见。第H一条已确定等级的国有文艺院团如因机构变化出现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送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合并的国有文艺院团保留较高的一个等级;分立、撤销的国有文艺院团其等级不再保留。第十二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实行定期评定,原则上每三年评定一次,每次按照评估定级结果重新确定国有文艺院团等级。第十三条已确定等级的国有文艺院团如有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撤销其所获等级、收回等级证书及标牌,通报所属管理部门。第十四条江苏省国有文艺院团评估定级结果可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创作、演出项目,基金资助以及相关奖项、荣誉认定的参考。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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