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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海事局关于围头2号泊位通航安全预核查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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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海事局关于围头2号泊位通航安全预核查的意见.docx

    泉州海事局关于泉州港围头湾围头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通航安全预核查的意见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海事局在晋江市围头组织召开了“泉州港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通航安全预核查会议。与会专家和代表对该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内容进行了现场踏勘及文件核查,并形成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预核查简表(见附件)。现将我局预核查意见明确如下:一、通航安全预核查的基本情况(一)泊位主体工程泉州港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2#泊位工程原以泉州港围头防波堤工程名义由泉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5年9月22日批复同意建设,工程自2006年4月开工,于2010年11月完工;2#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福建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查,目前正在办理项目核准中。本工程位于已建1#泊位前沿线的西向延长线上,前沿线方位角245°,为突堤式布置,主体部分以防波堤及防波堤改造工程建设,防波堤内侧采用沉箱重力式结构,设计为5万吨级多用途泊位一个(水工兼顾10万吨级)及相应配套设施,码头面高程+8.0米(理基,下同),建设总长度为441米,包括:过渡段+泊位长度+延伸段=42+353+46(米),工程于2012年7月30日通过了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的验收,并出具了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围头防波堤及防波堤改造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的通知(闽交质监(2012)312号),核定码头工程质量为合格。(二)水域设计及建设情况1.停泊水域: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宽度92米(为10万吨级集装箱设计代表船型2倍船宽),设计底标高T5.3米,已建设完毕,但1#泊位与本泊位的过渡段前沿水域尚存-9.2米的浅点;2 .回旋水域:回旋水域按圆形布置,回旋直径692米(为10万吨级集装箱设计代表船型2倍船长),设计底标高一13.0m,目前该水域在与航道衔接区东侧尚存-7.8米浅点。3 .进港航道:本工程船舶进出港使用围头湾十万吨级航道,航道设计有效宽度250米、设计底标高-13.0米,航道水域水深目前大部分已达到设计标准,但位于围#6浮东侧水域尚存-9.1米浅点。上述水域于2010年1月经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勘测中心进行多波速扫测,并于2012年10月经福建省泉州市山河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单波速测量,并出具了相关的水深扫测资料。同时上述水域的浅点清除正在施工中。(三)助导航设施围头湾十万吨级航道工程设计新设灯浮标4座、调整锚地界标位置1座;本工程设计新设回旋水域界标1座、防波堤端部堤头灯桩1座。目前除堤头灯桩需改造外,其他6座灯浮标均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并于2011年7月通过了上海海事局厦门航标处组织的效能验收。(四)港作拖轮及CeTV本工程未配备港作拖轮;本工程相邻的1#泊位前沿已安装了CCTV,但尚未接入海事监控系统。二、针对本工程涉及通航与防污染方面等遗留问题,业主单位应抓紧整改落实,并在整改完毕后,及时向福建海事局申请通航安全核查。(一)落实本工程核准等相关前期手续;(二)对安装在1#泊位前沿的CCTV探头进行必要的改造,确保该系统能有效覆盖本工程前沿水域,并接入海事监管系统;(三)加强与航标部门沟通与协调,对堤头灯进行改造,并申请效能验收。(四)协调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尽快完成航道及回旋水域的浅点清除工作并按程序要求完成水深扫测和验收工作。(五)配备相应港作拖轮或与本工程附近拖轮公司签订拖轮租用协议,落实相关船舶安全靠离泊要求。(六)尽快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完善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与项目码头装卸货物的种类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按计划推进落实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通过专项验收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性替代措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七)补充完善工程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并及时报送我局。三、预核查认为,泊位主体工程已按设计标准完成建设,并通过了质量鉴定,涉及通航安全的回旋水域及航道工程尚不能满足设计标准,且未完成相应的验收。考虑到本工程及配套的航道工程已具备一定的通航及靠泊条件,为支持港口生产和地方经济发展,在本工程通过福建海事局的通航安全核查前,我局原则同意该工程先期投入试生产,2万吨级集装箱船舶在落实下述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可进靠本工程泊位。(一)严格按预核查论证的靠泊船型(2万吨级集装箱船)调度船舶靠离泊作业,并根据气象、海况和潮汐条件做好船舶调度管理,当风力7级或能见度VlOOO米时,不得调度船舶进港靠泊作业;(二)载重吨15000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配备1艘拖轮助操,拖轮马力不得低于船舶载重吨15%;(三)载重吨15000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时,应申请引航;(四)航道工程施工期间,注意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避免施工船舶占用进港航道、回旋水域等通航水域影响船舶通航安全;(五)针对本泊位与1#泊位过渡段处-9.2米浅点,试生产前,业主单位应在泊位过渡段与本泊位衔接处标识船舶靠泊位置标志,严格控制船舶靠泊位置;(六)目前泊位回旋水域存在较多的违章锚泊船,对项目船舶进出港及旋回调头构成较大的安全隐患,业主单位应加强与现场海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发现违章船舶及时上报处理,同时提醒进出港船舶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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