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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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docx
XXXX职业学院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倡树健康文明社会风气,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廉洁自律,学院按照中共XX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X纪发20XX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XX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X纪办发电20XX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婴儿满月、调动升迁、病愈出院、出国出境、立功受奖等事宜。第二条党员干部尽量不操办没有必要的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做勤俭节约、倡树新风的表率。第三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不准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不顾规模、不顾范围、不顾社会影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凡举办筵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二)严禁变相操办。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三)严禁超范围邀请。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委托他人通知等各种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亲属除外)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四)严禁借机敛财。不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五)严禁公款送礼。不准以单位名义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用公款送礼(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学院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六)严禁占用公款公物。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占用办公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学院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七)严禁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八)严禁公务人员参与操办。不准学院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婚丧喜庆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有学院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九)严禁未报先办。不准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的情况下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十)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第四条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应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交学院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五条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须由本人填写。市管党员干部报告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纪委报告,审核后加盖公章,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报告;科级党员干部报告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报告,审核后加盖公章,由学院纪委监察室报市纪委监察局派驻二组备案;一般党员干部报告单,经所在部门党总支或支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报告,并由纪委监察室备案。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事前)拟办情况,操办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再报告(事后)办理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在操办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后)办理情况。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单,可从学院纪委邮箱(XXXXXX)下载。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党员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由、形式、时间、地点、标准、规模、人员范围等。受理报告的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要对报告情况进行提醒、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所属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现象。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确保在今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年度部门评优评先资格。第八条学院纪委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事前谈话提醒、事后明察暗访、事后及时查证等方法,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8082516),受理对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投诉和举报。对发现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认真查处、不严肃处理的,要追究纪委的监督失职责任。第九条党员干部执行本实施办法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接受班子成员、干部师生和组织的监督。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