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XXXX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收入。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校鼓励学生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特别是从事结合专业知识的智力型勤工助学活动和创业活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经济救助与精神帮扶相结合。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六条勤工助学工作仅限我院在校大专阶段学生报名参加。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发展规划;(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基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三)审核确定用人单位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和薪酬;(四)决定其他有关勤工助学问题的重大事项。第八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三)协调、处理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四)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五)指导并协调各部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六)负责“校县结对”帮扶的联系。积极协助结对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并与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对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考评,根据考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七)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聘任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一)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勤工助学活动。凡适合学生从事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岗位,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后勤部门应适当调整增加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二)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设置的岗位工作强度要适中,工作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相冲突。(三)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经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面向全校公布岗位设置情况。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十条以工时定岗位。(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十一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一)有权参加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三)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四)有权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二)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一)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申报校内用人单位确定本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类型与数量,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二)勤工助学岗位核定及公布勤工助学办公室汇总全校用人单位设岗需求后,提交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统筹核定全校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并公布。(三)勤工助学岗位宣传申报各系部要做好勤工助学岗位申报的宣传工作,确保通知到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组织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四)勤工助学岗位确定程序1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自愿报名,班级讨论推荐,各系部审核上报。2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每个学生可报多个岗位,经招聘审核后只能从事一个岗位。3 .聘任结果确定后,勤工助学办公室将本年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4 .公示结束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议书。5 .学生持勤工助学报到通知单上岗。(五)学生或用人单位需解除勤工助学协议时,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离岗进行登记,并建立其工资台账。用工部门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勤工助学期间考核优秀者优先享受本年度奖助学金及其它相关资助。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单位、部门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的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无法胜任或有害于身心健康的劳动。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注意安全,设岗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保用品,设岗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第十八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导致学习成绩列班级后五名者,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一年内一般不得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服从管理,勤恳工作;对不服从管理者,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由于学生本人不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要求,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第二十条上岗学生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因特殊原因不能上岗的,应当提前向设岗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可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半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第二十一条擅自参加非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有偿服务活动者,出现安全、纠纷等问题时,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擅自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损害学校声誉者;(二)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出现违背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等问题者。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擅自终止勤工助学活动;(二)以各种借口拖欠学生劳动报酬;(三)利用不法手段,强迫学生从事非法活动;(四)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用工广告、组织报名招聘活动;(五)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第七章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发放第二十四条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精神,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4元,并应随物价的上涨情况作适当调整。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在使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时,报酬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同岗位的临时工工资。第二十六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第二十七条勤工助学办公室每月底根据各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考核的情况,制表后报送财务处,次月初发放,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领取酬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后,学生持勤工助学报到通知单到用工单位报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