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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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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要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试点工作全领域、覆盖试点工作全过程,着力推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提升司法效能相统一。2 .着力提升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核心目的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进行有效探索,通过推进规则创新、释放程序效能、激发制度活力,推动分层次、多类别满足人民群众不同诉求。要将机制创新转化为程序规则,尽可能细化明确各项程序的适用标准、关键节点、操作流程和转化机制,以试点成效推动民事审判提质增效。3 .保持前瞻性与系统性相统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始终秉承改革创新精神,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试点对全局改革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改革实践,检验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为推动民事诉讼法修改奠定坚实基础。改革举措要注意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线诉讼流程和审判组织形式等在程序衔接、规则配套、力量配置等方面相得益彰。二、工作要求4 .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人民法院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发展的必要要求。全市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研究各项改革举措。全国一盘棋思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范围内深入细致5 .加强组织保障。中院成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等工作。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研究室、宣传办、信息中心等作为改革任务的参加部门和指导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指导、调研宣传、制定细则、完善流程等工作。各基层法院的试点工作由院党组负总责,安排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参与研究具体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规范、标准。全市法院要加强审判团队建设,根据新审判模式的需求,积极推进速裁、快审和精审团队的配置,确保审判资源分配与审判程序、审判组织形式的改革相适应。6 .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依靠人大常委会支持,及时请示报告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推动形成整体合力。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推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协调衔接,形成常态化机制。要深入调研试点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加强立审执程序衔接,升级完善流程管理系统,再造一项程序衔接、精准转换,环环相扣的案件办理流程。全市法院要形成改革合力,密切配合协作,统筹推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规则;要通过组织研讨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改革举措的调研宣传,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取得良好的改革成效。7 .加强管理与监督。完善流程管理系统中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信息录入和数据统计,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的考核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评查。健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相应的申诉信访机制,切实减轻信访压力。修改流程管理系统,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和中院适用独任制审理上诉案件提供技术保障。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以绩效引导和促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错误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8 .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全市法院要立足试点工作目标定位,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高度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十月份举办一次试点工作研讨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满一年时,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对于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试点做法,进一步提炼上升为成熟完善的制度规则,对于经实践证明确实不符合司法实际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总结评估工作要广泛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不同群体意见建议,增强总结评估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三'具体改革内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期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试点工作围绕优化司法确认、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个方面展开。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细化改革内容如下:(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加强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司法保障9 .【名册管理】建立健全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严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入册程序和退出机制,加强名册管理、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10 .【适用条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11【管辖】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确认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庭)管辖。12 .【申请】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具备条件的,可以网上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与调解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承诺书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等基本信息。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委托他人提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材料。13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除外。当事人共同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编立“民特”案号,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六)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或诉得利益的;(七)其他不适宜进行司法确认的。14 .【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是否自愿达成以及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以下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一)民间借贷协议;(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财产协议;(三)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协议;(四)被拆迁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协议;(五)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X事车辆的车主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协议;(六)继承协议;(七)因群体性纠纷达成的各类调解协议;(A)一方当事人对所控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自认并达成的赔偿协议。15 .【确认】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未能重新确定协议内容的;(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调解工作规范或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七)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XX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XX+Ho(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优势16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符合前述要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确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认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XX果有异议的纠纷;(四)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17 .【起诉和受理】原告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交证据的,应当出具证据清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状时告知。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仍按照现行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速裁团队,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最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为原则,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18 .【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理,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五)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六)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XX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XX一个月。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19 .【文书制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宣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需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中可以不写或简写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查明案件事实部分。(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相统一20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包括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符合前述要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发回重审的;(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异议成立,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21 .【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当面告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电子送达系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并注意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保留送达证据。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并记入笔录。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原则上为七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要求XX序规定的限制,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一)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二)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三)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严格掌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条件,不得因规避审限和责任等原因随意转化程序。案情确实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分管院长批准,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XX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XX一个月。管辖异议审查期间、公告期间、司法鉴定期间、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间,应当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间中扣除。22 .【文书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一)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自行签发文书,独立承担审判责任。(四)扩大独任制适用,推动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精准匹配23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二)案件事实查明过程较繁琐,需经过评估、鉴定、审计或者调查取证等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的;(三)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符合独任审理条件的;(四)其他宜采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下列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诉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独任制的适用。24 .【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对以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将独任制审理告知书与开庭传票等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是否继续适用独任制审理;如继续适用独任制审理,应当将独任制审理告知书与程序转换裁定书等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送达当事人。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审判人员、审理方式、裁判文书的送达方式等。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严格落实“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要求,应当在开庭或询问当事人时将独任制审理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上诉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民事裁定的;(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采用要素式庭审,围绕案件要素提炼争议焦点、开展法庭调查、组织法庭辩论。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围绕案件要素开展调查或询问。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独任制审理需要转换为合议制审理的,应当由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分管院长批准后,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缩短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法定扣除审限除外)。25 .【文书制作】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及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上诉)请求、诉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内容;采用要素式庭审或调查、询问的案件,可以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宣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在宣判时已说明裁判理由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独任制审理的案件,除必须由院长签发的文书以外,由法官自行签发文书,独立承担审判责任。(五)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有效回应互联网时代诉讼需求26 .【在线诉讼】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诉讼平台开展在线诉讼活动。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庭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在线庭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与线下开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在线庭审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不再重复进行;(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再举证、质证;(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在线庭审的案件组织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主张。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证据等诉讼材料,经在线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线下提供原件。在线庭审的案件,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庭审视频应当刻录数字光盘入卷。27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积极利用工商、公安等政务共享数据拓宽当事人送达信息的获取渠道,探索建立送达联动机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原告应当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填写电话号码、微信号、传真电话号、电子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律师作为代收入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方式送达的,可以直接将文书内容编辑为短信发送,也可以发送指向诉讼文书的网址链接。短信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及短信电子存根存卷备查。受送达人在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载明的电话无法接通,且留有其他电子送达地址的,可以改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电话无法接通,且未留存其他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短信发出二日后,人民法院可以于第三日再次拨打受送达人电话,并再次发出送达短信,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邮件正文应注明法院、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并附确认接收链接,送达的文书作为邮件附件一并发送。电子送达平台同时向受送达人发送短信,提醒其接收相关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二日内未确认接收的,人民法院于第三日再次向受送达人发送提醒短信,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电话号码或电子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以传真电话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传真电话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电话发送确认单存卷备查。传真电话送达前应电话告知受送达人,通话录音存卷备查。通过微信服务,以在线阅读的形式向经过身份验证的当事人展示诉讼文书、证据资料等,实现当事人在线阅读、签名,并全程留痕,生成记录案号、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微信号、阅读时间等内容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电话提醒后二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再次送达。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最后一次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XX期。公告送达优先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发布日期即为公告起算日期。各基层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本院案件公告送达信息,并同步推送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济XX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网上公告发布后,送达人可以通过输入本人姓名搜索查询是否有相关公告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将公告页面截图上传并反馈给审判团队,存卷备查。四'附则28 .本实施方案由济XX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29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2月19日起开始试行。结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对本实施方案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附件:1.申请司法确认承诺书2 .XX司法确认审理期限的报告3 .原告要素式起诉状4 .原告表格式起诉状5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6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中独任制转合议制用)注:其他诉讼文书样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附件11申请司法确认承诺书人民法院:本人(本单位)与的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特承诺如下:(-)本人(本单位)与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二)如果因该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承诺人(单位):×××XXXX年XX月XX日附件2:关于申请XX(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XXXX)民特号院长: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依法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期限到XXXX年义X月XX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XX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XX审理期限XX日,至XXXX年XX月××0O请审批。附:案件XX审理审批表一份。审判员XXX×××X年义X月XX日附件3:民事起诉状(要素式,以劳动争议为例)原告:×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O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O委托诉讼代理人:×××,O被告:×××,O(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入职时间:_年_月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_年_月日(未签的写“未签订”,如有签订多份的,请份载明)。三、合同期满时间:_年_月日。四、劳动者工作岗位:(如合同约定与实际工作岗位不一致的,分别列出合同约定岗位和实际工作岗位)。五、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O六、劳动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O七、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申请社会保险待遇:。八、发生工伤时间:年月日;死亡时间:一年月日;工伤认定情况:O九、住院起止时间:年_月_日至年月日。十、工伤各项费用:医疗费数额:;假肢安装费数额:;伙食补助费数额:;交通费数额:;丧葬费(可视实际情况增加)。十一、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年月日;鉴XX果:十二、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发放情况:十三、实发工资金额:O十四、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O十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年月日;原因:。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致XXXX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X份起诉人(签名)×××X年XX月XX日XXXX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义份起诉人(签名)×××X年义义月义义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构成要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XX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般规定(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二)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五)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1.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2.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3.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4.当事人提出反诉的;5.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生必须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XX的,可以XX一个月。(A)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附件6:XX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终)号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XXX,(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口赢告(上诉人)XXX与被告(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案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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