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XXXX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的能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在学校内的各单位或者外包服务单位,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各用人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要全面保障学生的安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保卫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学生处为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负责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学校的职责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第十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月度绩效考核,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通过绩效考核等级予以鼓励,学期考核优秀的学生优先留用。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第四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第十一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二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三条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配合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协调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及孤儿等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六条设岗原则:依据用人部门提报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既要符合用人部门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第十七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六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十八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用人部门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650元/月、良好550元/月、合格450元/月,其中优秀、良好等级的比例分别不超过本部门实际用人数的30%、40%o第十九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月度酬金上限不得超过650>11Jo第二十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七章上岗学生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若擅自离岗将扣发最后一个月的酬金。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取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一)不遵守校规校纪的;(一)不按时到岗或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随意离岗的;(三)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用人单位提醒,仍不改进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