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docx
XXXX工程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推动教师面向行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选派对象(一)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且在进校前无企业工作经验或企业工作经验低于一年的,身体健康;(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理论素养;(三)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四)在校工作满一年且近一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五)符合实践锻炼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第二条选派程序(一)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积极推荐教师参与实践锻炼,建议每学年不超过2人。每年12月初和6月初,各学院制订下一学期本单位教师实践锻炼选派计划,报学校审批。(二)计划发布后,个人申请或学校委派参与实践锻炼的教师填写XXXX工程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人事处备案。第三条实践管理(一)实践锻炼采取集中全脱产的方式,实践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学校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时间进行实践锻炼。各学院在确定教师具体实践时间时,应优先保障完成教学任务。(二)实践单位的选择可由学校和各学院组织安排,也可由教师本人联系,其中教师本人联系的实践单位须经学校及所在学院同意。原则上实践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地址在芜湖市(县、区)内,优先选择与我校具有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的企业。各学院要按照人岗相适、专业对口、发挥专长的原则,结合教师意愿与实践单位充分协商,科学合理安排实践岗位。(三)学校与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下称实践人员)签订培养协议,约定实践期任务及服务期。原则上实践时间中的寒暑假时间,不纳入计算服务期范围,具体服务期年限及违约责任参照xxxx工程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四)实践人员与学校、实践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实行学校与实践单位双重管理。实践期间,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学院不定期组织检查实践人员在岗及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实践考核的直接依据,同时实践人员需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实践工作小结,原则上每月汇报一次。(五)实践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不得无故脱岗,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校的重大活动需实践人员返校参加的,实践人员须参加并提前向实践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六)实践人员应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实践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明确具体实践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校与实践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七)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束实践锻炼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个人书面申请和实践单位意见报所在学院及学校人事处,同意后方可提前结束实践锻炼。(八)各学院要同实践单位和实践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实践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关心、支持实践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实践人员的后顾之忧。第四条实践考核(一)实践人员的考核由实践单位和所在学院共同进行,实践人员在实践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有实践单位考核意见的工程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践期间的考勤表、工作报告等),所在学院结合实践单位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审批。中途提前结束实践锻炼的,仍需参加实践考核。(二)实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优秀:1 .实践人员与实践单位开展横向课题且有实质性合作进展的(以双方签订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为准);2 .与实践单位签订成果转化协议且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3 .实际参与实践单位项目且在项目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合格:1.不按要求参加社会实践,擅自离开或变更实践单位及岗位;4 .实践期间旷工超过3天或请事假超过15天的;5 .实践期间,不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实践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6 .学校检查发现实践人员无故不在岗超过2次(含)的或未按时向学校汇报工作小结的;7 .未完成实践培养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的;8 .实践单位给予不合格评定意见的。(三)实践考核结果将作为实践人员实践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的直接依据,同时作为实践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第五条相关待遇实践人员在实践锻炼期间,保留原岗位,每月发放基础工资和职级职等等津贴部分,绩效工资暂不发放,待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考核优秀、合格、不合格,分别按照120%.100%,0%一次性发放实践期间的绩效工资,其他福利待遇与在岗教职工相同,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关处理。在寒暑假时间进行实践锻炼的,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补贴,正常工作日进行实践锻炼的不享受该补贴,第六条附则(一)管理和辅导员序列需参加实践锻炼的,经所在单位、学生处、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