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学第五章现代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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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学第五章现代产权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不管是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还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都涉及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产权与产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产权与产权制度改革是改革国有企业与重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5.1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5.1.1产权制度与现代产权理论(D什么是产权?产权(ProPertyrights)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尽管,产权与所有权都是以财产关系为研究对象,但是,所有权概念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与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的、抽象的范畴。而产权概念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与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产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者简称之“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与所有权不一样,还表现在产权作为一束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与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比如,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产权的功能在于:首先,产权有助于人们在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一个资源稀缺的外部世界,人们相互竞争资源并相互合作。不管是竞争还是合作,都是以人们有合理的预期为前提的。不管是简单的物物交换,还是更高级的商业贸易,都离不开合理的预期,即“只有通过双方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由于产权界定了人们财产权利的边界,因此会形成这一合理预期,即“他们务必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其次,产权激励人们的经济活动。产权明确界定其行为主体的权责利关系,这样,人们在市场交易的活动中既有动力,又有竞争带来的压力,就务必积极去追求,从而实现产权之利的最大化与成本的最小化。最后,产权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产权内部不一致权利的可分割性与分离性,有利于人们实行专业化分工,提高经济效率;产权的可让渡性,使资源能够不断地从利用与配置效率较低的地方,交换与流淌到效率更高的地方,直至最优状态。产权的灵活性的增强进一步使经济的进展朝着良性的方向进展,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的提高。这三个方面的产权功能,是相互联系的,相互促进的。明确界定的产权,使人形成合理的预期,这样人们在竞争与合作中,就会有积极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产权主体的这一最大化寻求的过程,也正是产权的不断界定与资源的最优配置过程。(2)什么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节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既定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事实上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与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与形成稳固预期等功能。在中国,产权制度的建立有着十分重大意义:首先,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因此需要产权制度,是由于资源有稀缺性,必需合理配置资源。因此决定资源生产、使用与交易关系的产权制度就成了事关资源配置机制与效率的基本问题与必要条件。其次,我们选择了要紧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务必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市场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与传统计划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不一致。要紧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意味支配资源、决定资源交换的市场主体一一个人与法人的产权务必清晰明确,即市场主体务必有资源交易的选择权与决定权,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无法担任资源配置的主角。第三,改革与进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按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产权制度及与此相习惯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经济进展与体制改革己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市场化的过程,就是独立的个人与法人取得资源支配权与交易权的过程。第四,为解决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务必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建设,建立与完善与之相习惯的法律体系。目前在产权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3)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主流代表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只要存在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就是必要的。建立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承认并保护产权就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不一致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有不一致的交易费用,继而决定了不一致的经济运行效率。产权理论认为,市场交换的实质不是物品或者服务,而是各方的权利,市场交换主体务必对其交换对象有明晰的、惟一的、可自由转让的产权,才能使市场机制运转起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产权清晰较好地表达了产权排他性与自由转让性,但是产权理论并没有认为私有产权是惟一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通常可将产权划分为私人产权、法人产权、社团产权、公共产权与国有产权。产权理论认为,重要的不在于产权的最终归属,只要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晰,就能够减少交易费用,就都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理论探讨的另一个中心问题是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做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他们认为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一致。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会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产权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是产权理论所阐释的一些现象与规律,却是普遍适用的。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公有产权(包含国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应该符合下列几个标准:一是产权主体务必明确,产权边界务必清晰,这就要求务必有明确的人或者机构负责行使产权;二是产权务必能自由流淌,这就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没有产权主体多元化,就无法进行产权交易,市场机制也无法有效运转起来。三是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务必合理,这就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5.1.2 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从经济学渊源看,“产权”与“所有权”代表了两种不一致的理论范式,同时二者异中存同。所有权与产权各自概括了理论抽象的不一致层次。所有权概念处于较之产权更高的理论抽象层次。所有权、特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始终是推断不一致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准,各类具体产权与制度都从中劈分、衍生而来,所有权、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因此成为产权的核心;西方产权概念众说纷纭,原因之一在于他们在所有权已定的条件下探讨如何解决现实中的产权纠纷,关注于表层分析,不涉及根本产权制度及其在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尽管如此,由于西方产权理论较为真实的“复印”了现实问题,几乎所有效率问题(比如交易费用、委托代理、激励约束等)都能够产权进行解读。所有权与产权各自刻画了经济运行的不一致层次。西方产权经济学的核心是考察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益损关系及其影响,探寻如何更好实现交易,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也剖析经济运行层次的具体产权结构,但把重点放在对根本产权制度的研究,探索社会经济进展的规律,阐明它发生、进展与灭亡的规律。所有权与产权各自具备不一致的运动态势。从宏观看,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内,产权始终是一个相对动态概念,不仅由于其权能的可分解性,同时也在于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诸多变量,在正常运转的社会中,权利的产生也是一个不断进展的过程;而所有权是一个相对静态概念,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总是由特定的生产力决定的,只要生产关系不可能发生根本变革,所有权就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从微观角度看,更多的权能转移发生在诸如使用权、处置权的转移上,而与最终收益紧密有关的所有权往往被保留下来。所有权与产权各自具有不一致的结构丰度。英文中所有权表示为一个单数:ownership,而产权则多以复数形式出现:propertyrights<,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仅仅表达在权能束分解的多少上,更表达在:所有权以财产关系为核心设置权利,而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若干权利的集合体,外延比所有权宽泛。所有权集中表达在财产的终极归属权上,而产权形成排他性的权利关系比所有权更为复杂。所有权与产权共同构成对现实产权变迁的完整解释。马恩经典著作中对所有制的大量论述实际就是一个深刻的产权理论体系;西方经济学通过使用产权与产权制度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经济学的解释力。尽管二者从研究前提到理论核心都存在截然不一致的地方,但是都对市场经济下财产关系与社会关系这一共同研究对象各自进行了不一致层面的分析,都指出了产权制度、市场、社会之间存在普遍联系、互相影响,分析了产权制度的进展、演变的轨迹与规律,能够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许多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5.1.3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一致利益取向的经济主体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进行公平自由交易的经济系统。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用以界定人们在交易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与如何补偿的行为权利。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在排他性权利制度中,各经济主体的权利边界是清晰的。各经济主体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但要受到他人权利的约束,即人们的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在这种对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与受他人权利的制约的制度规制下,经济活动趋于有序与高效。现代社会依靠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为经济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产权制度之因此是经济制度的基本要素,是由于它从下列几个方面影响或者决定着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制度效率。第一,假如产权是界定明确的,那么交易的受益效应与受损效应在更大程度上对交易当事人发生影响,即交易当事人完全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负责,从而减少交易的外部性,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比如,专利法的保护使得创新受益向发明者集中,从而给予创新活动以有效的激励,并有利于社会进步。第二,现代产权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界定明确的、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减少了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使经济当事人的利益预期与法律责任清晰化。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基本上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诸如合同、债权债务、担保、保险、票据等交易活动均要以信用为基础。假如信用缺失,则市场交易的风险增大,欺诈、造假、失信等行为大行其道,造成交易成本上升,市场秩序混乱,经济效率下降。因此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依靠于产权制度的。假如产权界定不清与缺乏保护,交易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缺乏法律制度的规制,交易就没有安全性可言,经济的运行效率会深受影响。第三,现代产权制度保证了一种自由选择与公平交易的经济关系。产权明确界定保证了交易的受益效应与受损效应都由交易当事人直接承担,这就决定了交易当事人拥有自由交易的权利。交易当事人根据成本与受益的比较作出是否交易的选择。当大量的交易都在这种条件下进行时,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就会优化,并引致社会福利的增长。因此,所谓资源配置优化,就是交易主体通过自由交易行为而受益或者避免受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产权应当是明确界定的。产权明确界定保证了交易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收益激励与受损约束,使资源能够配置在效率更高的使用上。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与要紧内容。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进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这一阐述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特征的准确把握。现代经济理论认为市场不是一种“自然秩序”,而是一种制度。制度性市场是一种交易程序与规则,为交易行为提供了规范与实践标准。制度性市场的核心基础是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经济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运行都是以财产权利来界定与规范的,在此基础上生成的“社会契约”具有经济的与法律的特性。因此,我们在讨论经济进展时,不仅要分析资源约束,也要分析制度约束。换言之,制度与资源一样,也存在着稀缺性。当制度供给短缺时,经济进展与社会进步将受到制约。在某些条件下,制度制约比资源制约更为关键,这能够从世界经济及中国经济的进展中找到有力的例证。从中国的情况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是进一步解放与进展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制度条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增强制度供给的弹性,对所有制结构、财产关系、产权制度作适时的调整与变革,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程度与要求相契合。5.2现代企业制度我们首先阐明企业的性质,说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意义,然后分析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要紧内容,最后联系我国的具体情况,说明国有企业改革与进展。5.2.1企业概论这里要紧说明企业的起源与性质。关于企业的起源,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与西方经济理论都进行过论证。(1)科斯的观点。在西方经济理论中,研究企业起源影响最大的要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科斯于1937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正是在这篇文章中,他回答了企业为什么产生。科斯研究的出发点是传统经济学里的市场机制,即价格调节机制。在传统经济学里,依靠价格机制的作用,经济系统能够充分地实现自我调节,由于价格的变动会引导供给自动习惯需求,它的运行不需要任何的监测与中央操纵。这是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发表以后经济学家的共识。但是,科斯对传统经济学的这个命题产生了怀疑。他说:已知现代经济系统中大多数资源在企业内部被使用,如何使用这些资源依靠行政决策而不直接依靠一个市场的操作,这就非常惊奇。把定价系统看成是一种协调机制显然是对的,但是论点的有些方面使我困惑。显然,科斯在这里发出疑问,既然价格机制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为什么大多数资源的利用不是依靠市场操作,而是依靠企业内部的行政决策呢?即为什么还会有企业产生呢?既然企业的存在是客观的经济事实,那么就必定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科斯找到了企业之因此产生的理由。他说:我觉察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费用的。务必去发现价格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起草合同,检查货物,作出安排,解决争议,等等。这些费用被称之交易费用,正是避免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费用能够解释企业的存在,在企业中要素的配置是行政决策的结果。在企业的性质中主张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企业的出现。问题是,避免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那么为什么不让一个规模巨大的企业来生产所有的产品,市场交易还会继续存在呢?科斯进一步解释说,这是由于企业内部行政决策使用资源需要管理费用,只有当企业管理费用小于市场交易费用时,企业才会产生,反之,企业就不可能产生。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家合理配置生产要素的困难会增大,管理的收益会递减,企业的规模界限应在内部管理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相等时的均衡点上。当管理费用大干交易费用时,市场交易就取代企业内部的协调。以上分析说明,科斯关于企业产生的基本观点是: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企业的出现。当然,企业内部配置资源也要花费协调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当企业内部配置资源比市场配置资源更有效率的时候,企业就产生了。企业规模的界限,是在企业内部管理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的均衡点上。(2)马克思的观点。在科斯研究企业起源之前,马克思在19世纪60年代出版的资本论中,己经对企业的产生进行了开拓性研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企业的形成与产生与社会生产方式及其进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与分工进展的必定结果。马克思认为,企业的起源与进展本质上是与资本主义的起源与进展相一致的。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家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与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由于商品生产产生的一个条件是社会分工,因此,马克思从生产力的角度对分工进行了剖析,从分工的进展得出企业产生的结论。马克思的思路是:分工存在着两种类型,即社会分工与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当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的进展程度,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工场内部的分工也就随着产生,由于它“与独立的手工业比较,在较短时间内能生产出较多的东西,或者者说,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由于工厂内部的分工能提高生产力,而在提高的生产力归资本家的前提下,资本家就趋向于组织企业,创办企业,导致企业的产生。在马克思看来,企业是社会生产力进展的产物,是分工进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企业的形成经历了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与机器大工业三个阶段;当工厂制度普遍确立,企业也最终形成。从本质上说,企业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经济组织:既是一定生产力的组织者,又是一定生产关系的直接表达者。5.2.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要紧内容(1)市场经济条件下几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市场经济在其数百年的孕育与进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法人)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企业行为受普通民法的约束;公司制企业则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行为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一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业主个人单独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业主自己家庭的私有财产一样,在法律上无任何差别,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但假如经营失败,企业破产,业主对企业负债要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个人业主制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它的优点是:成立或者解散的程序简单;产权能够比较自由的转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精打细算,效率较高;企业保密性强等。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弱点是:企业本身财力有限,而且由于受到偿债能力的限制,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差,业务扩展比较困难;企业的生命力弱,假如业主无意经营或者因健康状况不佳无力经营,企业的业务就要中断;企业能否兴旺,完全依靠于业主个人的素养,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个人业主制企业在零售业、手工业、家庭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等行业中十分普遍。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指出的是,即使是在以大公司为企业主体的西方各国,个人业主制企业在数量上仍占压倒多数,其作用也不容轻视。一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人以上共同投资与共同经营的企业。合伙制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制企业能够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也能够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它对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即合伙制企业倒闭时,若合伙资本不足清偿债务,则每一合伙人关于不足数额,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不论出资多少,决定企业事务表决时,都是一人一票,如有一位合伙人不一致意,动议便不能通过。合伙制企业的优点是:它由一人出资变为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能够从事一些资产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连带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他以自己的全部家产为企业担保,这有助于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提高企业信誉。合伙制企业的缺点要紧表现在:合伙人须负无限清偿债务责任,风险太大,加上股权不易转让,因而筹资能力受到限制;企业的寿命很不稳固,由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都可能导致企业解散:另一合伙人死亡或者退出;另一合伙人破产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合伙契约规定的经营时间告终或者预定经营项目完成;新合伙人加入等;由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互相牵制,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与差错。由于合伙制企业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合伙制企业通常规模较小,适合资本需要量较小、个人信誉有明显重要性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疗诊所等,常常采取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一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出资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与个人业主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它是法人。公司制企业一经依法成立,法律就给予它以人格化的地位,与自然人一样拥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制企业有多种具体形式,但最具代表性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要紧有: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有最低与最高限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能够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大,比较容易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股东的出资总额,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相互之间并不要求等额。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凭证,这种凭证不一致于股票,既不能对外公开发行,也不能自由流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务必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致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公布公告,其资产负债表也通常不予公开,利于保守商业机密。其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要紧有:股东人数有法律上的最低限额。我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有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能够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注册资本数额要求较高。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O万元。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任何愿出资的人都能够成为股东,不受资格限制。股票可依法转让或者交易,但不能退股。公司的透明度较高,向社会公开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使众多的股东熟悉与放心。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经批准其所发行的股票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由于上市公司较其他公司有一定的优越性,各国都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较高的标准。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上市公司务必符合下列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很多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IooO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很多于100O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上市公司是少数。(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要紧内容。首先介绍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指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各类企业制度,而是指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公司(法人)制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第一,产权清晰。在公司制企业中,产权被分割为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出资者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出资者即股东。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包含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第二,权责明确。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政企分开。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自主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第四,管理科学。企业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其次介绍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现代企业制度,就其内容看,要紧包含下列三个方面:一是人财产制度。法入财产制度是以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作为企业资产操纵主体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以企业出资者不直接操纵企业的资产为特征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建立,使法人财产产生了新的性质:第一,财产具有独立性与不可分割性。股份公司是实行资金联合的企业形式,它把属于各个不一致所有者支配的资金或者财物,转化为公司统一支配的资金。不仅如此,公司财产并不是出资者个人财产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由众多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独立支配的财产,而是以公司名义占有与支配的、具有不可分割性的整体财产。股东个人既不可能对整体的财产拥有直接的与独立的支配权,也不能索回他的股本金。法人财产的整体性与独立性,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稳固性。第二,投资人(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制企业的资本采取两种形态存在并分别归出资人与企业支配,一方面,它作为价值凭证(股权证书或者股票)归投资者即股东支配,表现为出资所有权或者称财产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它作为公司资本(实物资本与流淌货币资本)由公司(企业)支配,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现代企业制度的这两种资本存在形态,即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是互相分离的。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与占有企业财产,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出资人所有权对已经投入公司的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具体表现为拥有股权,即以股东身份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佯,使广大出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法人财产权,表现为公司法人获得了由投资者集聚而成的企业资产的几乎全部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与处分权,并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负责。企业法人财产的以上性质,保证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性与稳固性,并使公司法人对法人财产具有像自然人那样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力,从而保证了企业采取适当的经营管理方式,自主经营,以达到增殖的目的。二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即有限财产责任制度,是明确企业出资者与企业法人应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承担有限财产责任与如何承担这种财产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与现代企业制度权利结构的特点相习惯的。投资者总是希望自己的投资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回报,企业经营者也希望企业本身不断进展、壮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面对着猛烈的竞争,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面对风险与破产的威胁,人们找到了自我保护的有效方法,这就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进行赔偿,超过法人财产部分的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说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结果是破产,有限责任制度通常只是到了公司破产才表达出来。二是企业破产清算债务时,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当企业破产时,投资者的最大缺失就是投入企业的股金,出资者的其它财产不受影响。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进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使企业与出资人的责任具备了习惯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性质。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投资者能够较放心地把资本投给企业。由于有限责任制度在出资人的投资与家庭财产划出了明确的界线,即使投资的公司破产了,股东的缺失也仅限于投资额的部分,不可能连累到家庭的其它财产,减轻了投资者的风险,使投资者敢于投资,从而带来了资本的大量集聚,使公司规模能够迅速扩大。二是经营者能够放手大胆地经营。由于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出资者敢于向经营者更多地让渡权利,而经营者对股东财产、对企业法人财产的责任又是有限的,这有利于经营;二吁手脚,独立负责,自主经营,推动公司的快速进展。三是法人治理结构。从通常意义上说,法人治理结构或者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权力千沟的设置、运行与权力机构之间的联系机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经营者权力扩大,出资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何使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生产者用心呢?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规范企业组织制度,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与执行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在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样既能够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给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又能激发生产者的积极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与监事会构成,根据这些机构的功能与职责,能够具体认识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一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一年召开一次,实行一股一票,其职权能够概括为四个方面:人事权。股东会选举与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重大事项决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收益分配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以实现股东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的权利。财产处分权。如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清算等涉及财产扩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会通过行使以上职权,对董事会与经理人员形成必要十三约,保障出资人的利益,但无权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构成(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多会由39人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其要紧职权是:对公司的经营做出决策,包含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在人事权上,董事会负责任免公司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有的国家规定董事长能够投两票)与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我国规定,董小会的决议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同时每个董事会成员对其投票要签字在案同时承担责任。一经理。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权是: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与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者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者解聘除应由董吊会决定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能够从外部聘任,也能够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与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要紧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书与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为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组织制度的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从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看,股东会对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对经理是授权经营关系;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即董事会与经理实行监督的关系。从职权关系上看,它们有各自不一致的职权范围,这些职权是具体而明确的,各自都不能越权行事,形成了彼此间的职权限定关系,构成了整个公司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含义所在。5.3产权改革:解决我国国有企业诸多难题的关键5.3.1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一一代理问题日趋严重与复杂的根源分析在实行所有权与操纵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这即: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委托一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极可能产生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及其企业所期望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去追求代理人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从而使公司实际实现的利润小于其潜在利润的问题。对此,西方学者已有过大量论述。如,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在其国富论中指出,股份公司中存在着两权分离现象。而且他对公司经营者是否有适当的激励去追求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持怀疑态度。20世纪60一70年代以来,阿尔钦、德姆塞斯、詹森、麦克林等人的精辟而深刻的分析也都说明,委托一代理问题早己超越了所有制范畴,而成为现代所有公司制企业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但是,假如我们根据中西方企业均存在委托一代理问题这一现象就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也只是委托一代理问题,而与产权没有关系,那可就大错特错了。表面上看,代理人侵犯委托人利益的现象既可能发生在私有制企业中,又可能发生在国有制企业中,因此,企业利益的被侵犯大概确实与产权问题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然而,我们务必看到的另一方面问题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委托一代理问题是远比西方国家企业中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严重与复杂的。至于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一代理问题日趋严重与复杂的根本原因,正是国有产权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所致。为了说明委托一代理问题在我国国企改革中的重要性,有学者说了一个“老王买酒”的故事,这个故事是:你委托老王给去买酒,但是老王在半路上却把酒喝了,回来他告诉你说自己不小心把酒摔了。由于委托人(你)与代理人(老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你这个委托人只好有苦难言,自认倒楣。情况果真如此吗?我们认为回答是否定的!在西方企业的委托一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所可能产生的种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不可能完全杜绝,但实际上大都能在严格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防范或者操纵。首先,托老王为自家买酒的那个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找人买酒之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极大关注,总会千方百计按市场规则从经理市场上选择一个最为理想的职业买酒者的,换言之,买酒的老王(经营者)不是随随便便地通过行政任命方式产生的,而是长期的市场竞争机制筛选的结果;其次,初始委托人(出资买酒者)与最终代理人(老王)之间的委托一代理链条是很短的;再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存在严格的契约关系的,双方基本上是能做到激励相容的,(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委托人通常是通过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界定给经营者或者代理人来实现激励相容的)。因此总体上说,一系列严格的制度约束使老王是不敢、也不可能在偷喝了酒后还说假话的。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安排中,情况就不是这么简单了。首先,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国有资产的初始代理人或者首级代理人是谁的问题在我国却没能得到完全的解决或者取得一致的看法。全国人大还是中央政府?一种较为经典的观点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国家所有,而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的首要代表者;但是另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则认为,在我国,国有资产事实上是归各级人民政府所拥有并由其直接支配使用的,人大作为所有者代表已成为一种形式。在国有资产的初始代理人甚至所有者都欠明朗的前提下,代理的高效率自然被打上了一个很大的问号。其次,撇开初始代理人尚欠明确这一问题不谈,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不管初始代理人是人大还是政府,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对其都无法形成或者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这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法律上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问题,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的产生机制并不是直接由全体人民选择产生;二是考核初始代理人经营国有资产业绩好坏的标准缺乏,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府经营国有资产,不仅有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经济目标,还有稳固、就业、公平等众多的社会目标;三是即便撇开上述两点不谈,还有一个经济学上人所周知的初始委托人(全国人民)监督代理人时的搭便车问题。有这样一个故事说明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态度:在一个火车站,一个旅客不小心打碎了车站的一块玻璃,车站工作人员以这位旅客损害了国有财产而要其赔偿缺失,但这位旅客认为,车站的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归全国人民所有,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也同样拥有所有权。现在,其它的所有国有资产我都不要了,只要这一块玻璃,因此我能够不赔偿缺失。该旅客的观点无疑说明公民在对国有资产行使监督权时,难免存在着搭便车行为。第三,国有企业不仅制度本身存在监督上的失灵问题,而且其委托一代理链条还存在过长问题。传统的国家所有制这一形式决定了我国的初始委托人与终极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多层次的授权经营关系。即全体人民一一中央或者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一一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一一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一总经理,委托一代理链条的拉长无疑使委托一代理过程中原本存在的诸多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复杂化与严重化。第四,即便按一些学者的意见将代理链条尽可能地缩短,但是一方面,我们绝不可能将传统国有制下的委托一代理链条缩短到象现代规范的股份公司那样简单明了的三个层次(股东一一董事会一一总经理)上;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主体缺位问题还是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样,当某个具体的委托人(政府官员)在准备替全体人民选择一个经营者时,是不是也可能存在着偷懒这一机会主义行为或者其他的败德行为呢?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