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进一步完善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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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进一步完善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docx
XX街道进一步完善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为切实解决全街道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街道范围内全面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通过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按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全面摸清全街道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底数,通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坚决遏制自建房加工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街道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二、整治范围利用既有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镇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三、整治重点(一)建筑条件不具备。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的;耐火等级不足的建筑等。(二)评查问题不整改。自建房加工场所未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的;评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仍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的;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三)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双方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未将租赁情况告知属街道办事处的。(四)安全疏散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五)违法搭盖不拆除。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等。(六)生产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用电超负荷、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老化、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等;物品堆垛与电器设备未保持安全距离等。(七)动火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八)设施器材不完善。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未按要求增设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等。(九)物品存放不规范。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的;生产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单独存放,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超额存放等。(十)安全常识不掌握。各经营主体不熟悉、未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风险不自知、安全不自查、隐患不自改。新入职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就上岗;未落实每半年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落实该项方案,有针对性的整治重点。四、整治步骤(一)摸底宣传阶段(20XX年9月底前完成)1.20XX年9月15日前,各社区要结片区内产业特点和实际,找准本辖区突出风险问题,拟定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发动开展攻坚行动。2.20XX年9月15日前,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应广泛利用宣传栏、标语海报、微信群等媒介和载体,向社会发布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通告,鼓励群众自行整改隐患、自行聘请评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自行完善管理机制。3.20XX年9月13日前,各社区将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自建房加工场所主体,告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自建房业主、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社区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报街道存档。4,各社区应在前期房屋安全、小加工作坊等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组织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XX年9月28日前,各社区应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做到“一幢不漏二摸底情况应经街道、社区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确认后,形成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上报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安办),最后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报区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5 .20XX年9月25日前,各社区要督促辖区每个自建房加工场所制订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建筑内的所有经营单位和员工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存档。6 .在排查摸底时发现单位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重大消防隐患,有关部们应责令停产停业。(二)评查整改阶段(2021年8月底前完成)1 .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照各地出台的导则进行评查。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的,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自建房加工场所,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执行。2 .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XX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必须在2021年4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3 .消防安全评查后,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意见及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街道存档。4 .经评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开展评查的,社区应上报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其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上级,请区消防、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落实整顿,直至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街道应负责督促单位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逐条整改消除,并告知提醒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对评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街道应要求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由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上级,请区应急、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待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后,予以恢复生产加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街道应要求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上级,请区消防、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落实整顿,直至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 .评查阶段,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统计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及时跟进摸排率、演练率、评查率、整改率、处置率等反映行动成效的指标。(三)督导验收阶段(全过程)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1.摸底宣传督导验收(20XX年10月上旬前完成)。对各社区的计划拟定情况、宣传发动情况、通告发布情况、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发放情况、摸底统计情况进行督导验收。2.评查整改督导验收(2021年9月中旬前完成)。第一阶段,2021年1月25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二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三阶段,2021年5月20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四阶段,2021年9月2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自建房加工场所的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3.总体督导验收(2021年9月底前完成)。组织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体督导验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自建房加工场所集中区域,属地政府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实现“生产进园区”,从根本上减少自建房加工场所。要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五、工作分工(一)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应对照XX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X安指(20XX)X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落实摸底、评查、整改等主体责任。(二)各社区: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要属地责任,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行动计划、研究部署、做好逐家摸底登记核查、宣传发动、督促评查整改、组织处置、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三)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开展,举报奖励、协助执法查处以及督导验收等工作。(四)各有关部门: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监管责任,承担专项行动的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责任。街道安办负责指导自建房加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评查的协调、督促工作。执法中队负责依法查处、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负责综合整治中涉及到的执法工作。街道经济管理岗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建房加工场所非法经营、超核准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专项整治。XX派出所负责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其它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攻坚行动工作。六、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全面抓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摸底宣传、评查整改、督导验收等各项工作落实。(二)党员带头表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三)严格联合执法。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格按照整治内容,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演练、拆除、评查等规定动作的,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通告要求,组织街道安办、企业办、规划建设办、XX派出所、执法中队等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行动,坚决采取综合执法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高压震慑消防违法行为。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四)开展专项行动。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项行动,各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消防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和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同步推进开展。执法中队应牵头开展违法临时搭盖集中清理行动,对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未在20XX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未在20XX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街道安办、规划建设办应协助区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做好消防安全评查工作。街道企业办、规划建设办、XX派出所等部门应严厉打击“三合一”、违规动火作业等安全违法行为。(五)强化社会服务。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评查、补贴业主评查等方式,提高工作成效。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保障评查、强制拆违等排查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自建房加工场所管理能力弱的特点,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政府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企业安管员和基层网格员的岗前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发现和处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六)严格督导验收。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主要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重点对方案制定、宣传发动、摸底、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情况上报、评查、举报奖励、执法查处以及违法拆除等情况进行督导验收,每个阶段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将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工作,并进行全街道通报,连续两次抽查验收不通过的,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将启动效能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火灾延伸调查机制,即日起,凡发生自建房加工场所火灾事故的,不论是否亡人,一律进行责任延伸调查。倒查各社区、各部门是否按照攻坚行动整治重点、时间节点及整治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履职到位的,将减轻从轻追究责任,做到尽职免责。附件:1 .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 .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3 .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4 .街道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利用既有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统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生产加工、储存场所,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一、满足房屋安全设防条件(一)严格建筑安全条件。自建房加工场所不得存在三合一现象,不得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应达到B级以上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且未改变过建筑结构。建筑耐火等级宜为一、二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一层,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O平方米。建筑内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夹芯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作装修、隔墙分隔。自建房加工场所改造工程前,应向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告知,相关部门应督促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二)实行消防安全评查。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评查结论不合格的,不得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涉及改造或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评查。二、强化消防安全硬件建设(三)保障安全疏散逃生。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并随时保持畅通。楼梯应直通屋面,且屋面不得设置影响避难的障碍物。从事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加工、储存的,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应根据场所情况配置缓降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等火灾逃生避难器材。可以安全借用毗邻建筑作为应急逃生通道,场所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广告牌,设置防盗网的应开设逃生窗。应在各楼层安全出口明显位置设置断电后可确保全楼联动的一键火灾报警按钮及警报器,其声压级应达到防空警报水平。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统一安全停放。(四)配齐消防安全设施。每层应至少配备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从事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加工、储存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应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喷头采用快速响应型,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或PVC阻燃管,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40毫米,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得小于25毫米;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有条件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消火栓系统。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持续时间不低于0.5h确定,并确保最不利点压力不低于0.1MP。压力不足的,应增加稳压设施。应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三、规范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五)严格动火监护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六)规范用电安全管理。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套管,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确保使用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七)规范物品存放管理。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平方米,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电器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单独存放,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存放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八)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经营主体应熟悉、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做到风险自知。应在场所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应组织所有员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每名员工应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应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按照"一分钟内员工自救到位、三分钟内单位内部和周边区域联防到位的要求,确保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四、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九)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建筑所有权人、各经营主体是本建筑、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十)加强分租安全管理。出租时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人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报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备案。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附件: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认真吸取我市近期火灾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改用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二、自建房加工场所应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XX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评查或评查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严禁自建房用于从事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查询方式:微信查找XX消防官方公众号一在线办事一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三、将自建房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五、严禁未经审批搭建新的临时搭盖。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在20XX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六、存在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的“三合一自建房加工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当场整改;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八、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应组织全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20XX年9月25前,自建房加工场所应开展一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未按规定开展演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九、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将进行公开曝光。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告知单位(盖章):20XX年月日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回执自建房加工场所地址:自建房业主(签字):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签字):村(社区)干部(签字):备注:本回执应由交由属地乡镇(街道)存档备查。附件4: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建ZrAr矶基本情况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路(街巷)号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者联系电话实际用途口加工场所仓储口居住、仓储、加工"三合一"其他:火灾危险性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丙类(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可燃物)口丁、戊类(铁件、钢材、石头等难燃、不燃物品)建成时间结构类型钢结构?混钢砂口砖木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现有消防设施 灭火器口消防应急照明口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其他:单位基本情况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且未当场改正的属重大消防隐患,单位应自行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三合一”现象口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是否分租分租户是否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涉及临时搭盖是否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装修分隔一层加工场所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一层加工场所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一层加工场所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层加工场所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层加工场所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层加工场所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一层加工场所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范围评查情况是否已委托消防安全评查评查机构名称:评查情况:暂无隐患般隐患重大隐患第三方服务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建筑名称、业主、地址等信息应与录入XX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中的房屋信息保持一致。建筑所有者或管理人签名:年月日核查人员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