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docx
-
资源ID:438332
资源大小:80.26KB
全文页数:6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docx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下列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有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能够根据不一致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能够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者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与所包含的有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 .通常约定11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2 语言文字1.3 法律1.4 技术标准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 联络1.7 严禁贿赂1.8 保密2 .发包人182.1 发包人通常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4 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3 .设计人193.1 设计人通常义务3.3 设计人人员3.4 设计分包3.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245.1 工程设计通常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7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2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3410.1 合同价格形式10.2 定金或者预付款10.3 进度款支付10.4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 支付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712 .专业责任与保险3813 .知识产权3914 .违约责任40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41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 .合同解除4317 .争议解决4317.1 与解17.2 调解17.3 争议评审17.4 仲裁或者诉讼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61 .通常约定462 .发包人48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要求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5513 .知识产权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616 .合同解除5617 .争议解决5718 .其他5758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O2 .工程地点:o3 .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一平方米,地下约一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 .建筑功能:、等。5 .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o6 .工程设计阶段:o7 .工程设计服务内容:o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 .合同价格形式:;2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O设计人项目负责人:O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假如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与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根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与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给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 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时间:年 月 日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时间:年 月 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通常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与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之“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之“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之“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与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者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技术标准与要求,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者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与(或者)设计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含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含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使用标准设计与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与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使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与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含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与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含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与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有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者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有关服务日期。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有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含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与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与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与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与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者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与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与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与决定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与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者送达地点或者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早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与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缺失的,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与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通常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者备案,包含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者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与(或者)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与(或者)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含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早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能够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与/或者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与(或者)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U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通常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与(或者)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与(或者)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1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2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关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固。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早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关于设计人要紧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者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者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要紧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通常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者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与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者免除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设计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要紧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者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同意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4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者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5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与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能够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4 工程设计通常要求5.4.1 对发包人的要求5.4.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与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4.1.2 发包人要求进行要紧技术指标操纵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要紧技术指标操纵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4.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要紧技术指标操纵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要紧技术指标操纵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4.2 对设计人的要求5.4.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与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者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4.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与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者有新的法律与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者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者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者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与(或者)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4.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与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4.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要紧技术指标操纵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要紧技术指标操纵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4.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习惯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5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5.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5.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操纵,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与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6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6.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6.2 工程设计根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6.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定。5.6.4 工程设计文件务必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6.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7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7.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7.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与(或者)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4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4.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与通常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操纵工程设计进度的根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操纵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含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含有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4.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与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与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5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者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6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6.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要紧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者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错误或者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全面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全面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假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全面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假如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全面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6.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7 暂停设计6.7.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J×o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与(或者)延长的设计周期。6.7.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7.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7.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与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8 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含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同意该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8.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者设计人提出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早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4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4.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4.2 发包人能够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5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含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与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6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与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与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4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与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与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与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一致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5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假如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者更换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6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7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与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与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有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与纪要,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8.8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缺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