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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4577388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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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45773883.docx

    建设法规45773883第一节建设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直接表达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与基本原则。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与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的调整范围要紧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二、建设法的基本原则(一)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三)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综合性(二)复杂性(三)协同性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1、国家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2)行政机关:1)国家计划机关、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2、社会组织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通常应当为法人。(1)建设单位;(2)中国建设银行;(3)勘察设计单位: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能够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能够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4)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与劳务分包三大序列;(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3、公民公民个人在建设业活动中也能够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1、为财的客体;2、表现为物的客体;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1、建设权利;2、建设义务。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概念1、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2、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1)自然消灭,(2)协议消灭,(3)违约消灭。(二)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1、法律事实;9建设注律事丈的分类(;)事件:1)自&现象引起的,2)社会现象引起的;(2)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2)违法行为,3)行政行为,4)立法行为,5)司法行为。第三节建设法构成一、建设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与规章:L地方性法规,2.地方政府规章(六)技术法规(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二、建设法构成(一)建设行政法律1、计划法2、税法3、城乡规划法4、土地管理法5、建筑法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7、市政公用事业法8、村庄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9.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0、风景名胜区法11、限制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2、各行各业监督管理法建设行政法律具有下列特征:(D指令性,(2)非对等性,(3)强制性,(4)灵活性。(二)建设民事法律1、民法通则总则2、物权法3、建设合同法4、建设企业法5、住宅法建设民事法律具有下列特征:(I)平等性,(2)有偿性,(3)任意性,(4)相对稳固性。(三)建设技术法规1、设计规范:(1)建筑设计规范,(2)结构设计规范,(3)防火设计规范等等技术标准与规程。2、施工规范3、验收规范4、建设定额建设技术法规具有下列特征:(1)科学性,(2)标准性,(3)系统性,(4)稳固性。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基本概念1、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含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2010年中小城市绿皮书显示,我国中小城市数目已达2160个,56%的地级以上城市为中小城市。划分标准为:市区常住人口50万下列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2、城乡规划:包含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与村庄规划。3、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与村庄的建成区与因城乡建设与进展需要,务必实行规划操纵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与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与统筹城乡进展的需要划定。4、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与社会进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与进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与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与统一规划。二、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1、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立法概况2、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含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与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制定与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1、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进展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3、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4、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防止污染与其他公害5、并符合区域人口进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与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城乡规划的种类(一)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含:城市、镇的进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含: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与水系、基本农田与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防灾减灾等内容。2、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表达地方与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与对耕地等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含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进展布局。3、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通常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进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二)全面规划全面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根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全面规划可根据需要编制成操纵性全面规划与修建性全面规划两种。三、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四、全面规划编制与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操纵性全面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城乡规划实施的概念与方法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务必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这即是城乡规划的实施。为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向全社会公布,以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以之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并对各类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进行监督。在工程建设的不一致阶段,建设单位务必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后,方可进行有关建设活动的制度。二、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操纵性全面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同意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1)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符合操纵性全面规划与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D领证申请。(2)初步审查。(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建设工程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要紧包含验线、现场检查与竣工验收。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六、临时建设的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者操纵性全面规划的实施与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四节城乡规划的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与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操纵性全面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操纵性全面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操纵性全面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节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同意监督。第六节法律责任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1、土地根据土地的用途,我国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土地。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部土地分属国家(即全民)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有国家与劳动群众才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2、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国有土地范围大、数量多,国家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土地都归自己使用。3、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它可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4、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与确认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侵犯,并对各类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划分与确定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与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者能够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者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与确认第二节土地的利用与保护一、概述(一)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基本国策“十分珍视与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二)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有关制度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土地调查制度3、土地统计制度4、土地监察制度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进展需要,国土整治与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操纵非农田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3、土地总体规划的内容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含下列要紧内容:(D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土地供需分析。(3)确定规划目标。(4)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含下述要紧内容:(1)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与任务;(2)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3)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5)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6)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三、耕地保护(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三)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废弃耕地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2、鼓励土地整理3、严禁毁损、废弃耕地第三节建设用地一、建设用地的概念1、规划内建设用地2、规划外建设用地二、乡(镇)村建设的建设用地1、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要求2、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3、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三、国家征用土地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及补偿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1 .征用土地的审批征用农用地的,务必依照实施条例的下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报告,该预审报告务必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批;(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与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与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4)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与供地方案。2、征用土地的实施3、征用土地的补偿征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 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除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使用。4、征用土地的劳动力安置四、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有偿使用与划拨两种方式交由建设单位使用。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与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除上述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具体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3,国家建设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5)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因(1)、(2)两项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五、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通常不超过二年。第四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与处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二、违法案件的处理1、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2、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3、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方式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定义2、建设勘察、设计的通常要求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能够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1)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一、工程建设标准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工程建设标准从不一致的角度可有不一致的分类:(1)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与管理标准三类。按标准的级别,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四级。(3)按适用阶段,工程建设标准又可分为设计标准与验收标准。(4)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含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与标准设计两种。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1、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与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者测试验证。(3)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4)积极使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6)注意与现行标准的协调。(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2、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公布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三节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一、工程设计的原则与根据(一)工程设计原则:1、贯彻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城乡规划与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4、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5、重视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结合6、公共建筑与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与协调(二)工程设计的根据:(D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二、设计阶段与内容(一)设计阶段1、通常建设项目;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二)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1、勘察文件2、设计文件3、材料、设备的选用(三)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1、总体设计:2、初步设计3、技术设计4、施工图设计三、建设工程抗震(一)建设工程抗震的概念(二)抗灾设防1、抗震设防范围2、抗震设防设计(三)抗震加固1、抗震鉴定2、抗震加固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1、设计文件的审批2、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第四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二、施工田审查的范围及内容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2、施工图审查的内容:(1)施工图审查的要紧内容;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的关系三、施工图审查机构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设计审查人员务必具备的条件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四、施工图审查的程序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3、争议的解决五、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第五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机构2、监督管理的内容二、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责任(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2)非法转包的责任;(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3、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一)建筑法的概念(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保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二、建设工程法(一)建设工程法的概念(二)建设工程法的调整范围1、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工程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三)建设工程行政执法1、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概念2、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特征(1)内容广泛;(2)专业性强;(3)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第二节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及性质(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性质1、任何建设项目,都要根据各自的使用目的,结合不一致功能,先设计、后施工;2、建设的工程项目位置固定,而施工却是流淌的;3、工程项目建设耗资巨大、工期长、建设环境复杂多变,不可预见因素多,稍有失误则缺失惊人。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立项批准,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1、立项的要紧内容2、工程项目的审查权限3、可行性研究4、建设地点的选择5、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6、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三)施工安装1、工程开工的准备2、计划安排3、组织施工、安装(四)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节建筑工程许可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一)建筑工程许可的规范(二)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二、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一)国家对建筑工程从业者实行资格管理(二)国家规范的建筑工程从业者1、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2、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3、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的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二、建设工程招标(一)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要求1、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2、务必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二)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四)招标的通常程序(五)招标文件的内容(六)标底的编制1、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2、标底价格的编制根据3、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及构成内容(1)标底价格的计价方法: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2)标底的构成内容4.标底的保密(七)公布招标公告1、指定的媒介2、招标公告(八)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者的资格审查(九)发售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发售2、招标人的保密义务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更换4、投标截止时间三、建设工程投标(一)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符合的基本法律要求2、投标文件的内容(二)投标担保1、投标担保的概念2、投标担保的形式与有效期限: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期限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四)联合投标1、联合投标的含义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四、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一)开标1、开标的时间、地点与参加人2、开标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3、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二)评标1、评标方法2、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三)中标1、发出中标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3、提供履约担保与付款担保(1)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2)招标人提供付款担保五、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一)招投标监督机构(二)监督的要紧内容1、招标备案2、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3、定标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4、合同的备案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种类(一)按照承发包内容,建设工程合同能够分为: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按承发包方式的不一致,建设工程合同能够分为:1、设计一建造及交钥匙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2、施工总承包,即承包商承担一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包含土建,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3、管理总承包,即CM承包方式。4、单位工程施工承包。5、分包合同。它是承包合同的分合同。(三)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建设工程合同能够分为:1、固定价格2、可调价格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要紧内容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2、发包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与期限;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与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与设计文件的份数及交付日期;4、勘察设计收费的根据、收费标准及拨付办法;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要紧条款有:(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方的要紧义务(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的要紧义务(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五)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第六节建设工程监理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二、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务必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类型1、建设前期监理合同2、设计监理合同3、招标监理合同4、施工监理合同(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简介新示范文本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是标准条件;第三部分是专用条件。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D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务必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与义务(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5、对务必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次及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务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生产厂、供应商。(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与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者其他利害关系;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基本要求2、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4、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其他的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节建设工程安全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一)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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