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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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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docx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二C)C)六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I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1(一)职权法定原则1(二)违法必究原则1(三)重视程序原则1(四)权责统一原则2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2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与执法岗位分类2(一)法定执法主体2(二)法定职权3(三)执法岗位3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3第二章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4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4(一)工作规范4(二)外部行政程序4(三)内部工作流程6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7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8(一)市政公用(许可11项、许可会签1项)8(二)园林绿化(6项)9(三)市容环卫(7项)9第三章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11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11(一)工作规范11(二)外部行政程序11(三)内部工作流程12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12三、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13(一)市政公用(25项)13(二)园林绿化(11项)14(三)市容环卫(12项)15第四章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16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16(一)工作规范16(二)外部行政程序(通常程序)16(三)内部工作流程(通常程序)17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18三、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19(一)市政公用(108项)19(二)园林绿化(10项)31(三)市容环卫(35项)32第五章行政备案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37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37(一)工作规范37(二)外部行政程序37(三)内部工作流程38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38三、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备案职权39(一)市政公用39(二)园林绿化(1项)39(二)市容环卫39第六章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40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40(一)工作规范40(二)外部行政程序40(三)内部工作流程41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41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42第七章行政执法考核评议43一、考核评议主体43二、考核评议原则43三、考核评议方法与程序43(一)考核评议方法43(二)考核评议程序48第八章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49一、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49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承担方式51三、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52四、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货任追究程序53第九章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目录55第一章总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务必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与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与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与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务必根据国家法律的授予Q行政执法的根据都务必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据。(二)违法必究原则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务必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三)重视程序原则每项行政职权,都务必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者减少程序,保正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四)权责统一原则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务必确定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与责任追究的根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务必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与批准人,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务必构建“分解岗位职责一规范行为与程序一明确岗位责任一考核评价一责任追究”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建立与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与考核评议工作。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与责任意识,自觉同意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与执法岗位分类(一)法定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与市容环卫行政管理的法定执法主体Q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授权执法的,该执法部门是授权执法主体。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规定能够委托执法的,且已办理了受委托执法手续的执法部门是委托执法主体。(二)法定职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职权授予,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类别的行政执法职能,具体项目见第二章至第六章。法律、行政法规未授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行使Q(三)执法岗位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行政检查岗位、行政处罚岗位(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备案岗位与行政复议岗位。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与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第二章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一)工作规范1、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根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与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与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2、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许可条件。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二)外部行政程序1、申请受理程序2、告知申辩程序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F、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G、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者文件),申请人签收。或者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与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与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有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务必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一)市政公用(许可11项、许可会签1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包含通过城市桥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6、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7、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0、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与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另:市政公用许可会签(1项)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会签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园林绿化(6项)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3、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4、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5、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与转让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市容环卫(7项)1、关闭、闲置或者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城市户外大型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5、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等审批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6、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7、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审批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章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一)工作规范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滥用检查权Q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同意被检查人的宴请。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二)外部行政程序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与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者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与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者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造成缺失的。三、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一)市政公用(25项)1、市政公用11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见第二章)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3、市政公共事业产品与服务价格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4、对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是否连续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监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6、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检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7、城市桥梁养护监督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8、城市桥梁施工操纵范围内施工作业监督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9、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与配件的应用的监督管理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10、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11、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九条12、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十条13、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1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监督检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16、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监督检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八条、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地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园林绿化(11项)1、园林绿化6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见第二章)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2、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四款3、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与建设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4、在单位管界内或者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5、城市绿线监督检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6、城市动物园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三)市容环卫(12项)1、市容环卫7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具体项目见第二章)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2、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4、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5、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6、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章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与责任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与程序(一)工作规范1、查处违法案件务必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2、调查取证人员很多于2人,且务必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根据与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务必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二)外部行政程序(通常程序)(三)内部工作流程(通常程序)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与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没有法定处罚根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缺失的;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者其他组织造成缺失的;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与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三、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一)市政公用(108项)对下列市政公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5、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6、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7、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8、机动车在桥梁或者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9、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0、在桥梁上架设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与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1、擅自在桥梁或者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者其他挂浮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2、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13、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与安全防围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1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1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16、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1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早办理变更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18、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19、在城市道路设施邻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保护与安全运行活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20、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21、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22、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23、有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24、不听劝阻与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25、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或者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26、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27、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28、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29、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30、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1、在城市桥梁施工操纵范围内未经同意从事河道、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等的施工活动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32、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许可并采取技术措施,通过城市桥梁城市联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3、城市桥梁在确定承载能力下降后未采取安全措施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与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34、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35、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或者者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36、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37、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者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38、供水企业或者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39、供水企业或者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40、无证或者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者施工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41、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者施工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42、违反城市供水进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43、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4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45、产生或者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46、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47、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48、盗用或者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49、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50、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与随机抽检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51、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52、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与设备造成事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53、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者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54、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九条55、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与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56、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与配件的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57、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与配件的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58、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与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者更新的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59、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60、凿井工程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61、超计划取水的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62、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63、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源费的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64、拒绝乘运人员验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十条第一项65、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者私换月票照片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十条第二项66、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67、擅自停业、歇业或者者终止营运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68、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6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与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70、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71、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与禁烟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72、客运线路或者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早告知公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73、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74、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75、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76、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7、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78、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79、在电车架线杆、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80、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者迁移、拆除站牌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81、出租车经营者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1)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同时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2)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3)按照规定缴纳税费与客运管理费;(4)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5)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者移作他用;(6)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7)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8)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与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9)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10)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第三十一条82、出租车经营者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1)出租汽车营业站能够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务必服从统一调度,同意管理。(2)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者改变用途。(3)携带客运资格证件。(4)按照合理路线或者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与拒载(除乘客不愿配合出城登记的);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5)执行收费标准同时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Q(6)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三十一条83、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者标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84、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85、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86、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87、未经批准新建城市燃气项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88、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89、建设单位擅自改动城市燃气设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90、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擅自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者合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91、燃气供应企业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92、城市燃气供应企业违规经营影响供气安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93、在燃气设施的地面与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与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94、阻挠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安装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95、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或者者变更地址与名称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96、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手则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97、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98、擅自开启或者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影响供气安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9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者出卖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100、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IOh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102、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第三十条第三项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10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与有关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10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10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106、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10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10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园林绿化(10项)1、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与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2、违反城市绿化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3、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4、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5、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6、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与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7、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8、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9、未按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10、违反游乐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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