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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附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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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附申.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附申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I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同意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下列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下列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下列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与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与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o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下列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能够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下列简称“乙级评价机构”),能够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下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一致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第六条资质证书包含正本与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第八条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进展。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者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固定资产很多于100o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很多于300万元;(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者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与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与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与监测数据;(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含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与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第十条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者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固定资产很多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很多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很多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很多于30万元;(一)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与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与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与监测数据;(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含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与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第三章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者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六)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业绩证明;(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三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与(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十六条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与(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与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与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扩大其评价范围。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连续。申请评价资质连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连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者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连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连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第二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第四章评价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通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第二十二条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务必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有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与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第二十九条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者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第三十二条抽查要紧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第三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下列的罚款,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者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第三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不按规定同意抽查、考核或者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者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与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第三十八条在审批、抽查或者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者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三)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有关技术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者不可行的;(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与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与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参照表类别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原行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轻工纺织化纤-各类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与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等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等项目;- 原油、人造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等项目;- 各类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 转基因技术推广应用、物种引进等高新技术项目。化工、石化及医药类别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原行业类别冶金机电-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与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及修理等项目;-拆船、电器拆解、电镀、金属制品表面处理等项目;-电子加工等项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项目。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机械、电子建材火电-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等项目;-各类火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垃圾发电等项目。建筑材料;火电(输变电工程除外)农林水利-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等项目;-防沙治沙工程项目;-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潮汐发电等项目。农、林、牧、渔业;水利、水电采掘-地质勘查、露天开采、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煤炭采选、金属与非金属矿采选等项目。采掘环境影响报告书交通运输-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运枢纽等项目:-管线、管道、光纤光缆、仓储建设及有关工程等项目;-各类民用、军用机场及其有关工程等项目。交通运输;机场及有关工程社会区域-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口废物拆解、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设施、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等项目:-流域开发、海岸带开发、围海造地、围艮造地、防波堤坝、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与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社会服务;区域开发;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海洋及海岸工程中的围海造地、防波堤坝等海洋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缆线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海洋及海岸工程中的海底管道、缆线铺设、资源开采类别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原行业类别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移动通讯、无线电寻呼等电讯、雷达与电信等项目:-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等项目;-邮电、广播、电视等项目。电磁辐射;火电中的输变电核工业-核设施项目:-核技术应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天然铀、社伴生矿的开采、加工与利用及废渣的处理与贮存等项目。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铀矿冶及核燃料生产环境影响报告表通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编制除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以外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编制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注:1原行业类别是指本办法颁布前,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中的行业类别划分。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申请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填表说明本表为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表五、表六应附环境影响报告书与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与首页等有关证明材料。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2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二说明。3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4所属行业:参照申请机构所在行业领域,在下列类别中选择填写:农业、林业、煤炭、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石化、海洋石油、石油天然气、医药、电力、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卫生、民航、船舶、气象、机械、兵器、海洋、建材、环保、信息、核工业、航天、航空、铁道、教育、军队及其他。5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填写。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算人数。7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一致,在相应框内划8现有资质证书情况: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写本栏。9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注册)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与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其岗位证书号也应一并填写。具有相同登记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连续列出;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按岗位证书编号顺序列出。1.io固定资产清单: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11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关工作业绩:只需填写与申请内容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13申请的评价范围:在“现有评价范围”与“本次申请的评价范围”相应框内划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写“现有评价范围”一栏。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国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经济类型固定资产工作场所面积(m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区)申请机构在职人员情况共名;其中高级职称一名;中级职称一名;初级职称一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共名;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名;核安全工程师名申请事项1、首次申请口甲级口乙级2、调整评价范围口3、晋级口4、名称变更口5、连续口现有资质证书情况编号国环评证字第号颁发时间有效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二、管理概况及简历(一)组织机构框图(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及质量管理文件清单(三)申请机构名称、评价资质变化情况及时间(自单位成立之日起)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件号年龄学历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环评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颁证时间登记类别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岗位证书编号及颁证时间四、固定资产清单的名称单价(万元)数量总价(万元)完好程度(合计)五、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绩M序号项目名称所在地审批时间审批部门及文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关工作业绩序号姓名身份证件号登记证号登记类别主持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审批时间及文号七、申请的评价范围1一一内容编号、现有评价范围本次申请的评价范围1轻工纺织化纤口轻工纺织化纤口2化工石化医药口化工石化医药口3冶金机电口冶金机电口4建材火电口建材火电口5农林水利口农林水利口6采掘口采掘口7交通运输口交通运输口8社会区域口社会区域口9海洋工程口海洋工程口10输变电及广电通讯口输变电及广电通讯口11核工业口核工业口12通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口通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口13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口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口附件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告年度填报时间年月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填表说明本表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2成立时间:指评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3主管部门:指评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4所属行业:参照评价机构所在行业领域,在下列类别中选择填写:农业、林业、煤炭、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石化、海洋石油、石油天然气、医药、电力、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卫生、民航、船舶、气象、机械、兵器、海洋、建材、环保、信息、核工业、航天、航空、铁道、教育、军队及其他。5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填写。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算人数。7本年度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8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注册)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与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其岗位证书号也应一并填写。具有相同登记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连续列出;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按岗位证书编号顺序列出。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经济类型固定资产工作场所面积(m2)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区)评价机构在职人员情况共名;其中高级职称名:中级职称名;初级职称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共名;立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名;核安全工程师名资质证书情况编号国环评证字第号颁发时间有效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二、本年度主持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绩序号项目名称所在地经费(万元)审批时间审批部门及文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备注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件号年龄学历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环评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颁证时间登记类别登记(注册)证号及有效期岗位证书编号及颁证时间四、本年度工作情况小结(一)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工作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科研成果(含论文、课题、专著等)情况(三)奖惩情况(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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