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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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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调整完善版文本古山镇人民政府二。一六年六月第一章规划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架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 生态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农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土地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与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结合永康市“浙中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全国现代五金产业中心,打造国际五 金产业中心”的发展战略,围绕古山镇的功能定位,统筹规划各类用地,严 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合理调控城乡发展建 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土地的集约和高 效利用,以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条规划原则1、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2、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数量与质量齐抓;3、加强建设用地管制,坚持增量与存量共管;4、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坚持重点与一般兼顾;5、强化上位规划引导,坚持落实与补充协调;6、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引导与诉求结合。第三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8)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9)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0)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相关文件、标准与规划(1)永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2)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 18号);(4)浙江省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浙土资发201444号)等。第四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为古山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后塘弄等55 个行政单位,土地总面积4553.49公顷。第五条 规划期限及基数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调整基期年 为2013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本规划基础数据由2013年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转换后形成。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六条乡镇功能定位古山镇位于长三角南翼发展区、浙中城市群核心区,是永康市的工业强 镇。古山镇的功能定位是:“永康市域东部的经济、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区, 省级工业强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第七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调整优化农业与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以摩配、五金、衡器、金属材料等 产品为主的特色区域经济,提高产业化水平,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努力 实现经济质的提高和量的扩张,增强城镇集聚功能,推进城镇化进程,将古 山镇建设成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环境优美、民风淳朴、文化发达、社会安 定的新城镇,使之建设成为永康工业强镇和城郊型中心镇。规划至2020年, 古山镇农村人口达到38000人,城镇人口达到46000人。第八条土地利用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县级“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全面提高” 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切实转变规划理念,通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 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实现“调结构、优格 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九条土地主要控制指标(-)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2014-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3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 1248.00 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04.00 公顷以内。(二)预期性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50.00公顷 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86.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30.00平 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到2020年末,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121.00平方 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 地量控制在32.00平方米以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 不低于80.00 %;存量土地供应占比: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 55.00%;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不得低于621.00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888.00公顷以上;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69.00公顷以下;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不低于81.00公顷。(三)预留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规划调整完善期内,预期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预留指标1.82公顷;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规划调整完善期内,预期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 3.60公顷。规划预留指标主要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 能源、防灾救灾、社会公益、新农村、农业设施、省重大产业项目及其他符 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架构第十条 结构调整和空间架构引导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拓展生态空间;加强保护水田等优质 农用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挖掘土地整治潜力,保持农用地数量基本稳定;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空间;提高基础设施节 约集约用地水平;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和利用其他土地,提 高土地利用率。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农用地结构调整合理规划现有农业用地,坚持耕地保护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并重,积 极发展现代化农业,提高农业产出能力。农用地总面积由基期年的3352.48公 顷调整为2020年末的3351.07公顷,净减1.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调 整至 73.59%。其中耕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354.58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1375.46 公顷,净增20.89公顷。园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71.51公顷调整到2020 年末的178.06公顷,净增6.55公顷。林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541.91公 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1527.91公顷,净减14.00公顷。其他农用地由调整完 善基期年的284.48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269.63公顷,净减14.86公顷。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 设施项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 撑能力。建设用地总规模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143.05公顷调整为2020年末 的1149.89公顷,净增6.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调整至25.25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984.43公顷调整至2020年末 985.80公顷,净增1.3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由调整完善基期年的122.09公 顷调整至2020年末127.56公顷,净增5.47公顷。其他建设用地:保持36.54 公顷不变。3、其他土地结构调整适度开发和利用其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他土地总面积由调 整完善基期年的57.95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52.53公顷,净减5.42公顷, 规划期末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为1.15 %。其中水域:保持34.22公顷不变。自然保留地:自然保留地由调整完善 基期年的23.73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22.36公顷,净减1.37公顷。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空间架构深度协调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全面优化区域土地利用 空间框架,形成景观优先、耕地保护、建设控制的有机综合布局。规划形成 以S39省道、经纬西路、环镇东路为交通轴的空间骨架,以太平水库饮用水 源保护区为生态保护屏障,以优质农田为绿色产业发展圈层,内嵌建设用地 布局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促进生产、生活和景观空间的有机融合和协调统第四章生态用地保护规划第十三条规划引导根据上位规划的生态用地保护引导,围绕生态优先战略,以区域水系与 优质耕地为基底巩固生态基础屏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区域的生态安 全和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生态用地保护规划以县级规划为指导,重点保护太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通过调整生态 用地结构,增强生态用地功能,维护区域的生态安全。1、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思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生态用地保护, 不得随意占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水域。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 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确保生态保护区域的稳定。加强对交通、能源、 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 选址,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耕地,防止水土流失。2、重点生态保护用地规划规划期内加强对太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 资源,通过生态廊道将外部生态绿地引入街道内部,形成“一带、两区、多 点、多片”的绿化生态格局。其中:“一带”是沿S39省道、经纬西路、环 镇东路两侧的防护绿化带;“两区”指太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人居环境 保障区;“多点”指以城镇、中心村、基层村为节点,以公共广场、街旁绿地、休闲公园为载体,规划多处绿地;“多片”指分散的大量的生态观光农田。第十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为确保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中细化落实县级生态红线,将太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入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生态红线范围内用地全部纳入禁止建设区。古山镇共划定生态 保护红线448.09公顷,主要分布在黄塘坑村、后塘弄一村、草席西炉村、前 黄村和后塘弄二村。第五章农用地保护规划第十六条规划引导以县级规划为指导,围绕严守耕地红线的主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突 出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大稳定与优化小调整;统筹农业用地发展,优 化产业结构,拓展农业功能,提升农业发展竞争力,全面推动现代农业进程。第十七条耕地保护规划1、落实耕地保护任务。2014-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332.00公顷, 优质耕地主要集中分布在镇域中南部。2、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古山镇建设占用耕地控制 在69.00公顷以内。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实施,补充耕地不低 于81.00公顷。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 水补水”和“占优补优”等政策要求,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3、有效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系数。规划至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 制在75.05 %以内。4、严格落实标准农田。规划期内落实标准农田保护任务911.54公顷, 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做到标准农田“先补后占”且“占补平衡”。5、全面提升耕地质量。规划期内,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 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等措施全面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建设占用 的耕地,应通过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程,实现表土再利用。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严格落实保护任务。古山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248.00公顷,规 划实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51.60公顷,主要分布在后塘弄一村、胡库 下村、古山一村、坑口村等村,其中多划入的3.60公顷耕地作为基本农田预 留指标,使用范围详见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划预留指标使用说明。2、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根据永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布局调整要求,调入基本农田109.91公顷,调入区块主要为标准农田、高标 准基本农田、农业“两区”中的优质耕地以及质量等别8等以上的优质耕地; 规划调出基本农田68.65公顷,主要包括耕地质量9等及以下、零星破碎不 便于管理和位于重点发展区块范围内耕地。3、加强质量提升建设。继续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通过改善 农业生产条件,配合培肥地力,全面提升基本农田质量。4、基本农田整备区划定。将古山镇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整理 项目范围内,符合要求的新增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整备区。5、基本农田红线划定。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规划将古山镇中部、南部地区集中连片且质量较高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 红线范围,全镇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面积1715.18公顷。第十九条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规划原则,以上级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示范区范围为基础,结合遥感影像,以道路、河流等为界限,优先将位于标 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范围内,坡度在6度以下、质量 等别优于9等且集中连片面积大于200亩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全镇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面积806.64公顷,区内落实示范区基本农田624.58公顷,主要分布在胡库下村、古山二村、前黄村等。第二十条 园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严格控制园地、林地减少,重点发展优质果园与经济林,建设优势 果产品基地、苗木基地,调整园地、林地布局,加强园地、林地改造和管理, 稳步提高农地单产和效益。1、保障园地、林地资源。至2020年末,园地面积不得少于178.06公顷, 林地面积不得少于1527.91公顷。2、控制建设占用。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占用园地控制在5.69公 顷以内,占用林地控制在&49公顷以内。3、推进园地、林地综合整治。加强园地、林地的适宜性评价,做到适地 适栽,搞好树种品种的区域化,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和苗木基地。第二十一条其他农用地保护利用规划古山镇其他农用地从2013年的284.48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269.63公 顷,净减少14.86公顷,基本由建设占用。规划期内通过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 率;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规模化养殖,发展畜禽养殖应尽量选择废 弃地和未利用地,避免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 工程,促进农业发展,增强农村经济。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二十二条规划引导以上级规划为引导,构筑集约高效、宜居适度的建设用地空间框架,有 效控制镇域内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 构和布局,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第二十三条规划用地控制坚持“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张为辅”的规划原则,积极利用增量橇动 存量,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 结构和布局。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86.00公顷以内,存量建设用地挖潜 95.85公顷;到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04.00公顷以内, 交通水利与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4.10公顷以内。第二十四条城镇用地规划根据古山镇的总体发展思路,城镇规划形成“一核三片”的布局结构。 一核:由世雅片区的新行政中心构成的城镇核心区。三片:分别为古山片、 胡库片和工业功能区片。1、用地规划至2020年末,古山镇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44.38公顷;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56.76公顷;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42.06公顷。2、城镇扩展边界划定以县级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为基础,结合古山镇发展实际,进一步 细化落实,沿S39省道、经纬西路、环镇东路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 或行政界线为范围界限划定古山镇城镇扩展边界555.12公顷。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1、村庄布点至2020年末,古山镇重点建设6个中心村,合理优化49个基层村。在 村庄整体布点要求下,合理优化行政村内自然村布局,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力求将古山镇打造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区。(1)中心村规划将后塘弄、世雅上、下村、胡库上、下村、大园东6个行政村打造 为古山镇镇级中心村,作为镇域的片区中心,区块按照新型农村社区的标准 建设,通过完善、整合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和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水平,实施社 区化改造,打造现代化农村社区;此外在各基层村内部规划1-2个自然村为 村级中心村,该级中心村在规划期内主要承担行政村内部的基础服务中心职 能,通过中心村的建立保障各基层村的基本物质文化需求。(2)基层村规划将剩余49个行政村纳入基层村管理。基层村在规划期内将逐步弱化 人口集聚,在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基础上,增强集聚功能,配套文化活动室、 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基本需求;同时为进一步优化农村用 地布局,适当撤并基层村内部低、小、散村庄,合理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 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率。2、用地规划至2020年末,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438.49公顷;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24.45公顷;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实施农村居民点整理74.52公顷。3、村庄扩展边界划定依托村庄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村民自身发展意愿,以路、河、行 政界线等为边界,划定村庄扩展边界481.86公顷。第二十六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规划期间,古山镇预期安排新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1个,为石四线。通 过合理布局生活型干道、旅游性干道,构建功能分明、密度合理、快慢有致 的道路交通体系。第七章节约集约用地规划第二十七条规划引导围绕节约集约国家战略,以上位规划为指导,转变区域经济社会增长方 式,加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范新增用地树立集约典范,运用整治提升盘 活存量用地,利用新增撬动存量用地,营造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风尚。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规划1、规划用地控制以县级指标分解方案为依据,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切实推 进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到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0.00 平方米以内,人均农居点用地控制在121.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 加值用地量将至32.00平方米以内。2、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聚焦存量盘活,通过全力推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 利用,最大限度挖掘存量潜力,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的土地保障力。规划预期安排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95.85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废弃工矿用地整理,引导用地集中。在确保生产、 生活、生态安全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前提下,以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效率、提升 村民居住环境为基本原则,推进农居点和废弃工矿用地整理工作,规划预期 安排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74.52公顷,确保实现农村居民规模的有效缩减。第二十九条农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特色突出、市场导向、规模效益、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指 导思想,重点建设都市现代农业综合区,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实现农 业生产现代化,从而提高农用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第三十条其他土地集约利用规划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坚持保护和开发并行,通过适度开发自然 保留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第三十一条规划引导围绕耕地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目标,整合区域土地资源利用,加强耕地数 量与质量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形成耕地保护、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土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局面,规划至2020年末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共新增 耕地85.41公顷。第三十二条建设用地整理规划规划着力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城乡用地置 换和结构调整,确保新农村建设和城乡有效统筹。按条件有计划实施空心村、废弃村、散小村撤并,按设计高标准实施撤 并区复垦为耕地,合理调控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有效增加耕地面积。规划 至2020年,全镇安排建设用地整治补充耕地14.07公顷。第三十三条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坚持“生态优先、注重保护”的原则,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提 高土地利用率,确保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稳定发展。规划适度开发园地、林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规划至2020年,通过宜 耕后备资源开发新增耕地71.39公顷第三十四条土地整治重大项目规划将土地整治潜力大、分布相对集中、基础条件较好、生态效益明显 的区域确定为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区,统筹安排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 目。规划期内,全镇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4个,项目总面积 18.45公顷,新增耕地18.45公顷,主要分布在古山二村、前黄村、大江皈 村、前坑村、后林村等行政村。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古山镇依据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相关要求,根据本区域土地资源利 用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规划主导用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 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和生态环境安全控制 区六个保护区。第三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715.18公顷,占古山镇土地总面积的37.67 %, 是在落实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县级保护区外标准 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范围内的优质耕地补充划入;其 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面积806.64公顷。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 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 行管护;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 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 扩大面积;3、严禁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 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 动;4、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目前难以定位的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救灾、 社会公益、新农村、农业设施、省重大产业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 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如需占用基本农田,在不突破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前 提下,视为符合规划;5、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省级以上 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三十六条一般农地区一般农地区面积184.75公顷,占古山镇土地总面积的4.06 %,分散于 各行政村。区内土地主要包括:(1)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和园地;(2)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园地;(3)畜禽用地;(4)为农业生产和生态 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 间的零星土地。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 整为耕地;3、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区内农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鼓励对中 低产田进行改造,培肥地力,提高耕地产出水平;4、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区内村庄用地进行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引导村 庄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村级工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5、严格控制区内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十七条林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面积1168.49公顷,占古山镇土地总面积的25.66 %,主要 为在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外的林地。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 营林设施;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林地配 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并逐步引导退出;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第三十八条城镇建设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555.12公顷,占古山镇土地总面积的12.19%,主 要包括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并与经批准的镇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城 镇建设用地区限制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城镇建设不得超出 分区范围;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3、区内严格禁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及闲置土地;4、区内耕地在批准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以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对于已经废弃、揩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481.86公顷,占古山镇土地总面积的10.58%,主 要包括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和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严格 执行村庄规划;2、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优先保障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村人口、生产生活 向中心村集聚,村庄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 当首先利用非耕地和劣质地;3、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防治水土污染和水土流失,严禁在区内新建污 染环境的工厂。第四十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古山镇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448.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9.84%,主要为太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的具体用途应符合经批准的生态保护规划;2、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与主导用途不相冲突的用途。第十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古山镇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依据 县级规划中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相关要求,同时与本区域内土地用途分区 相衔接,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相协调,划定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 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四个建设用地管制区。第四十一条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面积1254.73公顷,占镇域土地总面积的27.56 %,主要将 太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控制与区内主导用 途不相符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禁止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 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3、规划中已列明的重点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禁止建设区 的,视为符合规划。4、规划中未列明,但规划期内确需实施的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 风景旅游保护开发等建设项目,如需占用禁止建设区,必须依据相关规划, 经严格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面积987.35公顷,占镇域土地总面积的21.68 %,是在落实 县级允许建设区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中心村、基层村等相对集中连片 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补充划入,主要包括现状城镇、农村居民点和采矿用地等 城乡建设用地等。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 安排与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2、区内土地以内涵挖潜为主,应积极鼓励引导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3、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可 依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的落位进行动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 围。第四十三条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面积49.63公顷,占镇域土地总面积的1.09%,是在落实 县级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根据中心村发展方向,将中心村 的主要预期用地区合理补充划入,该区域是古山镇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 划选址的主要区域。管制规则1、区内建设占用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 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四条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面积2261.78公顷,占镇域土地总面积的49.67 %,是除允 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是古山镇城镇村及工矿 建设空间与生态保护空间的缓冲隔离带,主要包括耕地、园地和林地等用地 类型。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 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2、区内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3、区内规划期间保留的农村居民点,在不突破原有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 下,允许依照相关规划进行原拆原建;4、区内规划期间布局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5、规划中已列明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限制建设区的,视为符合规划;6、规划中未列明,但规划期内确需实施的建设项目,如需占用限制建设区,必须依据相关规划,经严格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四十五条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包括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公告制度和听证制度,坚持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农居点整理相关制度, 建立耕地预警机制、提高耕地质量和数量,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土 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增强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等。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公告和局部修改听证制度为使规划有效执行,本规划经批准后,建立规划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的 查询和监督,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的,要依法查处,以维 护规划的严肃性。建立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和年度规划实施的公告制度与 规划局部修改听证制度。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公告包括修编调整的时间、范围、 原因、用途变化情况、综合效益分析等。年度规划实施管理公告包括规划制 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和审查结果等。2、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事关粮 食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建设和群众 监督。(1)要坚持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对设有保护标牌、做到“定量到村、 定位到块、定责到人”、建有图表档案的基本农田,规划时要有保全意识, 做到尽量不被占用;确需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则要进行全面的规划论证, 广泛听取专家及群众意见。(2)要健全监督制度。区政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每年组织国土、农业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结果报上级国土、农业部门。同时,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基本农田划区定 界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3)要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 制度,保障农业生产能力。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经论证且符合相关审批程 序。(4)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批准后, 应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5)要健全基本农田质量和环境保 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和地力补偿研究,建立完整的地力补偿 机制。同时,积极推广科学配方施肥,开展土壤监测,改善基本农田的生态 环境。3、建立耕地预警机制,提高耕地质和数建立有效的耕地预警机制,对耕地流失和耕地质量下降进行临界警界。 耕地预警机制包括数量预警机制和质量预警机制。结合耕地预警机制的建立, 耕地应重点加强中低产田基础设施和质量建设。通过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新 一轮沃土工程建设,改良土壤理化性状,全面提升地力。改革传统耕作方法, 发展保护性耕作。开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建设高标准粮田,提高耕 地质量。4、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为了有效消除城镇盲目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或成 本溢出现象,采取土地用途管制的事前控制手段,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保护和发挥自然资源的多种价值,充分协调人与自然、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 等关系,满足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实行不同土地类型的用途 管制规则。鉴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规划技术本身的非精确性,在国 家用途管制框架下,针对不同管理条件和分区类型,采用针对性的用途管制。 改革现行地价体系,重视土地占用的成本效益分析,将土地占用的社会外部 性成本纳入地价体系,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科学实施土地税收制度,完 善和严格制定土地增值税条例,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公平与效益,促进 土地利用。5、建立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的保障机制(1)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 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 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 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 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6、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根据规划实施情况,使年度计划与中长期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并能 随着客观环境的动态变化及时修正和完善规划,以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及经 济、科技、社会系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 促使规划在实施中不断检查总结经验,取得反馈信息,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和步骤,保证规划方案的实施沿着预定的轨道进行。除了每年进行一次规 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价外,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价,根据检查评价的 结果,同时根据变化的环境和条件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以利于规划实施的 有效性。第四十六条建立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促使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标准农田移位与新增建设指标挂钩制度、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制度。1、建立标准农田移位与新增建设指标挂钩制度建立标准农田移位建设与新增建设指标挂钩制度,将位于城市或城镇郊 区扩展边界范围内的标准农田应进行等面积置换。为激励标准农田等面积置 换,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标准农田移位建设相挂钩。对等面积置换的标 准农田可采用质量等级考核标准,以保证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2、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以规划和政策引导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向中心村和城镇集聚,推进建 设用地整理,为较好地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制 度,应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的激励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的激励机制主 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 策,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性;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开 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的优惠政策,鼓励土地所有权主体、个人或单位投资宅基 地整理。第三,对积极、主动配合土地整理的农民个体,进行物质和精神的 双重奖励。3、建立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 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 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应依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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