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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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2月27日经第1次 厅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2月28日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 部航道1: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程建设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 理办法和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结合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活 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 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水运 工程建设项目,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 金3000万元及以下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市州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除国 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 算。市州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 及预算。企业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和港口 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 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 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 便捷出行需要。第六条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 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 设。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 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甘肃省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 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规划,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 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A)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 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防洪影响评 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航道通航影响评价等国家及省上规定办理的 前期手续。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 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证 明。(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岸线等相关水运规划要求;(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 行审查。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 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 施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批。若 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报批安排报 施工图审批部门。第十六条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要求。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负责 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 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和风险评估。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 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和风险评估。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 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 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 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 性、耐久性;(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合理性;(六)环境保护、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 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 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 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 案机关。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 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 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 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第二十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 设管理:(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 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工程技 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 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项目单位不具备上述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 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 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 手续。第二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 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 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 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 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 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 实施。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 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分类(一)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 .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 式;2 .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 原设计工程量30%;3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4 .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5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6 .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 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7 .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8 .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9 .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 估算10%以内;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 批部门审批。(二)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 .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 原设计工程量15%;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3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4 .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5 .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 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6 .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7 .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三)上述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 依法依规自行进行设计变更。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 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 级。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上规定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 强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 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 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 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 申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 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 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第三十五条 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先行组织 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要求及时履行相 应的设计变更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 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杼管理办 法。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三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 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 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 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第三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和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内容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第四十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 工程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竣工验收的主要依 据、主要内容、竣工验收部门组成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 程序和时限完成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处理意 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 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需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 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及省上有 关规定落实到位,注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展违法违规举 债融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决策、合理安 排工程进度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计划和预 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防止财政资金沉 淀,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编制 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结余的政 府投资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五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按照交通 运输部航道工程建设笆理规定港11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报送工程建设信息。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工程建 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和报送工作。第五十二条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报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要 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相关统计数据,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 进度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确 保所报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 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加强建 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 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 料等。第五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应当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项目档案,对 各环节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 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11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 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 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水运工 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水 运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制度,本办法未提及其他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 准执行。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