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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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docx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3) 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财政局2023年3月1日青岛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全面构建涵盖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耕地保护激励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 4号)、中共山 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 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V山东省耕地保护激 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 5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 54号)和中共 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21) 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 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 (市)、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第三条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 头组织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具体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结合省级评价情况, 将获得上一年度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区(市)、镇(街道)情况函告市财政 局,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主要内容:(-)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情况。(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四)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情况。(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 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工作实施情况。(七)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A)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工作创新情况。(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各区(市)在推荐市级激励的镇(街道)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第五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全市每年评选2个区(市)和20个镇(街道)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区(市)耕地 保护激励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激励区(市)名单及激励镇(街道)分配名 额。激励镇(街道)名单由各有关区(市)根据耕地保护情况自行推荐,择优认 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激励区(市)、镇(街道)名单在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第六条 耕地保护激励评分前三名的区(市)推荐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 选。原则上入选省级激励名单的区(市)及镇(街道),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市 级激励名单根据评分排名依次递补。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镇(街道),直接取消市级耕地保 护激励评选资格:(-)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 未按规定完成的。(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 题被纳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市、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 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 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和“非粮 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下(含合 格)等次的。镇(街道)激励资格不受所属区(市)被取消推荐资格的影响。第八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对第2名的区(市)分别给予200亩和1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每个激励镇(街道)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激励镇(街道)分配名额确定有关区(市)奖励资金总额,由市财政将 奖励资金分配下达区(市)财政。第九条 受激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市级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受激 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不低于70%市级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 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条 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四)耕地保护和“田长制”日常工作。(五)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 使用情况应列入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各有关区(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耕地保护激 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 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各有关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 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区(市)财政配套相应资金,完善对镇 (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 日。附件: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序号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分依据数据来源权重1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 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 得10分;(2)以区、市耕地保有量为 基数,每高于基数5%的加1分,最高不 超过3分;(3)以区、市为单位,全 市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 数10%的加1分,高于基数20%的加2 分,最高不超过2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5%2永久基本 农田保护 任务完成 情况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 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 于的得15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5%3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1)上一年度补充耕地面积大于等于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得5分;(2)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入库耕地面积 500亩加0. 2分,最高不超过3分;上 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面积纳 入补充耕地储备库,每新增耕地300亩 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青岛市建设用 地审批系统、 全国耕地占补 平衡动态监管 系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4耕地占补 平衡项 目、增减 挂钩项目 实施和后 期管护情 况(1)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 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 1%的得4分,低于现的不得分;(2) 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 属实的得4分,抽查的耕地不实规模与 抽查的补充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 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3)抽查的增 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 没有发生“小农化” “ M粮化”等;耕地 不实情形的得2分,按照抽查的耕地不 实规模与抽查的新增耕地规模相比,按 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山东省耕地保 护动态监管工 作平台耕地占 补平衡项目核 查结果;增减 挂钩项目核查 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5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实施情况(1)编制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 方案并备案,得5分;(2)实施完成 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确定的拟整治恢复耕 地的规模并验收备案入库的得5分。年度变更调查 成果、耕地进 出平衡指标储 备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6违法占用耕地和永 久基本农 田情况(1)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 基本农田的得10分,新增建设用地违 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 地面积的比例每增加0. 5对口 1分,大于 等于5%的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 市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 “非粮化” 图斑面积占全市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年度土地卫片 执法检查结 果、年度耕地 卫片监督检查 结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5%数,区、市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 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 的,得5分,每增加1%扣1分,增加 5%以上的不得分。7耕地和永 久基本农 田保护“田长 制”工作 实施情况上一年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 长制”工作绩效评价结果95分(含) 以上的得10分;评价结果90-94分的 得7分;评价结果85-89分的得5分; 评价结果85分(不含)以下的不得 分。耕地和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工 作绩效评价结 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8耕地保护 奖励资金 管理和使 用情况(1)受到省级和市级激励的乡(镇) 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5分,其余情况得 分为:(实际支出资金/省级+市级奖 励资金)*5分;(2)受到省级和市级 激励的乡(镇)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 的得5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 使用资金/省级+市级奖励资金)*5分。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市财政 局、市 自然资 源和规 划局10%9耕地保护 制度建设和做法创 新情况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 监测监管”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各地提供的举证材料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备注:1 .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9项 数据指标,共计IOO分;2.上一年度未有省级和市级激励名额的区(市)第8项 直接计10分;3.原则上按照区(市)耕地保有量所占全市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分配 20个市级激励镇(街道)名额,推荐名单按照分值排名择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