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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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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佛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市水利(2023)3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佛山市水利局2023年5月20日佛山市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提高社会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称举报人)依法向本市市、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或线索,以及本市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接收、处理和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是指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行为:(一)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二)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三)在禁采期或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四)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动在经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工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外进行采砂作业,或者所采河砂不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的。本办法所称违法运砂是指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行为:(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三)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四)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有奖举报中心。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承担本级有奖举报中心工作,负责接收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有奖举报中心的专用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在部门网站上公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的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六条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举报处理第七条鼓励举报人拨打有奖举报中心的专用电话进行举报。举报人也可以通过来信来访、佛山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平台、佛山IlO报警服务台以拨打电话或者网络登记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掌握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船只情况、作业活动等关键信息和其他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有效信息。未掌握关键信息的,可提供有助于确定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的相应线索。第九条有奖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含各种平台转来的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一)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核实处理;(二)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属于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移送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同时移送举报人信息和案件线索。必要时,也可只移送案件线索,不移送举报人信息。不移送举报人信息的,接收举报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配合受移送部门,做好后续的举报人联系工作。移送时出现异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奖举报中心协调处理。(三)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十条对举报案件的核实及处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发生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在本市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或者跨区域的违法采砂、运砂案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及处理。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举报:(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三)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已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核实及处理,但应当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二)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十三条举报属于有效举报且举报人按照本办法提交身份材料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向公安机关移交举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不属于有效举报,举报人有具体联系方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和不属于有效举报的原因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定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实是举报人本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同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四)对同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五)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被查处后,同一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采砂或者运砂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新举报。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前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提供违法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给予荣誉奖励,对记者按照公民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六条举报人为公民的,给予奖金奖励。举报人为单位的,给予荣誉奖励。公民举报人主动提出荣誉奖励要求的,可给予荣誉奖励。第十七条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按照举报内容完整程度及其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确定奖励等级:一级。准确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船只情况中的部分关键信息,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第十八条对举报人的奖金奖励,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举报查获的违法采砂行为人、违法运砂行为人处以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举报人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罚款数额20%、16%、12%的奖励,奖励总额以10万元为上限;(二)举报查获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情节轻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100O元奖励。(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向公安机关移送举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1.行为人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2 .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4万元的奖励;3 .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6万元的奖励;4 .行为人被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8万元的奖励;5 .行为人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的奖励;6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按照刑罚最重的计算;7 .涉及单位犯罪且仅追究单位责任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九条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确认,核定其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材料以领取举报奖励。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在收到生效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确认,核定其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材料以领取举报奖励。第二十条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在收到或者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奖举报中心提交如下材料,确认奖励领取资格:(一)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详见附件5)1份;(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可选择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或者护照,供现场查验)及正反面复印件2份;(三)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复印件2份。匿名举报的,举报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可证实领取人是举报人本人的证据,供现场查验核实身份。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身份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第二十一条有奖举报中心收到举报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当场核实举报人的身份。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发放举报奖励。不能核实身份,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不能予以奖励的,有奖举报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不予奖励的事实和理由反馈给举报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规范举报的接收、处理和奖励流程。市有奖举报中心对区有奖举报中心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举报人主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举报人的信息安全。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举报,并配备专用电话和场所;有奖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收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调查核实举报内容时,工作人员严禁对外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严禁对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身份信息,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由接收举报的工作人员负责保管。举报奖励完成后,接收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人信息登记表等涉及举报人身份信息的材料使用信封封存并在密封条骑缝处签字,移交保密室。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人应当征得分管水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并采取措施避免泄露相关信息。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存放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的场所,不得查阅或者借调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负责管理举报材料和相关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借阅登记。移送举报材料时,应当将案件线索与举报人信息分开移送。涉及举报人信息的材料应当在受移送单位确定案件经办人员后,移送给经办人员本人,并由经办人员妥善保存。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身份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举报事宜。举报人提出荣誉奖励要求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动对外披露身份信息的,自行承担信息披露后果。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收、处理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和给予举报奖励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举报内容未核实查办,不认真处理举报案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或者为冒领举报奖励提供帮助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七款规定,泄露举报人、举报内容等信息或者泄露举报材料、相关档案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向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透露举报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五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对有奖举报中心的举报接收、处理和奖励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具体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L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登记表2 .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3 .佛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奖举报中心联系方式4 .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5 .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附件1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登记表举报编码:接收时间举报途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船只情况举报内容记录人处理意见填写说明:举报编码由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为避免过于简单,容易被外界掌握,建议采用英文字母搭配数字等形式编制。附件2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举报编码:举报人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举报个人信息途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电话号码:其他信息(姓名等):网络平台举报网络平台名称:举报账号:其他信息(姓名等):来信来访来信(访)人:联系地址:其他信息(联系号码等):是否联名举报是否是的,其他举报人信息:电话号码:其他信息(姓名、联系地址等):填写说明:1.本登记表由接收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并妥善保管,表格内容请严格保密!2.如需移送本表,请在确认案件经办人员后,移送给经办人员本人,并由其妥善保存。附件3佛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奖举报中心联系方式佛山市水利局有奖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57-83353261地址:禅城区金鱼街113号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有奖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57-82280017地址: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有奖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57-86320232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三路1号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有奖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57-22833125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有奖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57-88212082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竹园路68号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有奖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57-87731511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8号附件4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举报编码举报案件处理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处理结果:是否为有效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有口无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是否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本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否奖励等级 一级:准确提供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使用船只的名称、编号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及使用船只的名称、编号中的部分关键信息,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采砂行为的相关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人情况口新闻媒体、记者其他公民其他单位奖励形式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奖励标准和金额根据佛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拟给予举报人元奖励。其他 同一违法采砂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采砂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口其他情况:。 无特殊情况。经办人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签名:口期:签名:日期:分管领导核准签名:日期: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名:口期:填写说明:有奖举报中心应当在(1)作出罚款类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2)未作出罚款类处罚决定的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3)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收到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该表格,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附件5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举报人及基本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其他信息:奖励内容口奖金奖励:元荣誉奖励举报人户名:账户信开户行:息账号:奖励领本人承诺:本人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不是本市国家工作人员,不取承诺存在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本人已知悉上述承诺以及违反上述承诺的后果,自愿承担违背承诺的法律责任。相应款项汇至前述账户则表明本人已领取奖励。姓名(签字):日期:以下内容由有奖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填写:中心登记的举报编码举报人提交的举报编码是否一致:是否中心登记的举报人信息举报人提交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举报人的身份已核对无误,可发放奖励。经办人(签字):日期:填表说明:1.本表格由接收举报的有奖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填写并妥善保存,表格内容请严格保密!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各一份)请作为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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