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纪律监督的实施办法.docx
大学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纪律监督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纪律监督,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领导干部纪律监督的任务是:督促领导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群众观、利益观,切实做到廉洁自律;构筑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不正之风的能力,做勤廉实干、遵纪守规、群众拥护、创一流业绩的领导干部。第三条对领导干部纪律监督的原则:1、从严要求;2、预防为主;3、施教于先;4、违纪必究。第四条对领导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校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实施具体工作。第二章监督的对象第五条对领导干部纪律监督的对象:1、各学院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2、校部机关各部门及群团组织正副职领导干部;3、校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4、全校科级干部。监督的重点是正职领导干部。第三章监督的内容第六条监督遵守政治纪律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决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令行禁止。第七条监督权力运行的情况。是否坚持依法依规行政,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存在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等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等问题。第八条监督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坚持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是否存在失察失误问题;是否存在为自己或他人跑官要官、贿选拉票等不正当行为的问题。第九条监督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在重大问题决策、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中,是否坚持集体研究、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个人决定的问题。第十条监督遵守财政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税收政策的问题;有无贪污、挪用公款,截留挤占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乱收费的问题。第十一条监督工作作风建设情况。是否存在作风漂浮、高高在上、态度蛮横、服务态度差的问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敷衍塞责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第十二条监督道德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损害领导干部形象的问题。第十三条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学校党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制度、规定和要求;是否落实、完成了自身承担的责任制各项任务。第十四条监督遵守廉政准则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是否违反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省高校工委有关规定,存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行为,奢侈浪费、贪图享乐行为,到企业及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问题,为家属、子女及亲属经商提供便利行为,以及违反其他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督促检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单位、部门,按照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监督内容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第十六条进行巡视。定期组织专人,对各单位、部门落实上级以及学校重大决策、规定、决议情况,对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巡视。第十七条实行年度廉政考核制度。结合每年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同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考核。第十八条建立谈话制度。1、任前谈话。对新任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新任领导干部要做出廉洁自律的承诺。2、提醒谈话。对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轻微,需引起当事人注意和纠正的问题,由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找其谈话进行提醒教育。3、定期谈话。根据规定,党委、纪委以及组织部门领导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就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交换意见。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家庭主要成员的重大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向校纪委报告,并由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1、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4、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或报告的事项。第二十条实行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按规定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把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本单位群众通报。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的决策;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任务的安排和部署;3、干部调出、调入和任免奖惩;4、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5、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固定资产买卖置换;6、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和需要公开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1、任期审计。对现职主要领导干部有重点地进行任期年度或阶段经济责任审计。2、重点项目审计。主要是对有关领导管辖、负责的经济指标或与经费有关的项目的决策、运行和完成情况,遵守财务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3、离任审计。现职主要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和经济工作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实行自查自纠制度。通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方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加强民主监督。在加强党政纪律监督的同时,还要经常和有关部门沟通,注重民主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群众呼声的渠道。第二十四条建立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建立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及时准确记载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把它作为干部奖惩和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诫勉谈话。对违纪轻微的领导干部,由党委、纪委或监察部门领导与其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当事人自查自纠或责令其改正,并写出深刻检查的,视情节对其进行内部通报。第二十七条下发警示通知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经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仍未改正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向其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警示。第二十八条组织调整。对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诫免谈话、通报或在警示期内仍未认真改正,群众意见比较大,不适合继续任职的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提请校党委对其进行相应的组织调整。第二十九条立案检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违纪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对科级干部以及校办企业的负责人的纪律监督工作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